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就**** 文档编号:280264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8.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国铁设备监 201413 号 ): 2014 年 2 月 21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39 号 )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21 号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牵引供电设备是指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铜及 铜合金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承力索、绝缘子。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详见附件 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

2、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 “生产许可证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6);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7);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8);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 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3、,装订一份; (三)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 3); (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 4);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 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 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一)有运行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二)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

4、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 (十三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采用 A4 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 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

6、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期限内。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

7、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TX*#*。其中, “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 “*”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 “SG”为供电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产品编号,由 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 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申请企业的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并需提供企业前 5 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运用情况及相关许可条件保持或变化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

8、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七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 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补办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提交的材料 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企业 的监督检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

10、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国家铁路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 6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 十三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1、: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

12、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六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 年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 20071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2.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 术人员明细表 6.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7.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8.产品质量保证体

13、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 1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及主要材质 执行标准 编号 一、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含平腕臂 (钢、铝合金 )、斜腕臂 TB/T2075.1-2010 (钢、铝合金)、套管双耳(钢)、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腕臂支套管座(铝合金)、承力索座(钢、 1 4001 1 部分:腕臂支撑装置 撑装置 铝合金)、支撑(钢、铝合金)、科技装 2009 136 号OCS-2 支撑管卡子(钢)、套管单耳(铝科技装 2009 136 号OCS-3 合金)、套筒双耳(铝合金) 含限位定位器(钢、铝合金)、 TB/T2075.3-2010 定位支座(钢、铝合金)、定位电气

14、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限位定线夹(铜合金)、定位环(钢)、 2 4002 3 部分:限位定位装置 位装置 旋转双耳(铝合金)、定位管(钢、科技装 2009 136 号OCS-2 铝合金)、定位管卡子(钢)、科技装 2009 136 号OCS-3 吊线固定钩(铝合金) 含普通( T 型、软)定位器(钢、 TB/T2075.4-2010 铝合金)、定位支座(钢)、长非限位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定位环(钢)、支持器(长支持 4 部分:非限位定位装置 3 4003 定位装器)(钢、铜合金)、锚支定位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置 卡子(钢、铝合金)、定位环线科技装 2009 136 号

15、OCS-3 夹(钢) 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TB/T2075.5-2010 钢、铜合金)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终端锚 5 部分:终端锚固线夹 4 4004 固线夹 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钢、铜合金)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6-2010 接触线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中心锚 5 4005 6 部分:中心锚结装置 结装置 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7-2010 整体吊弦(铜合金

16、)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整体吊接触线吊弦线夹(铜合金) 7 部分: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 6 4006 弦及吊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弦线夹 承 力索吊弦线夹(铜合金)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9-2010 接触线接头线夹(铜合金) 接头连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 7 4007 接线夹 承力索接头线夹(铜合金) 9 部分:接头连接线夹 TB/T2075.11-2010 8 4008 电连接接触线电连接线夹(铜、铜合金) 装置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 11 部分:电连接装置 承力索电连接线夹(铜、铜合金)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

17、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8-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弹性吊 9 4009 铜合金 8 部分:弹性吊索线夹 索线夹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10-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 10 4010 线岔(钢、铝合金) 10 部分:线岔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2075.12-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 11 4011 滑轮补偿装置(铝合金) 12 部分:滑轮补偿装置 科技装 2009 136

18、 号 OCS-2 TB/T2075.13-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 12 4012 棘轮补偿装置(铝合金) 13部分:棘轮补偿装置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二、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TB/T2809-2005 电气化铁道 1 4013 电气化铁路用铜接触线 用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2 4014 电气化铁路用铜合金接触线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三、铜及铜合金承力索 1 4015 电气化铁路用铜承力索 TB/T3111-2005 电气化铁道 用铜及铜合金绞线 2 4016 电

19、气化铁路用铜合金承力索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四、绝缘子 TB/T3199.1 200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 1 4017 棒形瓷绝缘子 第 1 部分:棒形瓷绝缘子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TB/T3199.2 200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 2 4018 棒形悬式复合绝缘子 第 2 部分:棒形复合绝缘子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OCS-3 TB/T3199.2 200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 3 4019 棒形柱

20、式复合绝缘子 第 2 部分:棒形复合绝缘子 科技装 2009136 号 OCS-2 科技装 2009 136 号 OCS-3 注:当相关标准更新时,采用最新标准。 附件 2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个住 址 人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 法人代 表 单位单位地址 申联系电话 邮编 请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 3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序号 事项 内容 1 企业名称及公章 2 企业住所及邮政编码 3

21、 生产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 4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及邮 编等 申请审批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 5 所有型号产品名称 6 历次许可决定书发文字号 附件 4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序生产购置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 态 使 用 场 所 生 产 企 业 号 日期 日期 附件 5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专业所从技术文化 所学工作工作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事 专等级 程度 专业 年限 岗位 职务 业 附件 6 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适用范围 备注 一、关键生产设备 锻造设备 锻造零件用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激光切割机或

22、冲压机 合页式零件用 油压机 1 腕臂支撑装置 熔铝炉 保温炉 精炼除气机 铸造铝合金零件用 金属型重力铸造机 热处理设备 锻造设备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锻造零件用 车床 熔铝炉 2 限位定位装置 保温炉 精炼除气机 铸造铝合金零件用 金属型重力铸造机 热处理设备 锻造设备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锻造零件用 车床 3 非限位定位装置 熔铝炉 保温炉 铸造铝合金零件用 精炼除气机 金属型重力铸造机 热处理设备 数控车床 其中铸造设锻造设备 备可外协,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4 终端锚固线夹 应当提供委 冲床 外加工企业线切割设备 相关资料 铸造设备 锻造设备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5 中心锚结装置 热处理设备 车床 锻造设备 中频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