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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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_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_部_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_省_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_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_局管理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_局审计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局属各单位财务

2、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在局党委领导下,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_部_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局机关设独立的审计科,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3、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门主要对局属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专项_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造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任期在五年以上的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所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的工作变动时,其离任前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和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三)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

5、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理、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以及

6、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应

7、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部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内容,经领导批准后,可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8、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 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局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_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局属各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审计科负责解释.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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