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中学校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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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天台中学校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校务公开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我们收集整理了以下天台中学校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推进学校的行风建设,,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促进校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实行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台天中学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树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把学校工作全面推向规范、廉洁、

2、科学、高效。 二、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三、监督小组 组长:z 组员:z 四、公开内容 (一)办事内容 1、工作计划和干部分工、任期责任目标。 2、社会捐资助学的情况。开学初公布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期结束时公布管费支出的明细帐,每年一次通过适当途径公布社会捐资助学总额及使用情况。 3、财务收支及“廉政簿”登记开支情况。每半年清账向教代会公布。 4、招生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原则、录取分数线、新生录取名单等。 5、转学、休学、借读等情况,包括转学、休学、借读等的条件、审批手续及程序。 6、基建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投标内容、程序、投标结果及学校基建管理有关办法。

3、7、职称评审情况。包括各类指标、评审条件、程序、结果。 8、教师人事调配及聘任情况。包括需求信息、调动原则、工作程序、调配结果、聘任方案及结果。 9、食堂、小店承包的投标情况。 10、教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包括课时补贴,干部职务补贴、福利补贴、福利分配依据、分配方案。 11、评优情况。包括各种先进的评选指标、范围、条件、程序、结果。 12、大宗物品采购招标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结果。 以上项目及主要办事程序,由有关职能人员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等。 (三)办事纪律 1、端正办事态度,提高

4、办事效率。 2、公开办事结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按职能程序办事,不难以权代法,以情代法。 4、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法纪处分。 5、对来信、来访,虚心接纳,及时处理。 五、监督、投诉处理程序 如发现有违反学校校务公开制度行为的处室部门或个人,可向校长投诉(电话:3920001),校长在一周内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如有对校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上级部门投诉。 篇2:丹阳高级中学校务公开工作条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依法治校,推进社

5、会主义政治文明,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建设和谐校园,使学校建设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正确轨道。 二、公开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办学情况: (1)学校概况; (2)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远期、中期、近期); (3)每年度的学校办学成果。 2收费情况: 每学期开学前,公布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类收费项目的依据、批准文号。 3招生情况 (1)招生计划、人数、批次、收费情况; (2)招生政策、程序、纪律、守则; (3)招生有关考试的科目、占比、录取办法、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 (4)其它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6、(二)学校内公开的主要事项: 1学校发展目标 (1)学校中长期办学发展目标(五年规划); (2)学校近期办学目标(学年度); (3)学校阶段工作计划(学期); (4)各阶段工作计划和总结; (5)校领导每学年的述职。 2学校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工会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部门负责人的组成、分工。 3学校每年一次报告财务预决算及各类办学收入、投资收益、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社会捐赠物的使用与管理等。 4有关教师队伍管理建设方面: (1)教职工引进录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校级以上奖励。 (2)教职工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和校级以上奖励的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的

7、办法、奖罚情况和结果。 (3)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市级以上的培训,进修,出国(境)进修培训等有关规定。 (4)校内各类津贴发放条例、办法。 (5)有关上级规定的教职工房改政策、医疗保险、社保基金等执行情况。 5学生管理方面: (1)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办法。 (2)违纪学生处理规定以及处理结果。 (3)确定免试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考试的推荐条例及每年的具体人选。 (4)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推荐办法及每年的具体人选。 (5)助学基金、奖助学金条例以及每年具体人员的确定。 (6)借读学生入学条件及审批程序。 6学校后勤服务、大宗物资和仪器的采购,各类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的立项、预算,招投标、验收及决算、

8、审计等。 7学校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 (1)学校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学校领导中心组学习的规定。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审报制度。 (4)学校礼品登记处理制度。 (5)有关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制度。 (6)学校干部休息日自学制度。 三、公开形式: 1设立和公布校长信箱、咨询和监督电话或设立校领导接待日; 2设立校务公开栏(橱窗、公告栏); 3学校报刊(丹中教育)、广播、校园网; 4设置电子显示屏; 5汇编学校行政文件手册; 6及时印发文件、简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7教代会的听证会制度的建立。 四、公开要求: 1努力扩大校务公开的实际面,凡

9、是向社会公开的,应贯彻便捷、实际、高效的原则,让社会、群众、家长及时了解,以有利于对办学的监督。 2坚持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可行,办事结果应公平公正。 3认真听取意见。校务公开过程中,既要及时公开所办事项,进展情况及办理结果,还要及时听取群众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对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提出的疑问和要求,要认真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真正把校务公开工作作为深化学校教

10、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教职工了解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有关制度、做法,做到既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和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3加强监督检查。 校务公开工作要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的基本要求,增强透明度与参与度,强化制约与监督,建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党委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团委、工会、学生会在校务公开中的作用,建立与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制度。 六、校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及监督组成员组织。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

11、主席任组长,成员工会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和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七、本条例于2022年12月制订。 篇3:南门小学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校务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层层责任制,即:党委书记负总责,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各专项公开领导小组具体承办,党办、工会,广大教职工监督。 二、凡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校务要公开,一律实行公开。 三、凡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向教代会报告,审议通过。 四、校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五、校务公开必须真实、合法、完备、准确、时效、要做到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纪律公开,办事程序公

12、开,办事结果公开,不许“假公开,半公开、不及时公开。” 六、校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要抓重点问题即:权力部门和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抓热点问题即:涉及教育改革发展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难点问题。 七、坚持作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公开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发现差错一定及时纠正。 八、坚持学习例会制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和不定期,集中和不集中相结合,进行学习、研究公开工作,各专项公开小组每年二次例会、学习日。 九、坚持校务公开工作半年一自查,全年一综合评估制度。 十、坚持校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于群众满意的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小组学校给予奖励,对

13、于不负责任或不执行校务公开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篇4:浦袁校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校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学校指定校务公

14、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将校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学校校务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学校在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学校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

15、、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学校校务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向学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

16、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校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办公室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学校办公室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学校收到校务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学校校

17、务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学校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学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或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作出学校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学校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

18、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学校校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学校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

19、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学校信息。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学校依法予以更改,学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学校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20、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学校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校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

21、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学校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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