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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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四、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2、人的法律责任。五、单位安全科(室)实施对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及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六、考核周期: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七、考核评定按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八、考核时间初步定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九、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实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7590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75分以下者,评定结果为差。十、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

3、一次性奖励:(一)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二)发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三)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四)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十一、一次性嘉奖,由安全科(室)负责人核实验证,报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十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组,并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能及时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辩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三)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四)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十三、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四)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

5、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五)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十四、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一)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对方不听劝阻的;(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三)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四)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五)酒后上岗的;(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七)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八)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或指派者;(九)班组未按规定组织一周一次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十)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进行处罚;(十一)不按

6、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对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十二)对压力容器(如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危险化学品不按规范储存、运输、使用的;(十三)随意搭、挂、插接电源线的;(十四)工作场地的安全通道或灭火器、消防栓、配电柜(箱)周围被货物、杂物等严重阻塞,不及时清除的;(十五)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十五、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十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一)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7、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七、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自行其事的;(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三)不接受合理化建议,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四)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十八、罚款由安全科(室)负责人报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批,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门扣款。 安全生产

8、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本单位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二、本单位安全科(室)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三、单位总经理(厂长)、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四、单位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9、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5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一)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二)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三)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四)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五)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六)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七)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八)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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