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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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1 一般规定1.1.1 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水闸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 1.1.2 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结合水闸的运行条件、工程布置和周围其他环境因素,划定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设立界桩。1.1.3 应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的巡视检查,发现侵占、破坏或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令其恢复原状。1.1.4 应依法对工程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1.1.5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做到安全生产。1.1.6 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1.1.7 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改进。1.2 工程保护1.2.1 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水闸工程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 使用证,设置明显界桩。 b) 按有关规定对水闸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倾倒垃圾或排

3、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发生。 c) 应设立上下游安全警戒标志,不得在警戒区内停泊船只、捕鱼、游泳;不得在建筑物边缘及桥面逗留、钓鱼。1.2.2 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设施的保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公路桥两端应设立限载、限速标志,如确需通过超载车辆,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同协商,并进行验算复核,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方能缓慢通过;无铺垫的履带车、铁轮车不得直接通过桥面,如果确需过桥,应采用钢板或木板等铺垫后方可通过。 b) 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人工作桥、启闭机房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区域,人口处设置明显

4、的标志。 c) 不得在堤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上堆置超重物料。d) 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设置拦船设施和助航设施。1.3 安全生产1.3.1 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1.3.2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3.3 应按规定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落实防范和保护措施,控制危险源和治理事故隐患。1.3.4 在机械传动部位、电气设备等危险场所或危险部位应设有安全警戒线或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应齐全、规范;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消防要求应配备灭火器具,应急出口应保持通畅。1

5、.3.5 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用品、安全用具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齐全、完好、有效。扶梯、栏杆、检修门槽盖板等应完好无损,安全可靠。1.3.6 助航标志、避雷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可靠;输电线路应经常检查,不得私接乱接。1.3.7 工程施工中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相关方开展专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落实安全措施。规范作业行为。1.3.8 发生事故后水闸管理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1.4 应急措施1.4.1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应本着“安全第一,

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下列事故预防工作: a) 结合工程情况制定工程反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b) 应建立并每年修订防洪预案、防台风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c) 应成立防洪抢险和反事故领导小组,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d) 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及反事故工作制度,明确责任。 e) 应每年组织防洪预案、反事故知识培训和演练。 f) 应完善各种抢险救灾手段,做好通讯、交通、医疗救护、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1.4.2 应按照SL 298相关规定测算防汛物资品种及数量,现场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抢险器械和备品备件,落实大宗物资储备。1.4.3 在突然发生建筑物险情、设备(

7、设施)故障时,水闸管理单位应立即按照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抢险措施。1.4.4 防渗、消能设施损坏或出现险情可采取如下措施: a) 经检查或根据实测扬压力、渗水量及水色分析判定,土基上的水闸上游铺盖断裂或其永久缝止水失效,将危及水闸安全时,应尽可能降低闸前水位,对上游铺盖进行防渗处理,疏通消力池的排水孔并做好反滤。b) 上、下游翼墙变位、渗漏或其永久缝止水失效的,可采取墙后减载、上游防水、下游排水等措施。 c) 发现闸体位移异常,经验算分析确认水闸抗滑稳定或闸基渗流存在问题时,可采取上游压载、降低闸前水位、抬高下游水位、疏通护坦和消力池的排水孔并做好反滤等措施。 d) 闸下消能设施及下游河床冲

8、毁,如允许关闸时,宜关闸抢修,不能关闸时,在抛填块石、石笼的同时,可在海漫末端或其下游抛筑潜坝。1.4.5 水闸地基及两岸防护工程损坏或出现险情可采取如下措施: a) 土基上水闸的水平段和出口段渗流坡降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延长渗径、提高地基出口容许出逸坡降等措施。b) 软土地基上水闸的最大沉降量或相邻部位的最大沉降差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改变结构型式、加强结构刚度、加固地基、选用适应性强的沉降缝等措施。 c) 水闸基础下有液化土层或有潜在液化危险的部位,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可采取水闸基础灌浆、板桩围封等措施。 d) 水闸两侧土质堤岸绕渗可能形成渗透破坏时,可采取上游翼墙防渗处理、两侧堤岸灌浆、堤岸

9、开槽填筑截水墙等措施,同时做好下游反滤、排水设施。 e) 水闸与土质堤岸接合部位出现集中渗漏(接触冲刷)时,可采用灌浆、开槽填筑截水墙等措施,同时做好下游反滤、排水设施。 f) 挡土墙出现墙身倾斜、滑动迹象,或经验算抗滑稳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墙后减载、更换回填料、增设排水设施、增设阻滑板或锚杆、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1.4.6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泄洪闸门启闭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开启闸门时,改用其他起吊机械或人工绞盘开启。闸门与启闭机具连接件故障,可改用其他方式,以能安全起吊闸门泄流为原则。 b) 供电中断,应及时抢修,启用备用电源。 c) 机械、配电、监控等关键部件出现故障

10、时,应及时抢修或更换零部件。1.4.7 对穿堤(坝)闸涵事故,可采取如下措施: a) 建筑物与堤(坝)结合部位出现集中渗漏(接触冲刷)时,应按上堵下排的原则处理。 b) 穿堤(坝)涵洞(管)裂缝、断裂或接头错位,水流向堤(坝)渗漏的,应立即关闭闸门或堵闭闸孔,同时回填洞顶及出口等部位的陷坑。 c) 穿堤(坝)闸涵下游出现管涌或流土的,可在其下游河道(渠)筑坝,抬高下游水位,缓解险情。1.5 安全鉴定1.5.1 水闸安全鉴定周期应按下列要求确定:a) 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b)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

11、、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c) 闸门、启闭机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d) 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1.5.2 水闸安全鉴定应按SL 214的规定进行,内容包括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安全复核等。根据安全复核结果,进行研究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确定水闸工程安全类别,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并提出加强工程管理、改善运用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固补强、设备更新或降等使用、报废重建等方面的意见。1.5.3对鉴定为三类的水闸,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鉴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此乏前应采取弦凄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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