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法条适用(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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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致害法条适用-第 3 页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释义】1、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抗辩事由。立法的目的就是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负担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本案中饲养人在自己离家的情况下,未对饲养的恶犬进行栓套,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了张明的死亡。2、 抗辩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应当是被侵权人因自己的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

2、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则并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改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首先,被侵权人张明居所不在滨江路,而在嘉定中路,距离较远,并不能知道田大军家中会有恶犬还故意翻入田大军家中,后遭到恶犬撕咬死亡。其次,张明是在田大军不栓套恶犬的情况下,在逃生的慌不择路中,意外翻入田大军家中,被未栓套的恶犬撕咬致死。张明的本身翻入田大军家中,寻求逃生出路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诱发恶犬损害,张明在看见了恶犬后和李亮采取的行为是爬上树,寻求躲避,其客观行为上是在躲避恶犬,另寻出路。以其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出张明并没有任何挑逗或刺激恶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3、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3、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仅凭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受害人有挑逗和刺激恶犬的过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免责或者减责事项。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内相关规定:本省的相关条例:四川省犬只管理办法主要的规范:(1)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称作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2)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提高超过35-48厘米的大型犬种。(3) 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遛犬。对犬伤人之后的救济措施实施了规定:(1)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着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2) 对禁养区内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罚金。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1、 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2、 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本案中的四川省相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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