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停车场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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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停车场设计规范1.1 功能和选址1.1.1 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1.1.2 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停车场建设规模可按运行车辆标准数量分为三级。一级:601辆及以上;二级:201辆600辆;三级:100辆200辆。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规模执行。1.1.3 一级建设规模宜单独建停车场;二、三级建设规模不宜单独建停车场,可与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一并考虑。1.1.4 停车场设施内容设计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等停车设施以及运营管理设施、生产及

2、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停车场设计内容应符合表1.1.4的要求。表1.1.4 停车场设施设施一级601标准车及以上二级201600标准车三级200标准车及以下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油气站劳保后勤库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卫生间安全环保照明监控消防绿化注: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气站。“”表示必须,“*”表示视具体情况可选,“”表示可无。1.1.5 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

3、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民小区出入口和主干道旁。1.1.6 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1.1.7 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其距离宜在1km2km以内。1.1.8 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不应大于10km。1.1.9 在用地紧张地带,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场。1.2 用地和布置1.2.1 停车场用地面积应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时,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保证顺序出车)。1.2.2 停车场的

4、规模以停放100辆铰接式营运车辆或170辆标准车为宜。1.2.3 停车场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宜按150 m2计算。1 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不得小于每辆标准车120 m2。2 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综合用地不宜小于每辆标准车200 m2。3 无轨电车停车场用地应乘以1.2倍的系数。4 在系统规划设计道路公共交通总用地规模时,已用于夜间停车的首末站、枢纽站面积不应在停车场用地中重复安排。1.2.4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单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用地中。1.2.5 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停车、生产和生活服务区,共同构成一

5、个有机整体。生产区的建筑系数宜为45%50%,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28%。各部分平面设计的主要要求:1 运营管理应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办公楼等机构和设施构成。车辆进出应有安全、宽敞、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2 停车坪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系统进水口处应设置沉沙池。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坪的排水坡度不应大于0.5%。3 停车坪应有宽度适宜的停车带、停车通道,并在路面采用划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4 在北方采暖区,停车坪上必须有热水加注装置或建封闭式停车库。5 停车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其用地总面积为26 m230 m2/

6、标准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试车道用地。6 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必须包括低保工间及其辅助工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组成部分,两部分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厂房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7 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局,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8 生活区的平面布局包括文化娱乐、食堂、厕所等,其设计需结合本身的特点,参照执行有关标准。9 停车场的主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并对地面和墙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10 停车场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应符合消防验收的规定。

7、11 必须配有安全的照明设施。1.2.6 公共汽车车辆的停放方式宜采用垂直式或斜排式,无轨电车车辆的停放方式应采用平行式。1.2.7 停车面积系数Kt应按车辆的停放方式取值。垂直式::0.35;斜排式:0.30平行式:0.500.60。1.3 进出口1.1.1 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应朝向场外交通路线。1.1.2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不得互相交叉。1.1.3 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明显标志,并应设置夜间显示装置和不小于1lx的灯光照明。1.1.4 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入口必须分开设置

8、。1.1.5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另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如进出口合用,其通道宽度应为10 m12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当停车数量少于50辆,又无条件时,可不设置备用进出口。1.1.6 车辆进出口的使用宽度应符合本规范2.1.11条的要求。当需要断开与进出口相对应道路上的隔离带、绿化带、人行道时,其断开宽度宜为标准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倍3倍。1.1.7 车辆进出口门的净高不应小于1.6m。1.1.8 调度室宜设在进出口的适中位置上,采用广角多方位窗户。1.1.9 人员出入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使用宽度应大于两人同时步行宽度的1.6m。1.1.10 无轨电车停车场进出口宜

9、分开设置。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宜为5.00 m5.50m。1.4 低级保养1.4.1 一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应根据每日一保车数和需进入工位作业的重点小修车次及每车位日均一保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一级保养所需工位数不应少于二个工位。1.4.2 工位面积可参考下表41.4.2进行核算。其中车前、后及两侧预留宽度按工位位置排列方式自定。表1.4.2 工位面积计算表项 目单 位符 号标准车铰接式车辆全长mL全宽mb车前留宽mH12.53车后留宽mH21.52车两侧各留宽ma1+a21.03每车位面积mS

10、w(L+H1+H2)(b+a1+a2)(L+H1+H2)(b+a1+a2)注:出租小轿车,旅行车可参照标准车执行。1.5 工 间1.5.1 主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数量、每车的工位面积,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业区域计算,不宜小于全场低保保修工间用地的50%60%。辅助工间的建筑面积为低保保修工间用地的剩下部分。1.5.2 低级保养工间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相应确定。1.5.3 通道式修车沟,长度不应小于两倍车长;独立式修车沟,其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修车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2倍标准车宽。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

11、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1.5.4 保修工间的机具设备,应按低保车辆数量合理配备。1.5.5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冀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1.6 清扫机械1.6.1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1.6.2 北方采暖地区宜设置洗车间清洗车辆,并宜设置远红外线干燥器。在室外清洗车辆时,应建洗车台。1.6.3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辆以下时,可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辆以上时,应建自动化洗车台。1.6.4 自动化洗车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2 应两次洗涤3

12、洗车速度为每3min一辆;4 每次用水量在0.3 m31m3;5 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1.7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1.7.1 停车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为10 m215 m2/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用地为3 m25 m2/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 m210 m2/标准车。1.7.2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应配有少量单身宿舍。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1.7.3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1.8 绿 化1.8.1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

13、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应将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可点缀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1.8.2 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停车场,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音减噪设施特征布置绿化带。1.8.3 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生产区和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1.9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1.9.1 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1.9.2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按本规范1.1节的要求执行。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1.9.3 多层停车库应与周围易燃、易爆物

14、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保持防火间隔,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1.9.4 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 m2113 m2/标准车确定。其中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 m273 m2/标准车,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 m217 m2/标准车,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 m210 m2/标准车,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 m27 m2/标准车,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 m26 m2/标准车。1.9.4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包括有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有回车场地、坡道、升降机、移车机、车辆转盘、电梯在内的运行设施)

15、、保修工间区(包括低保、小修、充电、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吸烟室、洗车间)、调度管理区(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等)和辅助区。1.9.5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采用成0的序列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自由、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停放形式。1.9.6 地下停车库宜用于停车,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70 m2/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计算。1.9.7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1.

16、9.8 地下停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当顶部地面要种植树木时,其土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m;种植草坪、花卉时,最小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6m。1.9.9 停车区的柱网应按所停车型、停放形式、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小及使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1.9.10 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分增大。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两种。1.9.11 停车区的层高除考虑因工作需要(如装置各类管道)需增加适当高度外,层高不应过大,宜为车身高

17、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1.9.12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且与外部进出口合理结合。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并通视距离保持应在5080m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1.9.12 多层或地下车库的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GB50067的规定。1.9.13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在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必须作为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的处理。1.9.1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宜为直线。1.9.15 坡道的面层构造应采取防滑措施。1.9.16 坡道应有与城市道

18、路相一致的照度。1.9.17 车库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汽车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2 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3 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4 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应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为6m左右、铰接车为10m、出租汽车为4m。1.9.18 车库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8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应小于7.2m,外圈不应小于6.8m;2 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

19、于5.5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应小于4.2m,外圈不应小于1.6m。1.9.19 汽、电车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1m的人行道。1.9.20 直线坡道应有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1.9.21 公交车辆进出停放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顺车出。在条件不允许时,宜倒车进、顺车出,不得顺车进、倒车出或者倒车进、倒车出。1.9.22 多层或地下车库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并应设置限速、禁停车辆、禁止呜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1.9.23 车库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lx,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lx。1.9.24 车库应有完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67的规定。1.9.25

20、车库应有排除库内有毒气体的措施。1.9.24 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交通监控、导向、指挥智能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1.9.25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参照标准车进行折算。1.10 出租汽车停车场1.10.1 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原则。1.10.2 停车场除用于停放车辆外,也可进行低级保养和小修。1.10.3 停车场的规模宜以100辆为宜,最大不应超过200辆。1.10.4 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建二级保养以上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保修车间设计参照本规范保养场的要求进行。1.10.4 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市中心区,可建多层停车库。1.10.5 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包括死角)、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1.10.6 停车场按车辆4.8m1.8m作计算标准,全站用地不应小于50 m2/出租标准车。1.10.7 停车场宜设置油料库房和加油站,其用地和设置的各项要求按本规范4. 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067的要求执行。1.10.8 停车场宜设置洗车间,其各项要求参照本规范1.6节的要求执行。1.10.9 停车场的进出口宜按本规范1.3节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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