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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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_省强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

2、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各级地方

3、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

4、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5、(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对动物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第十三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

6、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

7、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 (三)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 (六)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八)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8、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9、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湿

10、地和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据联合国环境署20_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表明,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保护湿地,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是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对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湿地面积421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7%,是我省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我省湿地类型丰富,有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及人工湿地等,其中川西地区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面积全国第一,是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向东南

11、方向发展的天然屏障,对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具有重要意义:河流湿地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补给区;九寨沟、海子山、黄龙等高山湖泊独具特色。 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据四川省林科院自1999年以来连续进行定量监测和评估,我省湿地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总价值为296335亿元(不含人工水稻田)。其中大气调节47895亿元,占162%;水分调节155321亿元,占524%;环境净化67155亿元,占227%;生物多样性保育5048亿元,占17%;生态景观及科研文化20916亿元,占71%。 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受全球气候变暖

12、等自然因素和过度放牧、挖沟排湿等人为因素影响,许多重要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湖泊等消失或面积骤减,如若尔盖高原湿地,1985年有湖泊17个,总面积2165公顷,15年之后仅剩下11个,总面积减少至1323公顷,减幅达385%;1975年有沼泽面积40万公顷,到20_6年已不足31万公顷,大量沼泽湿地退化为干草甸。二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干扰,数量减少。许多重要动植物种类被掠夺性猎捕和采集。从1992年到 20_5年间,泸沽湖湿地鸟类总数锐减,从34种下降到22种,降幅达352%。三是湿地污染严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产生较多的三废造成江河、湖泊湿地水质下降。这些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

13、泛关注。为使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 2021年5月,省林业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代拟稿)。随后,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到阿坝州、甘孜州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州、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若尔盖、红原、九寨沟、松潘、阿坝等县林业局以及中科院成都生物所有关专家的意见,实地考察了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2021年9月,省人大农委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到黑龙江省进行了湿地立法学习和考察。之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对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和省

14、编办的意见;并就有关意见分别与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进行了协调。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学习借鉴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辽宁、江西、内蒙古等兄弟省区做法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1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湿地的定义。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定义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了海洋和海岸湿地等类型。而四川具有的江河、稻田等湿地类型的保护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故条例(草案)没有将其纳入调整和保护范围

15、。本条例调整和保护的湿地范围仅限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为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天然或人工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二)关于湿地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_450号)和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193号)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内容,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周内做好湿地

16、保护工作。 (三)关于湿地的保护措施。草案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关于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保护规划的规定是为科学保护提供依据而制定:第十二条关于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第十七条关于对一系列禁止性行为的规定都是实践证明对湿地保护有力、有效的措施,故草案将其吸收了进来。 (四)关于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是湿地保护的目的之一。为此,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五)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负有重要的责任。目前,国家已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21年的中央1

17、号文件又明确提出了启动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的要求。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建立湿地保护补偿机制,解决部分湿地保护经费来源问题。为此,草案第四条作出原则性规定:按国家规定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六)关于罚款金额。草案第二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罚款金额,是参照黑龙江、甘肃、广东、辽宁等省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七)关于委托处罚的问题。我省湿地自然保护区,主要集中在三州,但当地设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而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又鞭长莫及,到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去执法面临路途遥远、执法成本高等困难,难以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及时

18、有效的控制和处罚。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折叠编辑本段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湿地保护工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二是投入机制和补偿制度;三是加强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会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

19、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立法调研组开展了实地调研;组织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26日,农委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议草案及修改稿,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主导作用问题 有委员提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计划的主体应是省人民政府,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委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二审稿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

20、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在湿地保护工作及其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审稿第八条)。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投入机制和补偿制度问题 有委员提出要处理好湿地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用补偿机制和增大财政民生投入等措施来保障民生,要有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建议增加一条,专讲实施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农委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认为在目前我省湿地面积减少和质量下降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投入

21、机制和补偿制度的建立是实施湿地保护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保证,在已颁布实施的兄弟省(区、市)法规中均有相关表述。因而,二审稿中增加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草案已经确立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二审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 有委员提出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人工湿地的保护,条例中应规定湿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退牧还草、牧民定居计划以及总结以前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农委

22、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在湿地保护方面,一是不再区分是人工还是天然湿地,强调只要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都属于应当保护的范畴,都应该加强保护,因而删除了条例中有关天然和人工的表述,并对禁止性条款进行了修改(二审稿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结合四川实际和调研所了解的情况,区别湿地退化的不同原因,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不同的恢复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退耕还湿(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方面,明确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三者的关系,对设立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二审稿第十三条)。 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农委还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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