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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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

2、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修理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有关的单位,

3、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舞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科学管理。 ? 其次章? 建设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

4、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平安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平安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

5、工程平安报监手续,并供应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平安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平安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看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看法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平安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

6、)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急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平安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看法。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和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

7、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平安防护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平安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巡察检查,对发觉的各类平安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马上整改;状况严峻的,监理单位应准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平安事故隐患消退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看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

8、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准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状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平安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睬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供应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9、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看法。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平安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 其次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平安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

10、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其次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其次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11、不得连续使用。 其次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平安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其次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修理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其次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生产措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其次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生产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

13、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觉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 其次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

14、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 其次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15、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16、平安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担当,或者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17、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

18、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19、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平安生

20、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连续训练培训,并将其训练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方面的训练培训。未经训练培训或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训练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夫工业余学校(建筑平安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

21、十三条? 市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详细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受建

22、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详细实施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平安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状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状况、工程监督记录、平安生产阶段评价、平

23、安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状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支配及监督要求,并根据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平安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平安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状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平安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平安文明施

24、工责任制的状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状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平安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订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平安监督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25、;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重大平安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状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

26、监督管理。 ? 第七章?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预案,

27、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根据规定准时、照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规定照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爱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当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

28、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平安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看法。 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制度 工厂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车间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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