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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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XX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 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

2、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 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学校本专科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方法执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迂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

3、容,成绩合格,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管理办理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 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辩论,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4、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 证明文件。第三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方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一条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5、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并报XX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三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

6、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存入学 资格。复查的程序和方法,按照学校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

7、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 弃学业。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 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载。本科学生所修的课程要分别记载课程的实际得分、

8、学 分和学分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该次考核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 之后两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或及格计 并标注。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到达规定留级门数的, 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根据各环节 教学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考机会,应予重修。课程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 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可以重修,但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 过2次;教育教学环节不设补考,可重修,但每个教育教学环 节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网络教学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照学 校关于网络课程相关规定执行。学生重修,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 务处批准。第九条学生

9、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条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学生学年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优秀均到达90分, 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累 计人文社科类达4门(个)课程(环节)、理工农科类达5门 (个)课程(环节)不合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原 那么上只能留级一次。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学生辅修相关规定,可以申 请辅修校内

10、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修读学校认可的跨校课 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课程 的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成认。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 会实践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 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 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

11、,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观察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或者毕业前申请一次补考的机 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所在 学院、教务处从课程性质、内容、学时(学分)等方面会商, 确定是否作为有效学业成绩。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

12、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 背学术诚信的,可取消或限制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 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 照学校关于转专业的方法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 序,实施公示制度。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校可根据情况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13、可以申请转学。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应予退学的;(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可出具证明,由XX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

14、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 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管 理方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 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受XX省教育厅关于学生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在规定学制内完 成学业,在校最常年限(含

15、休学和保存学籍)原那么上不超过 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起计算。休学程序与管理按照 学校学生休学和复学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学校优先批准,其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原那么上不超过规定学制三年。创业期间的学习和经历等可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教育教学环节和课程的学分认定,并 计入学业档案。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存其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至退役后2年;学籍保

16、存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工程,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存学籍。学生保存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存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 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一)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经补考后考核仍不及格和教 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人文社科类学生累计达8门(个) 课程(环节)、理工农科类学生达9门(个)课程(环节)不 合格的(门数、个数计算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含50节)以上的;(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警示后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 退学处理:(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请假逾期达两周未参加学校 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三)休学、保存学籍期满之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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