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法律实务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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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公司分立的法律实务操作公司分立的法律实务操作公司分立的法律实务操作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实践中,公司往往根据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业务的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便独立经营。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

2、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例如,A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了BC两个公司,在BC公司诞生之同时,A公司归于消灭。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例如,A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B公司,A公司不因B公司的成立而消灭,只是发生资产额的减少。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

3、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分立之后债权债务的承受问题,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法不仅明确了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问题自主约定,而且新增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很显然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十分有利,而且也有利于实务操作程序的简化和帐务处理的便利。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下面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公司新设分立的操作程序:(一)做出决定与决议。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

4、会所拟订的分立方案对分立规定得越具体和细致越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款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各方的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九、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可就上述方案做适当的修改。由于公司分立属于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确定。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

5、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与程序来源:佚名 日期:2010-8-3 18:33:00 浏览: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6、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

7、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

8、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 (注:根据最新法规,外商出资比例不再受25%的限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9、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

10、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

11、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

12、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

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第十四条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14、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 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

15、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三)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四) 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第十八条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三) 各公司合同、章程;(四)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六)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

16、产清单;(七)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八)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九) 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十) 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十一)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 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四) 合并形式; (五)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六) 职工安置办法;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式;(九) 签约日期、地点;(十)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

17、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18、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三) 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四) 公司合同、章程;(五)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六)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七)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八)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九)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十) 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十一)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19、) 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 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三) 分立形式;(四)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五)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六) 职工安置办法;(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式;(九) 签约日期、地点;(十) 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

20、复。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第二十五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

21、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第二十七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三)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四)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

22、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

23、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

24、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五条 合

25、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

26、则;2、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2001年第号令关于外商投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二、申报材料1、企业合并应提供的材料: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 各公司合同、章程; (4)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0)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企业分立应提供的

27、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 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 公司合同、章程; (5)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 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1)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审批程序、期限、结果反馈 1、审查企业申请和相关材料; 2、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 合并或

28、分立的初步答复;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初步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公告原件; (2)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5、审批机关接到上述文件之起0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公司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注1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

29、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变更登记。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4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3) 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的凭证;(4) 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

30、况的说明注5;(5) 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6) 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7) 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注3;(8)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注3、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注3、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注3、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注3;(9)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2、派生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

31、3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见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开业审批、核准程序”);(2)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4和原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3) 原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的凭证;(4) 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5;(5) 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3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32、(见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开业审批、核准程序”);(2)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4和原公司股东会(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为哪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3) 原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的凭证;(4) 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5;(5) 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3; (2) 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和注销决议(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销);(3)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4;(4) 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

33、式样1的凭证;(5) 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5;(6)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7)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注6。 注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清算程序,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 注2: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

34、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注3: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到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 注4: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分立前公司和分立后存续、新设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 分立后存续、新设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3) 分立解散公司注销手续的办理方案(仅指新设分立形式中的原公司);(4) 原公司资产划分后分立各方所拥有的财产范围和所承接的债权

35、、债务;(5) 分立后各方公司的经营范围;(6) 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注5: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必须具备如下要点: (1) 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共有多少债务; (2) 公司截止办理合并或分立登记手续之日前已偿还多少债务,剩余的债务如何处理;(3) 承诺,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注6:公司注销时,如在本市有对外长期投资的,则应出具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已处理完毕的证明;如公司在本市有下属分公司的,则还应出具所有分公司已注销的证明。 参考式样1:公司分立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讨论决定:本公司分立为公司

36、、,特此公告。 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日期:年月日 参考式样2: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调整领导班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55公司、并入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分立出55公司、)。 2、因合并,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万元增(减)至万元(因分

37、立,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万元减增至万元)。 3、公司合并(分立)后的最新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为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同意调整公司领导班子。 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5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5年5月5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 日期:年月 日 参考式样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年月日55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内容第 章第 条: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第 章第 条: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 日期:年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

38、告范本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 年月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 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拟由A公司承担 ,B公司承担 (C 公司承担 ,)。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年月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对该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通知范本 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分立公司债权人)

39、: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 年月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拟分立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 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拟由A公司承担 ,B公司承担 (C 公司承担 ,)。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对该债务继承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案例一: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分立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40、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4月6日上午8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梦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总经理业务报告; 三、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公司200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五、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由于本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量较大,董事会决定

41、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关于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议案; 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同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无水硫酸钠、碳酸氢铵、合成洗涤剂、销售饲料、豆粕。 该公司目前拥有的总资产为195279594.74元,负债110435044.91元,净资产84844549.83元,股本86640825.24元。该公司的前身四川同庆南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公司于1998年用配股资金3960万元购并四川同庆有限公司后组建的。2001年,公司根据与四川同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对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

42、追加投资24648495.24元。增资后,本公司累计出资64248495.24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15%;四川同庆有限公司拥有22392330.00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85%。 由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化工生产和日化生产地理位置分散,管理特点不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提高运作效率。经与四川同庆有限公司充分协商,决定将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日化厂从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剥离,设立新的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剥离后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总资产150315687.26元,股本55980825.24元,股本中我公司拥有41514095.24元,占74.15

43、%;四川同庆有限公司拥有14466730.00元,占25.85%。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总资产50508477.88元,股本3066万元。股本中我公司拥有2273.44万元,占74.15%,四川同庆有限公司拥有792.56万元,占25.85%。 四川同庆南风有限公司化工生产和日化生产分离后,本公司在剥离后的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和新设立的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 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和享有的权益与未分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七、关于提请召开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03年5月13日上午9:00 在南风宾馆三楼会议厅 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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