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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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

2、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

3、法制度完善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

4、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9各省设立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1910中央设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1910年10月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但是未能挽回败局,宣告预备立宪破产。法律修订刑律: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 过渡性)大清新刑律(1911公布未实行),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民商:钦定大清商律(清朝颁

5、行的第一部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诸多商事单行法、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诉讼法院编制:民刑诉讼草案(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清束司法司法机构:法部(原为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大理院(原为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司法制度:四级三审等近代诉讼制度。外国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民国时期宪法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袁世凯)中华民国宪法(1923)(贿选宪法,曹锟)(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南京国民

6、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47)(蒋介石)(二)首次事件列表事件具体内容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第一次改法为律公元前359年,法家着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她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

7、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第一次“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第一次“官当”入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第一次规定“准

8、五服以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一次规定“十恶”开皇律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

9、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统治。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

10、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该法并未真正施行。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

11、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三)重要法典主要法典演变历程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l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法律教育网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

12、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永徽律疏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

13、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明大诰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宪法重大信 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四)重要数字列表相关数具体内容西周婚姻三大原则(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西周“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1)应先交

14、群臣讨论;(2)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3)官吏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唐代“三司推事”与明清“三司会审”(1)唐代的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2)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元初“四等人”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等:(1)蒙古人;(2)色目人;(3)汉人;(4)南人。法律上明文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同罪异罚。“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通过:(1)辞听(当事人的言语表达)、

15、(2)色听(面部表情)、(3)气听(呼吸)、(4)耳听(听觉)、(5)目听(眼睛与视觉)这五种方式来确定其陈述真假。西周“五过”“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1)惟官,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西周“五礼”西周具体的礼仪形式:(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军礼,行兵仗之礼(4)宾礼,迎宾待客之礼;(5)嘉礼,冠婚之礼。西周婚姻“六礼”(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姓名、生辰

16、等并b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西周婚姻“七出”、“三不去”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与限制:“七出”:(1)不顺父母(“逆德”);(2)无子(绝嗣不孝);(3)淫(乱家);(4)妒(乱族);(5)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多言(离间亲属);(7)盗窃(反义)。“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

17、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唐律“六赃”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指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

18、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重罪十条”与“十恶”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具体内容:(1)谋反: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胡、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

19、,指谋杀或买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行为。(五)刑罚演变奴隶制五刑北魏封建制五刑清末墨刑(又称黥刑)劓刑剕刑(又称刖刑)宫刑大辟鞭杖徒流死笞杖徒流死罚金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六)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夏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商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西周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秦朝中央皇帝

20、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大夫”与“监察中丞”。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武帝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地方“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隋唐中央“大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

21、法参军”等。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太宗时设,神宗时撤。)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法律教育网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清朝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 负责她方司法行

22、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外国法制史(一)重要事件列表事件具体内容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元老院成立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第一个*宣言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由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杰斐逊等起草制定。宣言表达了美国资产阶级摆脱英国殖民压迫,建立独立国家,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它是充满革命和创造精神的政治纲领,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宣言”。它为以后诞生的美

23、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包括序言和本文7条。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序言虽然包括在宪法全文中,却不是宪法的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该宪法于1789年美国首届联邦国会上正式宣布生效。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以*宣言为序言。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拿

24、破仑本人对民法典的制定有特殊贡献,所以这部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是第一次。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年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所以在习惯上称魏玛宪法。这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对后来的宪法有很大影响。l919年的魏玛宪法宣告君主*政体在德国的终结,开始按照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推进民主政治。规模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

25、蓝本,共分为5编,2385条。这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第一部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明治宪法是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和法制西化的产物。它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建立日本近代法律体系有重要作用。但这部宪法又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这为日本后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侵略战争提供了可能。(二)主要法典的基本内容罗马法法典基本内容十二表法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本法诸法合体,但主

26、要以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其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是由历代罗马皇帝的敕令进行整理、审定和取舍而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名法学汇编)是将历代罗马着名法学家的学说着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进行汇集整理而成,收人的内容均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新律是查士丁尼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汇集。l2世纪以后,将以上4部法律文件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英美法大陆法

27、美国l787年联邦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法国民法典确立4个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德国民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过失责任”原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留了部分封建残余:以大量

28、篇幅对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三)重要关键词列表关键词具体内容市民法和 万民法(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形成。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2)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3)市民法和万

29、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五大法学家随着罗马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法学家们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着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着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着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法律汇编;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

30、成;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这是一部法学着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着名法学家的学说着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l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l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罗马法复兴(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注释法学派开创了罗马法复兴的运动。(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的新发展:l4世纪,意大利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

31、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第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第三,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提供了思想武器;第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出详尽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渊源,是形成于l2世纪前后的通行于英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l066年,征服英国的威廉为加强中央集权,建立御前会议,后逐渐分离出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亨利二世时期,各法院法官巡回全国进行审判的行为

32、被制度化。法官们经过巡回审判、沟通学习,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判例法,即普通法。可见,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衡平法的兴起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的普通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依照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申诉,国王遂委托大法官审理。终于,l5世纪正式形成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衡平法即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在该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法律教育网重大错误时,可以予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该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而广泛应用。辩护制度又称“辩论制”,即原被告或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各自提出证据,询问已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整个过程由法官主持,但法官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裁判人。-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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