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处置预案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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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疫情处置预案 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小组2.4应急处理机构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确认3.1监测和预警3.2疫情报告的确认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原则4.2应急响应4.3应急处置措施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5应急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1评估分析5.2奖励5.3责任追究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5.7社会救助6保障系统6.1资金保障6.2物资保障6.3技术保障6.4人员保障7其它事项8附则

2、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1.2编制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3、。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非洲猪瘟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且在我区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江苏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且在我区发生的;或在江苏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且我区发生疫情。

4、(3)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疫情连片且在我区发生的;或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级疫情的。(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且在我区发生的;(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非洲猪瘟在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在我区发生,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江苏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

5、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且在我区发生的;(3)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我区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省范围内3个以上市,且在我区发生的。(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江苏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且在我区发生的;(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7)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在我区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8)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3.3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非洲猪瘟在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且在我区发生疫情。(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且在我区发生的;(3)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且在我区发生的;(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7、在全市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且在我区发生的;(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在我区发生的;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区发生。(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3.4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非洲猪瘟在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且在我区发生的。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

8、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发生;(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区内呈暴发流行;(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呈爆发流行。(5)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5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

9、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疫情、快速反应,严格处理疫情,减少损失。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动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动防指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各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可对区动防指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其主要职责为: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应急预案;

10、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部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2.1.1部门职责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开发区)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会同区动防指及时发布上级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动物扑杀行动的秩序维护,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及相关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扑疫补偿费用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区城管局:依法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等的管理,对

12、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配合做好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动物及产品的车辆进出疫点的消毒工作,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

13、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生产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区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区卫健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联防联控、信息沟通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

14、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市场交易及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协助兽医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协助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置,配合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1.2镇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镇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

15、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指挥,落实区指挥部有关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措施。2.2日常管理机构区动防指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区动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组织落实区动防指的决定,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镇(开发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动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

16、、管理工作。2.3专家小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成立动物疫情诊断、处置以及咨询专家组,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2.4应急处理机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区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应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确认3.1疫情监测和预警3.1.1疫情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畜

17、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管理报告工作。3.1.2疫情预警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区人民政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3.2疫情报告的确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提出应急

18、处置建议,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处置。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镇(开发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街道),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根据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当区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要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

19、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内发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4.2应急响应4.2.1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当确认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启动预案,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4.2.2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按国家、省、市的要求采取相应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4.2.3周边地区

20、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4.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划定按照农业

21、农村部有关技术规范,结合疫情发生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4.3.2封锁、扑杀疫情确认后,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疫情处置预备队,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强制扑杀、紧急免疫、严格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a、疫点内采取的措施(a)扑杀并销毁所有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b)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

22、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c)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b、疫区内采取的措施(a)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b)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c)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d)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e)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

23、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c、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a)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b)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c)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4.3.3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病病例,经市或区动防指办审验合格后,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4.3.4处理记录区农业农村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并交本级动防指办整理、归档。4.3.5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

24、的措施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具,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4.5应急响应的终止4.5.1终止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4.5.2终止程序级、级、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动防指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动防指和省动防指办报

25、告。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动防指办,由省动防指办报农业农村部备案。5善后处理5.1评估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5.2奖励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5.3责任追究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

26、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制定。由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落实补偿事宜。5.5抚恤和补助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

27、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区民政局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保障系统6.1资金保障6.1.1区财政负责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处置资金,专款专用。6.1.2防疫经费保障:根据上级要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包括疫苗经费、注射经费、监测经费及各类工作经费等),应全部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保障防疫工作的需要。6.2物资保障建立区、镇(街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

28、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根据省、市要求,区级储备物资所需经费不低于30万元,镇级储备物资所需经费不低于3万元。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消毒药品;(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6.3技术保障6.3.1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内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及初步诊断工作。6.3.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确诊工作。6.3.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非洲猪瘟、口蹄疫等疫病的确诊工作。6.3.4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高致病性

29、禽流感等疫病的确诊工作。6.4人员保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应急预备队,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镇(街道)村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区、镇两级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3、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4、个人防护知识;5、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6、工作协

30、调、配合要求等。7其它事项7.1各镇(开发区、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和制订实施细则。7.2本区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加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7.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7.4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执行。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

31、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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