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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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第21号令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催促中 央企业全面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 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维 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

2、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对中央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指导催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及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催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和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业绩 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平安生产检查、 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平安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有关规定;(五)催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平安

3、生产纳入中长期开展规划,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 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平安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 地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管分类表.中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季报表(略)2 .中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年度报表(略).中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快报(略)3 .中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流程图(略).中央企业生产平安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那么附件1:中

4、央企业平安生产监管分类表第一类企业(33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

5、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第二类企业(78户)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

6、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中粮集团 中国储藏粮管理总公司 招商局集团 华润(集团)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开展集团总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中国医药

7、集团总公司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储藏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中国华录集团 国家核电技术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彩虹集团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华侨城集团公司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第三类企业(36户)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

8、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开展集团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中国

9、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南光(集团)注: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由托管企业负责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比照第三类企业执行。附件6:中央企业生产平安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那么中央企业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平安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降分处理。一、降级(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1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中央

10、企业。2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承当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承当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 生重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承当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4 .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到达规定降级起数,且 承当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5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平安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平安 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表1类型规模(亿元)较大责任事故(起数2)重大责任事故(起数2)第一类企业销售收入23000621

11、500W销售收入V300052销售收入150042第二类企业销售收入23000411500W销售收入V300031销售收入V150021第三类企业所有规模11二、降分(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 承当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到达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降分: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2分一0.4分,重大生产 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6分一1. 2分。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4分一0.8分。(二)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当责任, 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

12、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1分一0.2分;重大生产 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3分一0. 6分;特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8分一2 分。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 4分;重大生产 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6分一1. 2分。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4分一0.8分。(三)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承当管理责任、次 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降分:1 .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05分一0. 1分;重大生产

13、 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15分一0. 3分;特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4分一1 分。2 .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1分一0.2分;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 3分一0. 6分。3 .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1起扣0.2分一0.4分。三、其他.中央企业因平安生产受到业绩考核降级处理后,不再另外降分。1 .煤炭企业按第一类企业中第二档(1500亿元这销售收入V3000亿元)进 行考核保障职工健康与平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平安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 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平安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 件1):第一类:主业从

14、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也;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 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 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 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 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那么,逐级建立健全平安 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 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 核

15、心的平安生产领导负责制。(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本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3 ,催促、检查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 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平安 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 重要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

16、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 各项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平安生产 工作,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平安 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一一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 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平安 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

17、立职能部 Ho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平安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平安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 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职能部门是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第

18、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 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 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 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平安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到达以注册平安工程师为主体。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平安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 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 见。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

19、业(包括境外子企 业)的平安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各项规 章制度建立情况;平安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平安生产应急 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平安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 业委派专职平安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平安生产的监督。(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对 其工程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平安生产的重大 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平安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

20、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 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 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平安生产 责任制,逐级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平安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平安生产开展规划,并 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开展战略规划,实现平安生产与企业开展的同步规 划、同步实施、同步开展。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 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

21、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平安生产管理 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 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 过程督查、总结反应、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 康平安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平安风险,保障职工 职业健康。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 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

22、 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平安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 力。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平安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 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 状态。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和治 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那么、 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 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安 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 规定。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 提取平安生产费

23、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比例 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开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 全生产费用。平安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 投入的工程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平安 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 时报送国资委。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 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 平安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平安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

24、起责任事故, 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新闻发布制 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 事故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 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第四章 平安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平安 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 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 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 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

25、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因生产平安事故 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 产平安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方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 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 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二)境内由于生产平安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三)境外发生生产平安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国资委报告。(四)在中央企业管理

26、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中央企业作 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 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报告国资委。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 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平安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 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平安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第五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27、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督查,催促中央 企业落实平安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平安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 法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 者予以通报批评。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国资委除依据 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也予以通 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平安生产违法行 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

28、干部管理权限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平安责 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以下降级 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 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 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到达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 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

29、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本方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 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生产平安事故。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也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 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 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第三十六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 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方法

30、的平安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平安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 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平安生产职能,企 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 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平安生产 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 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平安生产相对指标到达国内同行业 最好水平或者到达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法,平安生产工作成绩 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附 那么第四十条生产平安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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