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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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 公 室 文 件水办政法20172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高水利制度建设质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和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规范性文件界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报送审查、讨论决定、公布、评估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管理的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

3、的文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制定要求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第四条【制定要求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制定要求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

4、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制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需进一步明晰;(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笫八条【禁止设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

5、行政收费事项;(四)行政强制事项;(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六)制约创新的事项;(七)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八)增加或者调整本厅职权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一般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立项;(二)调研起草;(三)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四)组织论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可组织专家论证;(五)合法性审查;(六)本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七)公布文件与文件解读;(八)备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

6、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条【特别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经厅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起草主体】规

7、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或者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二条【项目立项】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经起草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后,列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单位报政策法规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初稿草案、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分析;(三)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解决的主要问题;(四)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五)分管厅领导审核意见;(六)拟完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七

8、)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资料。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活动。第十三条【组织调研】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力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

9、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厅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第十六条【专家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五

10、)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制定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听证会。第十八条【意见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处室或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提请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前由起草单位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厅领导

11、会议集体审议。第二十条【审查材料】起草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如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含电子稿);(二)立项计划;(三)起草说明;(四)制定依据;(五)征求意见情况;(六)文件解读材料;(七)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其他材料。政策法规处审查发现起草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一条【审查期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厅领导有要求,或者使用本办法规定简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前款规

12、定的时间。第二十二条【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抵触;(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五)是否按照本办法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六)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十四条【决定与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第二十五条【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

13、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使用规范性文件专用发文字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二十六条【文件公布】厅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厅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政策法规处于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情况。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

14、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二十九条【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第三十条【文件解读】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起草单位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等),并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审查、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第三十一条【解读内容】 规范性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

15、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第三十二条【解读渠道】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水利厅门户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广西水利厅网站是规范性文件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还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第三十三条【解读形式】本厅负责人、新闻发言人、起草单位负责人、文件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应根据解读方案,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访谈、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

16、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笫三十四条【有效期届满前评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笫三十五条【评估后处理】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厅领导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作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前提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后公布。笫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对有关建议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

17、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修改完善或者依照规定撤销。笫三十七条【文件清理】起草单位应当对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每5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修改、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二)国家和自治区部署专项清理的;(三)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因任务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五)需要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笫三十八条【清理报告】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期限到期拟废止的文件目录、有效期限到期拟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等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第三十九条【目录管理】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

18、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厅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本厅清理后决定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四十条【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列入本厅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第四十一条【责任处理】起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厅办公室记入本厅法治政府绩效考核扣分项。第四十二条【其他规定】本厅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文件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单位解释:(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8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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