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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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714号)的部署要求,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

2、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局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处室应强化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第四条【领导机制】本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务公开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局信息研究中心、市民政传媒中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

3、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应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办公室是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本局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处室做好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本局政务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政务公开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做好本局公文类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审核甄别工作。(三)新闻宣传处、市民政传媒中心负责本局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回应工作;负责协调、

4、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四)各处室负责贯彻落实本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编制本处室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办理本处室政务公开相关事宜,负责本处室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做好涉及本处室的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处理等工作。(五)局信息研究中心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上海民政”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及其相关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协助做好本局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工作。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责任主体第六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

5、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具体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决策作出后,各处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处室实际,提出是否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意见,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相关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局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相关处室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第九条【决策

6、公开】决策做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及时公开。具体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公开】各处室应当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在“上海民政”门户网站公开,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网站和新媒体发布。第十一条【执行过程公开】对民政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执行情况,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具体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第十二条【财政情况公开】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

7、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划、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具体公开内容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相关处室负责。第十三条【公益事业领域公开】重点公开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慈善事业、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福利补贴发放情况。具体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第十四条【权责清单公开】各处室应当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政策法规处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应督促相关处室按规定

8、及时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具体公开内容由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牵头,政策法规处和各相关处室协助。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公开】各处室应当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行政审批(确认)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等基本要素,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创新。第十七条【办事指南公开】各处室应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

9、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要求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第十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相关处室和市民政局执法总队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在“上海民政”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第十九条【政策落实结果公开】各处室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

10、、国务院、民政部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民政发展规划、民生计划、年度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第二十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加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力度。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原则上要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具体公开内容由办公室负责。第二十一条【其他政府信息公开】除上述政务公开内容外,各处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内容与政

11、府信息公开内容重合部分,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章 公开流程与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公开流程】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各处室年初制订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二)政务信息形成后进行保密审查;(三)相关处室对不涉密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属性认定;(四)填报上海市民政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单;(五)局信息研究中心在相应平台发布;(六)新闻宣传处、市民政传媒中心注重舆情收集研判;(七)组织相关处室做好热点问题的回应与处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民政”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各处室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应待“中国上海”网站发布后,再通知局信息研究中心在“上海民政”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转发。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处室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处室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各处室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事项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报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保密审查机制】各处室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区分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第二十五条【公开属性认定机制】不属于国

13、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各处室根据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信息的公开属性认定,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提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相关处室需要说明理由,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甄别。各处室在起草公文类信息时还应明确拟制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解读方案、发布要求和公开时限等内容。原则上除涉密信息外,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二十六条【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应当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处室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

14、公开的范围。第二十七条【舆情回应机制】各处室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健全政务舆情的发现、搜集、跟踪机制,建立处置预案,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处室是责任主体,新闻宣传处要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新闻宣传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市民政传媒中心和相关责任处室要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置协调机制,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组织回应,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查询渠道第二十八条【平台发布】“上海民政”门户网站是本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各处室按照“应公开、尽

15、公开”“已公开、必上网”的原则,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注重突出新媒体特色,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不断创新方式手段,进一步增强传播效果。第二十九条【新闻发布】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出台,相关处室应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邀请局领导出席并介绍相关情况,回答记者相关问题。视情邀请分管市领导参加。第三十条【公众参与】各处室要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使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公众开放日、网络

16、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各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上一年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通过“上海民政”门户网站公布。第三十二条【政策解读】各处室应全面落实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的要求,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保证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

17、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使政策内涵透明。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可视化方式,使解读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制作发布新颖解读资料,增强解读的亲和力和可理解性。第三十三条【公共查阅点】本局在雪野路1000号市政府综合办事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应当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第三十四条【考核】本局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政策法

18、规处、新闻宣传处、局信息研究中心、市民政传媒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局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正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流程图 2.上海市民政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单附件1上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流程图政务信息形成保密审查公开属性认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填写上海市民政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单平台发布舆情的研判与收集热点问题的回应与处理保密信息非涉密信息

19、申请人申请答复并公开是否转为主动公开是否定期判定是否转为公开是否公开信息的更新、保存与查询无有附件2上海市民政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单申报日期:20 年 月 日处室/单位/区民政局:拟发布时间:20 年 月 日政务信息标题: 发布渠道:内网 外网 微信 微博(采用其他新闻发布形式的信息另行申请)经办人:内容描述(可附附件):详见附件内容审核:处室/单位/区民政局负责人(签字):保密审查:以上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处室/单位/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注:1.此表单审查完毕后,由拟发布部门交局信息研究中心发布并存档。2.拟转发上级或其他委办局信息的,由拟发布部门填写此表单交局信息研究中心发布并存档。-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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