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国旅游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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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出国旅游合同模板最新出国旅游合同模板想要放松一下旅游何尝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下面我就给大家共享看看其它租赁合同,希望大家来多多浏览哦出国旅游合同模板合同编号:甲方:(旅游者或团体)24小时联络: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络: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促销与咨询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销售与成交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2.乙方

2、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鸣。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络。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浏览(游客须知)内容。第三条成交订单1.内容团号姓名性别年龄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行走道路及其游览点交通工具

3、住宿次数、标准购物次数、内容娱乐次数、内容保险项目、金额导游及其他费用注明:不包含的费用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遵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给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违约表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当赔偿责任因乙方过失或成心未到达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到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当赔偿责任。甲方违约,本

4、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当赔偿责任。甲方违背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络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到达甲方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3.不承当违约责任的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A。非过失、成心的违约。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C.乙方及时采取

5、了善后处理措施。D.由于甲方本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盖章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出境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术语和定义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

6、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约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7)导游服务费;(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2)办理离团的费用;(3)

7、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5)境外小费;(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

8、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场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实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详细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明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

9、关联的购物场所等。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本人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本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转团,指由于未到达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场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10、,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祸、战争、恐惧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惹事件、政府行为。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成心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11、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旅游行程单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下面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讲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缺乏24小时以一日计);(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和联络;(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能否需中转等信

12、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能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详细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明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浏览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3、。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受权委托书。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誉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能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根据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安全防备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

14、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当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1.根据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2.向合格的供给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详细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讲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详细行程安排和有关详细事项。详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

15、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合适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能够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时

16、,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根据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出境社根据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

17、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络;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18、3.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根据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介入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备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8.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19、;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别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本人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本人的安全负责。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当;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场前碰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

20、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下面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讲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而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而增加的食宿费用由

21、旅游者承当,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场前,旅游者能够将本合同中本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当。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好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当未到达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能够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出境社能够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

22、团的出境社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当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能够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能够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1.未到达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场前30日(根据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当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

23、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能够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

24、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1.未到达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能够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当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能够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

25、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参加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能够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能够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

26、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1.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场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场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场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场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场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场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场当日扣除比例+(

27、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场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当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当;行程中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当;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

28、担。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1.出境社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场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场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场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场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场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场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缺乏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

29、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弥补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当;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

30、还能够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面的赔偿金。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缺乏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5.出境社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31、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详细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因不遵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当。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责任。5.旅游者违背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

32、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备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其他责任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本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2.由于旅游者本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根据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当责任。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讲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

33、的,出境社不承当赔偿责任。4.由于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当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旅游费用合计: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旅游费用支付时间:。第二十二条人身

34、意外伤害保险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能够做下面选择: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能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出境社履行合同;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

35、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1.旅游者能够自主决定能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出境社能够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誉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当;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详细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

36、经过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能够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出境社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住址:营业地址:联络:联络: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日期:年月

37、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出境社监督、投诉: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子邮箱:地址:邮编:出境旅游合同样本合同编号:旅游者:出境组团旅行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监制使用讲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浏览合同各项条款,十分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

38、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根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实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100022。北京市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65130828。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100740。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65275315。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能够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

39、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专用条款旅游者(甲方):_出境旅游组团社(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情况甲方应当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中国公民。甲方人数为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第二条旅游手续下面旅游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_。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报价以_人成行为基准。行程时间共计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成行团号:_(或在行前讲明会告知)。出发地点及时间:_。返回地点及

40、时间:_。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_。旅游费用为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元。关于旅游费用的十分约定:_。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国际间交通工具:_。住宿标准:_。餐饮标准:_。购物安排:_。第四条不成团安排因报团人数未到达成行基准而不成团时,乙方应当提早7日(不含)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解除合同。2、解除合同,乙方建议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若甲方接受建议的,应当与拼团旅行社另行签订旅游合同。3、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4、乙方未提早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根据(通用条款)第八条中成行前解约责任的有关

41、规定承当责任。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述,协商、调解或申述解决不成的,向_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六条其他约定_。通用条款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

42、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背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

43、,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二)不得损害别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本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

44、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六)努力把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己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讲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经过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施行违背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

45、带违禁物品出入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三)享有根据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二)应当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详细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四)应当召

46、开行前讲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详细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经过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六)应当本着慎重、周到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七)出境旅游经过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第五条旅游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下面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旅游费用不包含下面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第六条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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