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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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

2、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8)律师

3、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手续)(6)资产证明件(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7)律师

4、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8)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9)负责人人选任命文件(国资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10)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11)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2)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自治区司法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审

5、查 (一)审查标准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3)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少于五家或律师少于五十名的地区设立资产为十万元(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

6、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3、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3)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至二十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至二十三条。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七条。四、审核、决定 1、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2、自治区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五、颁证 公告 自治区司法厅对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颁发执业证,并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20日内,在自治司法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公电话: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六、日休息)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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