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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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山县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第三条乡镇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二)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三)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四)负责制定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

2、,定期组织演练;(五)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灭火救援;(六)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乡镇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乡镇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规定,接受县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撤销乡镇消防队以及变更乡镇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乡镇政府应当事先征求县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 一级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1

3、5人、二级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它乡镇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包括3名驾驶员。第七条 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其余为队员。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及队员由乡镇政府聘任和公布。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经县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乡镇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政治审查合格。第九条 乡镇消防队执行县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的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队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第十条 乡镇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4、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根据县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第十二条乡镇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执勤消防车总数,每班应保证至少3名人员在队值班(包含队长、驾驶员、消防员)。乡镇消防队应当制定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第十三条消防队长、副队长名单、联系电话及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县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乡镇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县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

5、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灾害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向县消防救援机构、当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消防队独立接警的,或者火灾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消防救援机构。乡镇消防队出动的同时,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动其他灭火救援力量及时出动,乡镇消防队应当及时向县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灾害现场情况。第十五条乡镇消防队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山)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重点区域进行防火巡查。乡镇消防队进行防火巡查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者县消防救援机

6、构处置。第十六条乡镇消防队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乡镇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乡镇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十八条 乡镇消防队经费是指用于乡镇消防队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队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九条 消防业务经费是指用于消防专用车辆购置、营房建设、个人防护装备、器材装备购置费等。第二十条 消防队员经费是指乡镇消防队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确保乡镇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

7、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乡镇消防队正常值班、训练、灭火救援、维护保养等的费用,包括队员误餐补助费、执勤补助、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人员支出,以及车辆燃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费等车辆支出。第二十二条乡镇消防队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消防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各乡镇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管理不到位的,报县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对因延误灭火救援时机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

8、责。县人社部门要明确专职消防员的征召标准,并将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第二十四条乡镇消防队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乡镇政府对辖区乡镇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乡镇消防队不接受县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马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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