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577粉尘防爆安合规程2007与版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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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xxxx-日期xxxxGB15577粉尘防爆安合规程2007与2018版对比表【精品文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与2018版对比表GB15577-2007(2008-2-1)GB15577-2018(2019-6-1)变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粉末产品 的贮存和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的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本标准适用于粉尘

2、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本标准不适用 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由“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改为“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的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细化范围。适用增加“工艺设计”不适用增加“强氧化剂”2规范性引用 文件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8154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3、GB500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8154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500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引用文件:GB/T3836.15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造型和安装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4、件GB/T24626耐爆炸设备GB/T25445抑制爆炸系统3术语和定义可燃粉尘: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可燃粉尘: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由“一定条件”改为“大气条件”无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新增抑爆: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抑爆:爆炸初始阶段,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由“爆炸发生时“改为“爆炸初始阶段”,明确控制的阶段清理:采用不

5、会引起扬尘的方式 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新增除尘系统:由吸风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备组成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新增4总则4.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删除4.2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增加企业辨识并建立清单(数量、位置、危

6、险区域等,并评估分级管控。制度(包括除尘系统管理)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 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新增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改为“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4.4企业应认真做

7、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4.4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爆炸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由“危险岗位的职工”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新增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主体)、

8、设备设施维修人员(设备保障)人员要求9.2.1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援预案演练。4.5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现在应急预案都必须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4.6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删除“安全”,由“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改为“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提高审批的层级;引起重视。4.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

9、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新增4.8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新增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5.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分离,其他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5.3多层建筑物的结构要求如下:5.3.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

10、建应采用框架结构。由“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分离”改为“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从“隐患”提升到“风险”层级,只要有风险的就不允许。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如果将窗户和其他开口作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由“泄爆口”改为“泄爆面积”引用标准由GBJ16改版为GB50016;标准内容进行了调整。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

11、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对涉及粉尘爆炸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由“有爆炸危险”改为“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提出“对涉及粉尘爆炸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5.5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5.4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5.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新增5.6疏散通道要求如下:工

12、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与宽度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安全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由“工作区”改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疏散通道数目和位位置”改为“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适用法规由GBJ 16被GB50016替代。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整个条款

13、进行了调整,设定一些区域(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允可并有安全距离要求。6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6.1.1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至正常贮存温度;6.1.1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由“能自燃”改为“具有自燃性”。明确需从隐患治理转为风险控制。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6.1.3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

14、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新增4.5粉尘爆炸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6.2.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 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

15、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阻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由“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改为“清除动火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新增“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和“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阻燃;” 明确了作业管控区域和作业前设备状态和作业后的检查确认。6.2.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6.2.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

16、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的着火温度。增加了“电机外壳”6.2.3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 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

17、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增加“定期维护”由“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改为“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删除“不宜使用皮带传动”由“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改为“打滑监测装置”且将由“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改为”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新增“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6.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在相应防雷措施。6.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6.3.2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6.3.2.1

18、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6.3.2.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就进行跨接;6.3.2.4操作人员应采用防静电措施。6.3.2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和防静电材

19、料制成;-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操作人员应采用防静电措施。新增引用GB12158标准;由“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改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由“粉末”改用“粉料”,扩大适用范围6.3.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6.3.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新增引用“GB/T3836.15规范,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电力设计应

20、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电力设计”改为“电气设计、安装”扩大了适用范围。6.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云能够被碰撞生产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碰撞的措施;由“粉尘云能够被碰撞生产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改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用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引入摩擦概念;“ 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调到了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

21、撞。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除去混入料中的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6.4.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6.4.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或切割,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编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新增(火花是否意思不明确,是否包括打

22、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惰化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由“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改为“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6.5.2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新增8.4.1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6.6.1灭火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8.4.2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由“应”改为“不应”燃烧物与水

23、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由“水灭火“改为“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7.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 7粉尘爆炸的控制工艺设备的连接,应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7.1.2设计工艺设备时,应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从设计和实际都要考虑分离和移动。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的电机的电源,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的电源。由分段控制改为总动力

24、系统切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新增7.4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 7.2.1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明确“抗爆、隔爆”与名词定义,并相对应。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

25、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新增泄爆 泄爆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新增了“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要求。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 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新增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新增7.5.2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

26、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7.3.4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7.3抑爆 7.4.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7.3.2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其应符合GB/T18154的规定7.4.2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要求。7.4.3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25445的要求。新增7.5.1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新增7.5.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新增8除尘系统6.6通风

27、除尘 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新增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新增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不应连通。新增8.1.5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新增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对除尘系统有具体的清吹时间要求。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

28、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新增8.1.8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新增产尘点均安装吸尘罩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的捕集要求。对吸尘罩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要求。罩设计应符合GB/T16758等相关规定。新增8.3.1网管应明确,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新增8.3.2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网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新增粉尘沉降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

29、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新增6.6.4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8.4.1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8.4.2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新增8.4.3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T50016的要求。新增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新增

30、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新增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新增避壁应光滑。新增8.4.8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新增8.4.9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宜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新增8.4.10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云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

31、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新增8.4.11湿式除尘器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新增9粉尘控制与清理8.2.2手工装粉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8.2.3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由部分的条件约束提升为制度化管理8.1工艺设备的接头、检修门、挡板、泄爆口等均应封闭严密。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新增“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8.2.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

32、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9.3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由“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改为“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清扫方法建议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9.6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 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新增10检修10.1粉尘

33、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新增10.2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辊、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新增10.3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新增10.4检查前,应停止所有的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查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新增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同云能够被碰撞生产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1

34、0.6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新增10.7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新增10.8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新增9个体防护和救援无9.1个体防护 11个体防护.1生产人员应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人员”改为“作业人员”扩大了范围,包括内外部检查人员、维护人员等全部人员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 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9.1.3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由“生产人员”改为“作业人员”扩大了范围,包括内外部检查人员、维护人员等全部人员删除【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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