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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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题下载 二级秘书国家资格考试理论知识指南:法律与法规(一)考点梳理1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地位。2熟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保全措施和履行的担保,审查数据电文应考虑的因素。3熟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明确劳动就业的原则,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4掌握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发行与转让的相关规定。5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以及合同无效、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条件,掌握电子签名及其条件,掌握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别和不正当竞争

2、行为的类别。6掌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7掌握著作权的客体与内容,专利的类别与授予条件,掌握注册商标的条件和保护期限,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一、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特定行政主体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法的宗旨(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3、理。3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3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4行政许可法的原则(1)合法:(2)公开、公平、公正;(3)便民;(4)救济;(5)信赖保护;(6)行政许可不可转让;(7)监督。(二)行政许可的设定1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需依法予以批准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2)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涉及有限

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3)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涉及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事项。(4)需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5)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

5、律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4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讦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一定的限制。(4)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

6、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3)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4)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6行政许可的评价(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

7、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可以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但行政机关亦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2实施机关的义务(1)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

8、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将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情况: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9、法定形式的;2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依法颁发。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需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行政许可期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10、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需要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5变更与延续(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11、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6有关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实施

12、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五)行政许可的费用1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委托的其它行政机关。(4)经有权机关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2方式(1)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

13、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3)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4)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5)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

14、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3行政许可的撤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行政许可的注销(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七)行政许可的

15、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程序的情况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

16、为: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3)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接截

17、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等。(2)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3)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18、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限制申请资格的法律责任。二、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1公司及其种类(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具有集合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的种类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如股份有限公

19、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住所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名称a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b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c公司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d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e公司对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在一定的地域

20、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不是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是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募集设立时,经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最终生效。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归属于股东大会,并为特别表决权事项。这里所谓的“特别表决权事项”是指:a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d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变更登记。(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经营范

21、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且应依法进行登记。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指公司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计算、营业收入分配、货币管理、财务报告、清算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是指公司的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财务制度的具体实现。(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2)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设立

22、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股东参加管理。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2)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经理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股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2)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须经过其他股东,或者取得他们的同意。对外转让的规则a协议转让b人民法院执行股权转让c股权收购d股权继承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4、(1)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示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5)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

25、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特定人员的兼职禁止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三)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26、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3)股份的公开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7、4)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5)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股东大会(3)董事会(4)监事会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的相关内

28、容包括: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股票发行应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2)股份转让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9、%;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d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a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b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5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

30、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票上市程序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订立上市协议书。发表上市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2

3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合并的程序a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b报经有关部门批准。c签订合并协议;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d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实施合并。e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分立的程序a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同时草拟有关的协议。b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c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1)公司终止及其事由公司终止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丧失经营能力。公司终止事由包括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法定原因。(2)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的组成a自愿解散时,有限责任公

32、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选应由股东大会确定。b强制解散时,清算组成员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中指定。清算组的职权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的义务a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b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三、合同法(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

33、同及其特点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2)类别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2合同法(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34、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2)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双方当事人具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双方当事人应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2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

35、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进行谈判、磋商时,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属于缔约过失的行为有:(1)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36、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几种特殊情形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

37、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38、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行为有效。(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欠缺生效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3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6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40、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及其原则(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义务的行为。(2)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41、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42、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4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撤销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

43、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5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1)定金;(2)保证;(3)抵押;(4)质押;(5)留置。(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

44、权利和义务内容。合同转让的内容有:(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移。(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1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事由(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全部实现,合同因此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情况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45、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债务相互抵消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债务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效力(1)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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