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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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海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解读,主讲人:杨国金 2018.9.20,文件出台背景,我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2014年6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410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将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文件出台背景,2017年8月16日,广西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2、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广西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7年12月2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4107号),这很重要,请注意,在通知和本解读中: 用人单位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通知文件下发后,用人单位需要做什么?,1.参保缴费 我市用人单位自2014年7月1日

3、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4年7月1日后已按北政办2014107号文参保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的,不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1.参保缴费,1.用人单位同时应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非编制内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非编制内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执行。,1.参保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目前为0.2%。 3.用人单位依照通知文件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桂人

4、社发201750号文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1.参保缴费,中区直驻我市的用人单位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1.举例说明:在北海市的中区直用人单位(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单位)可在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在合浦县的中区直单位在合浦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1.参保缴费,2.中区直驻我市用人单位按照桂人社发201750号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虑到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缴纳201

5、8年工伤保险费时一并补缴2017年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在2018年年底前按期完成参保登记工作的用人单位,视为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1.参保缴费,3.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区外派驻机构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应在北海市参加工伤保险。,2.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一)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 1.详见本解读中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相关内容。,2.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2.按照桂人社发201750号文规定,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发生工伤的,可以在2018年8月16日(不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

6、条例办法以及桂人社发201750号文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桂人社发201750号文规定执行。,2.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二)做好本单位公务员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收集本单位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职工情况,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此外,职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发生工伤又未向参保地社会保险

7、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的,补缴本单位2014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人员可申请纳入我市公务员老工(公)伤人员统筹管理。,2.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三)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2014年7月1日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二)职工离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通知下发后,职工能够获得哪些工伤保障?,(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参保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

8、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下发后,职工能够获得哪些工伤保障?,(二)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工伤职工能够享受的待遇主要有: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公务员老工(公)伤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纳入统筹管理后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

9、遇主要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等。,注 意,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死亡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认定为工亡和公亡的,家属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申领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低于民政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可到民政部门申请补足差额部分。,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申

10、请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七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

11、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的申请人范围及申请对象,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

13、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

14、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三)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注 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 在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人事

15、关系,申请人不 需要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是需要提 供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 料,此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具体 为:(1)编制证明材料;(2)公务员登记 表或参公登记表(在编工勤人员不需提供此 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范围及申请对象,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 申请对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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