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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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谢亦森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及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2、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等。本办法所称卫生服务费,是指用于居住区、街巷等区域的清扫、保

3、洁和垃圾收集的费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和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外来暂住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卫生服务费。第二章征收范围、标准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抚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抚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抚价收费字20045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一)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1)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

4、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元)。(2)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BR 2、单位(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抚部队等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负担。(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业主负担。3、店面(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2)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设置的经营床位的60核定,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上的,按每床位每月25元收取;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0元收取。(3)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

5、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4)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5)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按每摊位每月15元收取,饮食、蔬菜、水果按每摊位每月12元收取,其它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4、车辆及停车场、点(1)本辖区内所属机动车(单位和个人,含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客车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公交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5元。(2)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5、建

6、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垃圾处理费。(二)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1、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门前代扫的,按4元/平方米年计收代扫费。2、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楼道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的,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协商收取费用。3、厕所、化(储)粪池、垃圾通道清理、疏通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的厕所、化(储)粪池,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理、疏通的,按6070元/立方米计收服务费(包清包通)。4、公厕收费(1)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条

7、件的,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类0.5元/人次、二类0.3元/人次、三类0.2元/人次。不符合上述条件标准的公厕不得收费;车站内的候车室、风景游览点、批发市场内及公园内的公厕不得收费。(2)单位公厕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扫、消毒、保洁的,按以下标准收取公厕代扫、消毒、保洁费:一类公厕每蹲每年1626元、二类公厕每蹲每年813元、三类公厕每蹲每年701元、旱式公厕每蹲每年442元,简易公厕每蹲每年399元。第六条 对应当征收垃圾处理费或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以上未涵盖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第七条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第八条

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减(免)收取范围:(一)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二)持有政府特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和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三)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第三章 征收办法第九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收费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含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住户)委托市供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水费时代收。(二)机关、事业和团体等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经

9、费中统一代扣。(三)单位和个人的汽车(含营运车辆)在车辆年检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城管窗口”收取。(四)建筑施工工程、房屋装饰或修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收取。(五)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第十条 以上未涵盖的法人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统一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第十一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催缴,并做好记录;对三次上门催缴仍不交纳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书。第十二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在接到催缴通知书后,应在五天内,可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交费的原因

10、;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说明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采纳、又不交费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缴款决定书。第十三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对下达催缴通知书和缴款决定书后,仍不交纳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且经第二次书面告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作出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和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收费主体。具体的费用征收和管理工作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要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收费。第十六条 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11、和卫生服务费的管理办法:(一)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应按期缴入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设在市财政局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市物价、财政、城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五)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文件和标准,即行废止;已经收取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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