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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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行为规范领导心里装着员工,时刻不忘责任使命。党员心里装着党, 时刻不忘光荣称号。员工心里装着客户,时刻不忘服务好。一、 日常礼仪办公室礼仪 工作场所坐姿稳重,举止安详。办公室内禁止说粗话、脏话、刻薄话。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工作中禁止说笑打闹。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不在非吸烟区吸烟,不乱扔杂物。公用物品用毕放回原处;个人办公物品摆放整齐干净。爱惜使用公用物品和设备,不得损坏或挪为私用。 办公室计算机保护屏幕及贴画以山水风景画为主,简洁大方,健康向上。 上班期间严禁使用电话聊天,工作通话应简明扼要,用语文明礼貌。如接到不属自己业务范围内的洽询电话,予以耐心解释,并告知正确的咨询部门和电话。 在

2、自己工作区域内接待客人,主动打招呼问好,诚恳热情,服务周到。尽量不影响他人办公。 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闲聊、不随意走动。进入他人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文件和资料。 仪表礼仪 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精神饱满,落落大方。 员工上班时间应佩戴胸牌。仪容及着装要整洁、合体。遇有重大活动按要求统一着装。重要场合尽量穿正装, 男员工头发整洁,不留过肩长发、不留小胡子、脸部洁净;服装整洁,禁止穿短裤、背心、拖鞋上班。 女员工头发要整洁,禁止散发;服装淡雅得体,不过分华丽;化妆要自然,禁止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不穿拖鞋、不着超短裙、吊带服、露肩露背装或露脐装上班。 待客礼仪 接待客户来访或

3、去拜访客人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员工代表企业出外应酬,应礼貌大方、简朴务实,不铺张浪费;企业内部的联谊活动,提倡热情简朴,不进行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招待客人时,应尊重主人和其他客人,不可高声谈笑,喧宾夺主。入席座位听从主人安排,就座时应向其他客人表示礼让。 参加宴请时,主人开席致辞祝酒时,停止讲话和其他活动,专心听讲以示尊重。主人敬酒时应立起回敬,尊长未到齐之前不宜先食。二、岗位文明用语与忌语 岗位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进,请坐,请喝水。 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请问您有什么事? 5、对不起请稍候,对不起打扰了。 6、这件事我们会抓紧办理,办好后及时通知您。 7、对

4、不起,这件事我不直接了解,但我会帮你找到合适的人来回答。 8、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9、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10、请慢走,欢迎以后再来。 岗位文明忌语 1、我不知道,不是我这个专业的事。 2、这事不归我管,你问别人去。 3、着什么急,等一会儿。 4、你问我,我问谁? 5、为什么总提这么多要求? 6、时间别要求这么紧,我累着呢。 7、别问我,烦着呢。 8、我不管,找领导去。 9、现在才说,早干嘛来着。 10、我解决不了,你愿找谁找谁去。三、工作守则 工作态度 爱岗敬业,忠诚尽责,廉洁奉公,勤勉高效,完成好本岗位职责中的每一项工作。每天下班前应按照日清日结的原则,检查和总结当天工

5、作完成情况。 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一切以用户满意为工作前提和工作目标。 互尊互爱,礼待同事。同仁之间、部门之间精诚团结、密切合作,不推卸责任。 继承企业的优良传统,做好老中青技术人员的传帮带。 培养节约意识,制止铺张浪费行为,自觉节水、节电及其他能源。 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维护企业形象,遇到事情主动处理或报告。 服务规则 院的服务宗旨:科学管理、竭诚服务、精心设计、质量第一。 高标准的质量是我院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优秀的业内口碑是我们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 技术质量:规范 细致 严谨 员工要认真学习设计规范和院内技术措施,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时解决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对技术难

6、点需要随时与相应的各级技术负责人沟通,做到“问题不过夜”,通过“解决一个问题,学习解决一类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认真执行ISO9001贯标要求。 认真执行三较两审的技术审查制度。 服务质量:真诚 耐心 及时 真诚对待客户。贯彻和确保客户项目唯一原则。把每一位客户都作为重要客户,每一个项目都作为重要项目去对待,以高技术水平、高质量的图纸和优良的后期全程现场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设计产品。 耐心对待客户问题。从业主的立场去考虑业主提出的问题,用我们的技术能力去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对不符合技术特点的要求,耐心地解释,合理地解决,提高相互的信任度。 及时回复业主问题。做到有问有答,问题不过夜。

7、提高施工配合重要性的认识,图纸完成只是建筑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工地配合是我院服务的重要环节,对工地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回应,如遇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及时处理时,应该通过协调由同事给予回复。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精心爱护企业品牌:树企业品牌、团队品牌、个人品牌。不断创新,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勇于探索,敢为人先。 增强服务意识,对业主做出与别人不同的服务,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和市场机会。 敬业负责,超值服务:为业主着想,千方百计完成好设计修改,设计人员随身携带笔记本,认真记录甲方的意见,待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后尽快反馈给对方。项目洽谈或重要的讨论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和留存。 提高现场处理问题的快

8、速反应能力,北京项目12小时内解决,外地项目要求24小时内解决,不分节假日。 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把“一切为客户着想”的理念贯穿于每一个工作环节,为保证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协助和补台工作。 妥善处理院内各专业间和院外与业主的关系。坚持客户反馈表和项目回访制度,定期听取客户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了解设计人员的现场服务质量,作为年终考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施工开始时,向甲方驻现场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和监理方总监公布我院服务投诉电话。客户有效投诉三次,设计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进入其他设计研究所(室),不能被接收的,实行待岗。凡属个人过失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对院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

9、节追究个人责任。 工作纪律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详阅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恪守业务规定及操作规程。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院的利益为重,共同维护院的品牌,不做有损院的形象或名誉的事。未经院长授权,不得擅自以院的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和向媒介发表信息或意见。 员工应严格遵守开会纪律,提前10分钟到会场,不随便走动,关闭手机或调振动。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开手机,保持通讯畅通。 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直系亲属名义,对院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个人投资。不得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擅自将院的资产如车辆、设备、房产等赠送、转让、租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10、 员工负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对所有涉密文件均须妥善保管,不擅自对外提供密级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数据或信息。 非兼职原则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得兼职干私活。对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将酌情扣除岗位薪金、奖金等。 工作时间之外,员工禁止从事利用院的资源、在院的业务关联单位和商业竞争对手单位的兼职行为。 对私自兼职干私活屡教不改、对院的利益和名誉造成损害者将被视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或进行赔偿。 四、廉洁从业 员工应恪守“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职业道德理念,牢固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在我院形成学廉、倡廉、崇廉、守廉和依法经营的良好风气。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不

11、以任何理由,向院的内部人员或有业务关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业务关联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接受,也不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方面提供好处或方便。 不参加,也不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员工未经所在部门班子研究,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和操作给予他人优惠、提成、手续费以及其他利益;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决定项目分包、基建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 经营人员在

12、合同谈判、签订、执行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计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收取厂家的回扣等。 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如收到对方折扣或回扣的,一律经本单位上缴院财务部,不得攫为己有或私分。 关于做好2009年年度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集团本部各单位:根据本部职工绩效管理制度(中设研2002235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09年年度本部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年度考核职工的范围本部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在岗工作未满3个月和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年度考核只作组织鉴定,不确定考核等级。从外单位借聘的职工、退休返聘职工,不

13、列入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是否对他们进行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二、年度考核方法年度考核方法按照本部职工绩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如职工绩效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部上年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一)中层干部的考核:在本单位内进行的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集团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议和中层干部的互相测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二)其他职工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安排(一)考核时间自2009年12月16日开始至2010年1月31日结束。(二)中层干部在本单位内的述职、民主测评和一般职工的总结、测评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14、。(三)集团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议和中层干部之间的互相测评,结合集团2009年度工作汇报会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四)各单位2010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人力资源部。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一)各单位成立以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的绩效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二)各单位严格控制优秀员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部分业绩突出的单位,优秀员工比例不超过20。对于超过优秀员工比例的单位,将按照上报名单顺序进行核减。(三)为使集团领导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有较全面的了解,各单位在安排本单位正、副职干部述职、测评时,通知集团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

15、派人参加。(四)各单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解决。(五)职工年度考核相关文件、表格的电子文档请在集团内部网站(http:/)人力资源部公告通知栏目中下载。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孙霆、居炼,联系电话:68302032、68302030。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职工年度考核相关文件院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暂行) 院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院和职工双方的合

16、法权益,本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我院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第四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院和职工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条件,双向选择,按岗聘任。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具体办法按照院职工岗位聘任办法执行。 第六条 院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与

17、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向院反映职工意见;参加劳动调解工作,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可以与院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院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包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一)现职在册的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二)新招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及聘用人员。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见习期); (二

18、)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保守商业秘密;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本院院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国家有关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本院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院与院总、副总工程(建筑)师、各职能部门和业务所负责人、所属公司经理等中层机构领导干部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院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中层机构及院属公司负责人与本部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19、(四)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与院签订,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五)院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如原为本院职工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出国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等,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本院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为10年(含10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分为: 1、短期合同,期限为2年以内(含2年); 2、中期合同,期限为5年以内(含5年); 3、长期合同,期限为8年以内(含8年)。 (二)无

2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期,但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终止条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可履行到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时,则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院的实际情况,院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如下: (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1、在本企业工作5年以内的工勤人员; 2、下(待)岗人员; 3、由于个人原因(请长假等)离岗时间1年以上者;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1年以上者; 5、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6、其

21、他应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下列职工可以签订中期劳动合同: 1、新接收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取得副研、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4、在本企业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工勤人员; 5、其他适合签订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三)下列职工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1、所正、副总工程师(建筑师); 2、正、副主任工程师(建筑师); 3、研究员、教授级高工; 4、院专业学科带头人及后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5、其他适合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2、; 2、两院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及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院正、副总工程师(建筑师); 3、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内者; 4、职工与本院所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人在院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以上,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者;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者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者; 6、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7、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职工与院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有以下情况的,应另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协议

23、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一)院出资培训的; (二)经院批准脱产学习或借调到院外工作的; (三)其它需要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第十六条 新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六)新招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第十七条 现合同制工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

24、,合同期应不短于原合同终止期。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条 经劳动合同当

25、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院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两次安排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安排,致

26、使连续下岗时间满2年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当院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院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聘用人员的,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同

27、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院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 (二)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院及所属单位变更职工聘任岗位,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一)有经济问题未结清的; (二)被审查期间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院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

28、相应的责任,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移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职工,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合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见习期)。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院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 院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

29、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北京市和院的有关规定,享受院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院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30、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章 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于院与职工双方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按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31、 (一)院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拒不给与同等时间补休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院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底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应根据职工在院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院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

32、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应根据职工在院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院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院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院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职工依据第二十五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

33、每提前1年,向院支付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违约金,职工向院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职工和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六章 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应保守院的商业秘密。如职工从事保密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院可以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将所知悉院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书一式两

34、份,订立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 院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相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修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等,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十四条 自实行劳动合同之日起,今后凡以各种形式(如:招聘、调入、学生分配等)进入院的职工,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与院签订劳动合同,在办理招聘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十五条 院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调解院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等事宜。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院代表和工会

35、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15日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36、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院在册的正式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院手续,其档案转移手续按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院招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继续履行,并应与院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院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院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37、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相悖的,则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院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院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 一、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人事档案是企业的机密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借阅人员必须为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 三、查、借阅人一般应为单位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本单位党支部或专职人事、党务干部查阅。 四、查、借阅人事档案,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

38、并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即普通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由主管院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 五、除人事、党务部门外,其它单位一般不得跨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六、人事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应在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人事档案必须按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七、外来调查人员一般不得查、借阅本院职工人事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查、借阅人事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人事、组织部门阅档介绍信,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阅档。 八、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

39、制度和阅档规定。 (一)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和损坏档案材料; (二)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事先经主管档案人员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 (三)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职工招聘及流动工作暂行规定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院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 一、我院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子女,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在校应届高中生年龄可延长到毕业),未参加工作的,均可申请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

40、二、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须由职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填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到财务部领取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证。职工子女医疗费,自参加统筹之日起开始报销。 三、职工按参统子女人数每人每月交纳统筹费5元,由财务部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按月扣除。 四、职工每个子女每年享受报销统筹医疗费600元(不再分药费、检查及治疗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寄养在外地的职工子女,可按第二条办理。已出国子女不得参加统筹。 六、职工子女看病须在北京市内公立医院就诊,在外地看病须持急诊证明。 七、职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职工到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退出统筹医疗手续,并将职工子女统筹医

41、疗证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 八、报销统筹医疗费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两年统筹医疗资格,在两年中其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全部由当事人自负。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考勤、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职工考勤、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 一、考勤规定 (一)工作时间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院采取“定时工作制”。但在保证全院统一工作日的情况下,各生产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任务,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面作适当调整。 2、院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30时至5:

42、00时(取消了上下午各15分钟工间操时间)。 3、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提前买饭、吃饭。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考勤 1、院下属各单位自设打卡机,自行管理考勤。职能部门集中设立打卡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各部门设不脱产考勤员,考勤员不在时,要指定专人代管考勤工作。 3、考勤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外出、请假管理以及考勤、汇总、验证等工作。职能部门每月的考勤统计表,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次月五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4、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规定,上下班均由本人打卡,不得请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下现场或出差应有记录,有事应提前请假。 5、旷工和在工作岗

43、位干“私活”均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奖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表现优异者应予以表扬,并作为晋级、晋职、年终总结和考评的重要条件之一。 2、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扣发本人工资、奖金。 旷工期间一律扣发工资,对在工作岗位干“私活”者,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奖金50%,旷工一天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全部奖金。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工资10元。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缺勤半天计。缺勤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奖金。 为他人代打卡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双方当事人工资各50元,一月

44、累计发现三次者,扣发双方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 3、各部门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因违反劳动纪律或缺勤需扣发工资、奖金的职工情况通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扣罚。 二、请假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假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至四天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五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中层干部请假,在二天以内者,同级领导同意即可;三天以上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3、职工出差或在现场工作,因事请假,三至五天者,由现场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例外),返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职工每月事假二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天以上的按日扣发工资。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病休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2、职工在出差或探亲期间生病,须有乡镇以上医疗部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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