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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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破产程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大纲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总论一、破产的概念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的特点三、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四、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五、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程序的开始条件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申报五、破产无效行为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四、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课件知识点汇总T01:企业破产法总论T02: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T03:债权人会议正文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总论一、破产的概念“破产”一词有多重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分

2、:(一)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的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现代企业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二)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原因(也叫破产原因),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的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

3、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所以,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指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是这个意思。(三)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如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型的程序。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的特点(一)企业破产法的特点1企业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要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就要涉及多方的利益,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定,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综合调整。2企业破产法

4、是特别法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商法、民诉法相比,要在基本概念、原理上与普通法基本一致,但又必须有自己的特殊规则。3企业破产法具有强制性与灵活性例如,企业破产法中有些程序是必须的,但是也允许当事人协商。(二)破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破产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的,而一般的履行债务,不会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是资不抵债,也可能是资产大于债务,但是却无法归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了。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

5、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如果是多个债权人,特别是资产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的要求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要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从申请、受理、审理到执行。三、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一)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可从四个方面体现这条作用: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延迟,即不能老不还债2迫使债务人以最大的能力还债3破产使各种不同形式的、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4破产使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应的比例得到清偿(二)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现在,世界各国已经不再把破产看作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惩罚。债务人在破产时,只要将全部财产合理地分给债权人就可以。

6、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免责,不仅给债务人节约了许多诉讼费,还给破产人留下了必要的生活费,留有和解与重整的机会。(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破产可把坏账、呆帐及时清理,防止债务链膨胀。四、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

7、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五、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商人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一般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是商人破产还是非商人破产。折中主义的体制,即企业破产法的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分别规定。17世纪西班牙企业破产法发展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适用于商人,一种适用于非商人。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实行折中主义体制。此制为葡萄牙、阿根廷、巴西等国所采用。(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

8、务人的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也就是说,要将债务人的资产全部变卖,以变卖所得的价金来偿还债务。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这种区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企业破产法改革运动中被提出的。(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的必然结果。破产人被限制或剥夺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依照法定复权条件恢复,故含有惩罚之意。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的拘束为破产程序的结果,或者仅以这种拘束为破产程序的辅助条件,其目的

9、在于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一俟破产程序完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的债务,使其得以解脱。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的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不免责主义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对债务人过于严酷,使债务人长期甚至终身陷于债务牢笼的政策,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以及破产折衷主义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

10、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破产折衷主义是指破产宣告效力对破产人的动产实行普及主义,对不动产实行属地主义。(六)破产原因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以及混合主义破产原因列举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一一列举的立法准则。破产原因概括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只作概括性的、定义性的、规定性的立法原则。两种主义混合制,指概括规定破产原因,又具体规定若干破产行为。(七)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是指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当先进行和解,和解不成时,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立法准则。和解分离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将和解程序与

11、破产程序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不予干涉。(八)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的所有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后取得的财产。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为限,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破产人取得的所有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九)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溯及主义是指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而且使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时间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归于无效。不溯及主义是指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宣告前债务人所为的财产行为不产生影响。(十)自力救助主义和公力救助主义自力救助主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

12、债权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占有、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分配。公力救助主义是指由法院占有、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分配。现在多为二者结合。(十一)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和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是指申请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是指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十二)破产宣告申请主义和破产宣告职权主义破产宣告申请主义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宣告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程序开始条件(一)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有三种观点:1认

13、为只须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原因两个要件;2除以上所说的两个要件外,还须无破产障碍;3认为债务人须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以及有多数债权人。其中,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原因是宣告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破产障碍指在具备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原因的条件下,阻碍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二)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1破产申请;2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2破产申

14、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3破产申请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破产案件的前期受理费。此费用属垫付性质,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财产中拨还。(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

15、的申请资格在企业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其中,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破产申请权。(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根据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

16、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4)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因此,未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

17、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证明债务人经营不善和严重亏损的事实。有鉴于此,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至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需要由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和决定受理前予以查明。(三)债务人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

18、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破产申请的效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以下两方面的效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的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故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

19、求撤回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而在债务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由

20、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企业破产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开始制度,对破产申请实行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破产案件受理的一道必要工作程序。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

21、的工作程序。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所审查的事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达到了齐备、清楚的要求,就可以确定表面事实的存在。(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

22、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和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条件。因此,保护和移交财产、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和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上的重要义务。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有如下规定:财产保全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宣告后,应当及时向清算组办理移交。对人民法院的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

23、清册。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程序开始后责令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交材料。对债权人会议的说明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为了保证对债权人会议的说明义务的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也不得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止的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24、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支付。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其他损害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因无效行为所给付的财产,并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因此,破产程

25、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这种自动冻结(又称作自动停止),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表现为以下三项规定:(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即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3对其他人的约束与破

26、产案件有关的其他当事人,也有服从企业破产法秩序的义务。(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履行下列义务: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需经法院许可。(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企业职工应当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财产和账册、文书、印章等物品,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下一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大纲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性质二、管理人的选任三、管理人的职责第二章 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概念与特征

27、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三、破产财产的例外四、取回权第三章 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的概念二、破产费用的范围三、破产费用的清偿第四章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变价和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五章 破产相关概念一、破产债权二、破产抵销权三、别除权四、撤销权课件知识点汇总T01:破产管理人T02:破产财产T03:破产费用T04:破产清算T05:破产相关概念正文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性质管理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或个人。管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管理人是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2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28、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3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4管理人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管理人不是政府机构。尽管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人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管理人并不隶属于政府,其工作也不受政府领导。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管理人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人民法院仅对管理人负监督之责。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活动,处理有关破产财产的民事纠纷。对于由管理人充当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管理人也不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管理人仅以公平清理债务为己任,独立执行清算事务。它既不代表债权人一方,也不代表债务人一方。管理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合

29、法权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管理人的选任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的组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三、管理人的职责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1接管破产财产管理人接受任命后的首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

30、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由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给管理人。2管理破产财产管理人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索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付担保物;承认抵销权人的抵销主张;支付破产费用。5

31、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执行。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章 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破产财产,大陆法系中又叫破产财团。破产财产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与实质意义上的破产财产。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

32、指属于破产人所有,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依照企业破产法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之集合体。实质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所有可扣押的破产人财产的总称,即破产人的所有财产,以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追回的原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二)特征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享有的财产;2破产财产必须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3破产财产是一种集合财产,不把它看作是单个财产的相加,看作是一个集合财产,所以有“破产财团”的概念;4破产财产是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5破产财产具有一定的地域效力。实行属地主义的国家,破产财产仅限于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实行普及主义的国家,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关于破产

33、财产的范围,传统企业破产法上曾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准则。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其本意在帮助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膨胀主义则主张,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应既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取得的财产,其目的则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在现代,由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大量出现,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的所得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且不利于企业拯救的开展。况且,企业因法律人格于清算终结时消灭,也没有实行固定主义的必要。所以,现代企业破产法在将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统一立法时,对破产

34、财产范围的规定均采用膨胀主义。至于破产自然人的破产方面,则有免责主义和财产豁免制度予以保护。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可大体分为四类: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货币和有价证券; 投资权益。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清算期

35、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财产权利”,指以上所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另外,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的例外破产财产的例外,又叫自由财产,是指归破产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所以不存在自由财产问题。法律规定自由财产的目的是为了

36、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简称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为自然人时,破产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活必须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人经破产管理人同意,有权取回。四、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

37、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3取回权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此权利仅得于破产宣告以后发生效力;第二,此权利的义务人是破产管理人。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二)取回权的范围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基于企业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三十

38、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2特殊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基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三种形式: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

39、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管理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在

40、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管理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管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三)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这种权利被称为“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这种权利被称为“赔偿取回权”。在后一种情况下,折价款应随时全额支付,而不得被当作破产债权纳入破产分配。管理人在处理以取回权为

41、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的争议,可由请求人提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第三章 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另外,有一个概念,就是“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

42、、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共益债务的规定。二、破产费用的范围各国关于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日本、美国、法国等采用合并制,将二者统一规定。德国、中国台湾地区采用分别制,分开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在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中分别规定的: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43、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的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的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第四章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

44、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这一司法行为和它的法律效果,构成了企业破产法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这一事件是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的标志。因此,破产宣告的法律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有着十分显著的地位。(二)破产宣告的依据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没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存在,则不得进行破产宣告。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45、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三)破产宣告的裁定破产宣告裁定,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四)破产宣告的效果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例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46、(1)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2)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实现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3)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都由管理人全面接管,因而已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所以,原则上破产企业应当停止其业务活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质增值,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以后,自然也丧失了有关财产与事务的诉讼权利。(4)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按照国外的企业破产法理论,法人破产的,其董事沦为准破产人,受到如果破产自然人一样的人身限制。我国企业破产法虽未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视作准破产人,但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对他们规定了一些义务,如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财产移交,随时回答询问,不得擅离职守,列席债权人会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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