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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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需要,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

2、,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认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3、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高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一条 军地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

4、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由高校按照国防生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员对待,毕业时学历、学位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第十二条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

5、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四条 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

6、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 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 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国防生

7、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参加驻校选培办日常工作。高校有关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合署办公制度,定期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第二十二条 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应当及时掌握国防生思想变化、社会交往等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国防生每学期向驻校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院系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高校组织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党组织共同制定,毕业时党员比例一般应在60左右。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

8、驻校选培办每年开展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结合学年总结进行表彰。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二十八条 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当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加强国防生作风纪律养成。 第二十九条 国防生不得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参加假期集中训练时应当集中住

9、宿。 第三十条 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正课时间请销假按照高校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驻校选培办批准。 第五章 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名册与高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高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三条 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防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

10、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高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

11、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六)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军队和高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

12、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七章 淘汰与处理 第四十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高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

13、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防生已从高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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