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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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监制 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依照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49号),由县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

2、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南部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卖 人: 南 部 县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注册地址: 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 邮编: 637300 法人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45222010-0 法定代表人: 陈 永 建 联系电话: 0817-5522215 委托代理人:

3、王 勇、王梦奇 地址: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邮 编: 637300 联系电话: 0817-5582890 买 受 人: 籍贯: 性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南部县南隆镇石子岭村4、5社、编号为0031075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15141.40平

4、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南国用(2009)第1403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安居苑小区 ,批准文件号:南发改投资 2008176号、南发改投资 20092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4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12922200905160104;512922200905160103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南发改经价函【 】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

5、【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 3 米,属 砖混 结构,水、电、气、闭路电视齐全,附属配套设施完善,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该住房经测绘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南府纪【2011 】13号,核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55 元(含水、电、气、闭路上户费)。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

6、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系数为 %(楼层系数及单价确定为:一楼:92%,单价1155元/平方米;二楼:101%,单价1268元/平方米;三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四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五楼:104%,单价1305元/平方米;六楼:91%,单价1142元/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1255元所在房号的楼层系数= 元,总计合同价款为: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

7、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

8、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 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 ;(2)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一次性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中国银行南部县支行,银行帐号为:125258480964,开户

9、单位:南部县财政局。甲方凭银行进帐单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

10、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

11、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

12、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

13、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

14、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由施工方负责处理。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

15、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一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按本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应缴维修资金 元。买受人应在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给出卖人作为办理合同备案资料之一。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帐号: 。如果

16、由出卖人代收维修资金,出卖人应在收款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如数存入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向买受人出具维修资金专用发票。如果买受人未能按规定时间将维修资金如数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买受人承担不能如期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的责任。第十二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本经济适用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公司(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17、,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18、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1)物业管理用房;(2)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3、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凭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南部县房管局和国土资源局办理房地产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一)根据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49号)文件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

19、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二) 乙方拥有有限产权,以下情况应由甲方回购本经济适用房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回购价格标准与乙方购买:1、在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5年内,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需转移其产权的(继承、离婚析产除外);2、购买本经济适用房后,乙方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回购价格 = 原购房价(1-1%居住月数/12);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三) 乙方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满5年的,可办理转移登记,甲方有优先回购权。办理买卖或赠与时,乙方需按届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商品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的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

20、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乙方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满5年的,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本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出租、出借、抵押(预售按揭除外)。第十八条 乙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购本经济适用房的,今后五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甲方可依法申请注销乙方产权,并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未搬的,甲方可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乙方搬出后,甲方退回原房价扣除乙方居住期间1.5倍市场平均租金的款项。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南部县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南部县人

21、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5页,一式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1份,买受人2份。第二十三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内向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南部县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 。2、内墙: 。3、天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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