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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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环卫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收费收

2、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第九条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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