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阿宝 文档编号:2941181 上传时间:2020-05-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

2、和其他危险废物)。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送至中转站(点)的,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送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

3、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统一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对居民社区、物业小区、暂住人口及背街小巷经营门店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并负责这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送至市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所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并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点)。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分别负责核定。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对收费基数或收费额有异议的

5、,可向核定单位提出,核定单位应充分听取其意见,据实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一年核定一次。第八条市区内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登记。每年度的12月份为下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申报登记期。申报登记的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分别制定。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生活

6、垃圾处理费。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金额缴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每月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返还征收手续费。市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各区街道办事处每月实际征收额扣除征收手续费后按比例返还,用于各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包括居民收集和区管道路收集)。市管道路的收集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费用,每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每月全额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费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

7、处理成本的,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对缺口部分全额给予补贴,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正常运行。征收单位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其制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征收人员应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征收单位根据征收对象

8、的意愿,也可按季或按年征收。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对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都要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足额按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不缴纳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拒绝、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9、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持规定证件或未亮证收费的;(二)擅自印制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或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取消除“门前三包”中的垃圾代清费以外的其它城市生活垃圾收费项目。已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