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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监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监事会会议由秘书处召集和主持。议事监事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提议,应当召集议事监事会会议。二、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讨论审议本村须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议事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三、召开议事监事会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会议前确定议题。秘书处根据收集议题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村党组织提交议案给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是村民委员会将须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三是秘书处收集群众和各
2、专责小组意见后,经整理、筛选后,根据议案的实际需要和缓急轻重,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和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前7日,秘书处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和相关议题书面通知每位议事监事会委员,再由委员征询、收集党员、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同时,通过村务、党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告。(三)召开会议,审议和表决议题。秘书处主持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热心村民可以列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前,提交议案者派员到场说明议案情况,委员集体讨论、围绕议案提出意见,提交议
3、案者进行解释。条件成熟,主持人将议案交由与会委员投票表决,议案表决实行一事一议。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表决有效;议案须获得参加投票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在2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四)记录和归档。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应做好会议和表决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讨论、审议的事项和决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四、议事监事会表决通过的议案,议事监事会秘书处须在3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村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通过的议案
4、,村民委员会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二)议事监事会自行提交通过的议案,村民委员会须在5日内对议案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原因书面回复给议事监事会并张榜公布。若议案得到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签名支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议案。议事监事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对议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意见。若村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的议案不获通过,议事监事会秘书处须在3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时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布,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内要说明不获通过的理由和原因。村民委员会自行决定是否修订议案,若认为必要,可以将修订的议案或未作修订的议案直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在会议表决前必须将议案和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在会上进行陈述,最后才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必须尊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最后投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