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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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建材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财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筑材

2、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建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已设派驻机构的除外)和经济实体性公司及大、中型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业务的工作量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小型建材企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填报统计报

3、表、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经验等材料应抄报上级部门的审计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并参与有关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支)实行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及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产安全与完整和各种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的周转及运用进行审计监

4、督并考核其使用效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引进资金、技术、境内外联合经营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等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根据规定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有关贪污、贿赂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任务外还要对本系统建材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具体任务是:

5、 (一)及时传达和组织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措施。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要点为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并帮助其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系统组织交流推广。 (三)组织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对本行业带有倾向性的、影响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建材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五)对下级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内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

6、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收支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堵塞漏洞、健全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有权提出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

7、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策、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准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

8、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指派主审人员了解被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纪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做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内审机构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9、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提出。单位主管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上述本单位领导人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查。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机构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审计事项中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

10、以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在建材系统内聘请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特聘荣誉审计员组织研究、会诊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示范审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审计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各类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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