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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 年(2019 年 1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公 布)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 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2、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 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 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3、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 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 个科目。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 小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4、考试成绩实行 4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 1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 2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书。第六条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 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
5、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 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第七条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 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0 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 生产技术基础2 个科目。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 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 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 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
6、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 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 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 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 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 要求进行: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4 年为一个 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 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 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