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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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视治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根底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根本轨、辙叉和护轨。铁路道岔设备名目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根底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其次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

2、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详细要求详见附件6);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详细要求详见附件7);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治理制度(详细要求详见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构造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展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根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

3、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构造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构造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穿插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 (一)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到达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二)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到达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

4、件,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 (三)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3); (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4);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治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名目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一)有运行业绩的,供应产品运用状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二)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

5、、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根本状况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申请企业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第八条规定的挨次,采纳A4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

6、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对企业提交材料进展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展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协作。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

7、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打算,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打算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应当自作出许可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打算,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证书治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采纳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

8、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X*#*。其中,“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SD”为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产品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挨次编排。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企业需要连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申请企业的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并需供应企业前5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运用状况及相关许可条件保持或变化状况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

9、、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其次十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打算书。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其次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补办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打算书。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

10、公章。 其次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企业的监视检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视检查力度。 其次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协作监管部门的监视检查,供应相关材料,并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治理状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状况; (二)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等变化状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状况;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状况;

11、 (五)产品质量监视抽查状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状况。 其次十五条 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状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状况。 国家铁路局对监视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出整改打算并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展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其次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12、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其次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消的; (四)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视检查及信息公开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铁运2023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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