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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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包

2、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山城区、鹤山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搞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市建设局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税金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六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

3、核制度。(一)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局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缴费申报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主动到缴费单位上门调查登记。(二)每年元月份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期。(三)申报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经营项目、经营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单位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临时职工);兼营住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床位数;兼营多种项目的,按上述要求分类申报登记。(四)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区生活垃圾产量情况进行调查,对申报登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二章 计收办法和标准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

4、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计收。(一)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和标准:1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2元;企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1元。3大型商场、超市(100平方米以上)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10元。4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6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网吧、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l元。7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l元。8客运车辆按座计收,每个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吨计收,每吨每月5元。

5、9对低保对象象征性收取,每户每月0.5元;对困难企业或困难职工视情况可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除上列分类项目外,其它经营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11具有餐饮、旅店、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单位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收。(二)建筑垃圾按产量计收1单位和个人自行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至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按每吨5元收取。2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专业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吨20元收取。第三章 征收方式方法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采用委托征收和缴费单位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两种形式。委托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未经市建设局委

6、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其所在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个体经营者的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所在辖区环卫部门收取。(三)交通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取。(四)建筑垃圾处理费委托所在辖区环卫部门收取。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须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由市建设局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收费。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由居委会、社区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0%用于所在辖居民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运至中转站等工作的费用

7、支出(其中包括受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的手续费),30%用于补贴垃圾的转运费用,30%用于处理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家属院,由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提取5%手续费外全部上缴。其它征收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征收单位提取5%的手续费外全部上缴。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各委托征收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及时足额缴存市级财政专户。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列入财政预算,费用支出时由市建设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拨。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

8、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各委托征收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报送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年度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第十三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由市建设局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核定票据使用计划,办理票据领购核销手续。市建设局要严格票据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票据领、用、存台帐,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及收费情况。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生活

9、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制度,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者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违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做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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