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赵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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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类号:_ 密 级:_ :_ 单 位 代 码 :_ 硕士学位论文 论 文 题 目 : 论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学 号:_ 姓 名:_ 专 业 名 称:_ 学 院:_ 指 导 教 师:_ 论 文 提 交 日 期 :2016 年 06 月 15 日 赵端 公开 1 1 6 4 6 1311031043 D912.6 法律(非法学) 法学院 蔡先凤 教授 _ A Thesis Submitted to Ningbo University for the Masters Degre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O

2、rder of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andidate :Zhao Duan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essor Cai Xianfeng Faculty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315211 , Zhejiang P.R.CHINA date June 15,2016 _ 独 创 性 声 明 本 人 郑 重 声 明 : 所 呈 交 的 论 文 是 我 个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研 究 工作及取得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

3、以标注和致谢的地 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 获得宁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 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 并表示了谢意。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_ 日期:_ 关 于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的 声 明 本 人 完 全 了 解 宁 波 大 学 有 关 保 留 、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定 , 即 : 学 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 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 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循此规

4、定) _ 签名:_ 导师签名:_ 日期:_ _宁 波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 论环境 污染第 三方治 理市场 秩序的 法律规 制 摘 要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 ,强调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 治理。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并指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 方治理这一模式。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 三方治理的意见 ,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具体法律制度的建 构提供了政策 性指导。 针对我国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存在的项目验收难、治

5、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 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指出了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必要性。但是,要实现这种模式的 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秩序为保障。 取得第三方治理市场主体的资格并不是随意的,而是要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 判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在取得资格后,第三方治理主体(包括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 治理企业)就随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的监管机制不但离不开政府、投资者、公众的共同 参与,而且贯穿于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行 为,政府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 并及时公开被监管的第三方治理的 信息,以鼓励其履行合

6、同义务、遵守环境法规。 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法律规制的不足,从规范 市场的准入与退出秩 序、明晰第三方治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完善第三方治理市场监管体系 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 环 境 污 染 , 第 三 方 治 理 , 市 场 秩 序 , 法 律 规 制 _论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II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Order of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bstract In 2012, from

7、 the height of maintaining 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report of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stressed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2013,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adopted the “Decis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

8、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Some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which the concept of “the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as put forward for the first time, and it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mode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

9、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2015,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publishe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ews of the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which provided policy guid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legal system in the

10、 market order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our traditional mode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overnance, such as the difficulty of project acceptance, low efficiency of pollution governance, high regulatory costs, the difficulty of accou

11、ntability investigation, the necessity of promoting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model are pointed out. However,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is model, a standardized, orderly and effective market order must be guaranteed. It is not unbending to obtain the market-governance qua

12、lifications of the third party, which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these two ways including open tender and competitive negotiation. After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subjects (including government, sewage enterprises,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enterprises) can enjoy the righ

13、ts,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nd bear civil legal liability.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market order of the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not only depends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government, investors and the public, but also ru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access, opera

14、tion and withdrawal. For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enterpris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business credit files and credit accumulation system, and timely disclose the regulated third party governance information to encourage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

15、ctual obligations and compliance with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_宁 波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II Considering the deficiency of legal regulation in the market order of the third-party governance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regulations of market

16、access and withdrawal order,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legal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market subjects, and perf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Key Words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Third-Party Governance , Market Order , Legal Regulation

17、 _论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IV 目 录 引 言 . 1 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模 式 及 其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 2 1.1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模 式 . 2 1.1.1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的 传 统 模 式 . 2 1.1.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模 式 . 3 1.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 5 1.2.1 统 一 规 范 . 5 1.2.2 竞 争 有 序 . 6 1.2.3 监 管 有 力 . 6 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主

18、 体 资 格 的 取 得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8 2.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主 体 资 格 的 取 得 . 8 2.1.1 公 开 招 标 . 8 2.1.2 竞 争 性 谈 判 . 9 2.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 11 2.2.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主 体 的 权 利 . 11 2.2.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主 体 的 义 务 . 13 3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监 管 机 制 . 18 3.1 政 府 、 投 资 者 和 公 众 共 同 参 与 的

19、 监 管 机 制 . 18 3.1.1 政 府 的 参 与 . 18 3.1.2 投 资 者 的 参 与 . 19 3.1.3 公 众 参 与 . 20 3.2 企 业 市 场 准 入 、 运 营 和 退 出 的 全 过 程 监 管 模 式 . 21 3.2.1 企 业 市 场 准 入 的 监 管 . 21 3.2.2 企 业 运 营 的 监 管 . 23 3.2.3 企 业 市 场 退 出 的 监 管 . 24 _宁 波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V 3.3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企 业 信 用 监 管 机 制 . 25 3.3.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企

20、 业 诚 信 档 案 的 建 立 . 25 3.3.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信 用 累 积 制 度 的 建 立 . 26 3.4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 27 3.4.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企 业 的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 27 3.4.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政 府 监 管 信 息 的 公 开 . 29 4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法 律 规 制 的 不 足 和 完 善 . 30 4.1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法 律 规 制 的

21、 不 足 . 30 4.1.1 市 场 准 入 与 退 出 机 制 的 不 规 范 . 30 4.1.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模 糊 . 30 4.1.3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主 体 法 律 责 任 的缺失 . 31 4.1.4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的 不 完 善 . 32 4.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法 律 规 制 的 完 善 . 33 4.2.1 市 场 准 入 与 退 出 机 制 的 完 善 . 33 4.2.2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22、治 理 市 场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明 晰 . 34 4.2.3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主 体 法 律 责 任 的 细 化 . 35 4.2.4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的 完 善 . 35 5 结语 . 37 参 考 文 献 . 38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 43 致 谢 . 44 _宁 波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1 - 引 言 2013 年 , “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这一 概 念 在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上 首 次 被 提 出 。2014 年 10 月 , 国 务 院 常 务

23、会 议 明 确 提 出 要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推 进 政 府 向 社 会 购 买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2015 年 初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对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发 展 在法 律 上 予 以 规 范 , 其 中 第 15 条 专 门 针 对 规 范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制 定 。2015 年 底 , 国 家 发 改 委 、 环 保 部 、 国 家 能 源 局 又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在 燃 煤 电 厂 推 行 环

24、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在 企 业 自 愿 的 原 则 下 开 展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合 作 , 推 行 “ 把 治 污 权 交 给 第 三 方 ” 的 管 理 模 式 。2016 年 初 , 环 保 部 部 长 陈 吉 宁 在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明 确 指 出 , 要 推 动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提 倡 将 社 会 资 本 引 入 环 保 领 域 。 国 内 外 学 者 对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进 行 了 深入的研究,取 得 了 丰 硕 的 成 果 , 但 是

25、 也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比 如 , 如 何 规 范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主 体 资 格 的 取 得 方 式 ? 如 何 明 确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 如 何 有 效 地 监 督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 如 何 完 善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 现 拟 从 环 境 法 学 的 视 角 对 之 作 出 分 析 , 结 合 理 论 与 制度的 分 析 , 并 适 当 借 鉴 国 外 的 经 验 , 以 期 为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第

26、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提 供 一 些 见 解 。 _论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法 律 规 制 2 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模式及其市场秩序 保障 中 电 联 数 据 显 示 ,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模 式 在 我 国 经过数 年 的 推 广 与 发 展 ,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2007 年 时 , 全 国 参 与 试 点 的 脱 硫 机 组 容 量 仅 为792 万千 瓦 , 截 至2015 年 , 全 国 开 展 特 许 经 营 业 务 的 脱 硫 机 组 容 量 已 达 到10300 万千瓦, 加

27、上 签 订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的 机 组 , 总 容 量 已 达12400 万 千 瓦 。 据 统 计 , 在 采 用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模 式 后 , 浙 江 省 一 些 企 业 的 达 标 排 放 率 能 够 超 过70% 80% 甚至 更多 。 这 比 排 污 企 业 自 行 治 污 的 达 标 率 高了30 50 个 百 分 点 , 且 治 污 成 本 更 低。 随 着 国 家 政 策 的 发 布 , 河 北 、 南 京 、 宁 波 、 漳 州 、 安 徽 等 地 也 纷 纷 出 台 了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相 关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政 策

28、 , 鼓 励 污 染 治 理 领 域 的 改 革 。 1与传 统 治 污 模 式 相 比 ,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模 式 更 能 满 足 我 国 目 前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的 需 要 , 其 拥 有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 要 保 证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健 康 发 展 , 需 要 建 立 以 统 一 规 范 、 竞 争 有 序 、 监 管 有 力 为 保 障 的 市 场 秩 序 。 1.1 环 境污染 治 理模式 20世纪70年 代 , 针 对 当 时 人 们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不 强 且 国 家 用 于 防 治 污 染 的 资 金 非

29、 常 有限的情况 ,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实 行 “ 三 同 时 制 度 ” , 这 与 “ 谁 污 染 , 谁 治 理 ” 的 原 则 相 一 致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伴 随 着 工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 环 境 污 染 问题 日 益 突 出 , 传 统 的 污 染 治 理 模 式 难 以 适 应 环 境 治 理 的 新 要 求 , 这 就 需 要 构 建 以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为 核 心 的 新 模 式 , 以 增 强 环 境 治 理 的 有 效 性 。 1.1.1 环境污染治理的传统模式 环 境 保 护 法 ( 试 行 ) (1979 年) 明 确

30、 规 定 了 “ 谁 污 染 , 谁 治 理 ” 的 原 则 ,并从 法 律 上 对 “ 三 同 时 制 度 ” 加 以 确 认 。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1981 年) 将 “ 三 同 时 制度 ” 具 体 化 , 并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总结了 实 行 “ 三 同 时 制度 ” 的经验 , 并 规 定 了 违 反 “ 三 同 时 制 度 ” 的 法 律 责 任 。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 年 ) 在 “ 三 同 时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更 加 明 确 地 规 定 了 排 污 企 业 的 治

31、 理 责 任 。 一 直 以 来 ,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的 传 统 模 式 遵 从的 “ 谁 污 染 , 谁 治 理 ” 的 原则 , 被 认 为 是 污 染 者 对 其 造 成 的 污 染 负 有 治 理 的 直 接 责 任 的 法 律 依 据 , 其 具 体 体 现 为 “ 三 同 时 制 度”。 “ 三 同 时 制 度 ” 是 根 据 上 个 世 纪70 年 代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的 需 要 创 造 的 一1程云:2016 环保市场发力 超低排放和第三方治理将是重点,http:/ 2.shtml ,2016 年3 月13 日访 问。 _宁 波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32、论 文 - 3 - 项 法 律 制 度 。 从 实 际 的 效 果 来 看 , “ 三 同 时 制 度 ” 符合 当 时 的 治 理 需 求 , 但也 应 当 看 到 “ 三 同 时 制 度 ”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一是 对 “ 三 同 时 ” 项 目 的 验 收 难 以 操 作 。 “ 三 同 时 ” 项 目 中 的 污 染 物 处 理 设 备 具 有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且 项 目 的 竣 工 验 收 涉 及 到 各 个 行 业 , 这 对 执法工 作 人 员 的 要 求 会 比 较 高 。 而 一 些 基 层

33、 的 工 作 人 员 由于 专 业 知 识 及 学 习 能 力 的 不 足, 不 能 完 全 胜 任 其 工 作 岗 位 。 这 使 我 国 “ 三 同 时 ” 项 目 的 验 收 经 常 流 于 形 式 。 二是 治 污 成 本 高 、 效 率 低 。 排 污 企 业 污 染 治 理 的 边 际 成 本 高 , 且 企 业 的 私 人 收 益 远 小 于 污 染 治 理 的 社 会 收 益 , 这 导 致 企 业 治 理 污 染 的 积 极 性 不 高 。 而 且 企 业 是 从 实 现 自 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角 度 来 做 出 经 济 决 策 , 往 往 会 轻 视 甚 至 忽

34、略 环 境 保 护 的 责 任 。 同 时 , 企 业 由 于 经 济 条 件 、 技 术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 企 业 依 靠 自 身 力 量 进 行 污 染 治 理 效 率 较 低 。 三是 政 府 监 管 成 本 高。 环 境 污 染 监 管 具 有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治 污 设 备 往 往 也 不 方 便 随 时 迁 移 , 且 污 染 点 源 比 较 分 散 , 这 使 一 个 污 染 点源 配 置 一 套 治 污 设 备 成 为 必 需 。 环 保 部 门 均 要 对 其 进 行 审 批 及 监管, 这 意 味 着 很 大 的 行 政 资 源 的 投 入。

35、四是 监 管 难 度 大 。 有 的 排污企业的治污成本比其 排 污 所 受 罚 款 高 , 为了减 少 金 钱 上 的 支出, 便 采 取 闲 置 治 污 设备 或 者 偷 排 污 染 物 的 方 式 , 这给 环 保 部 门 的 监管增加 了 难度 。 1.1.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目 前 , 随 着 工 业 的 发 展 , 传 统 治 污 模 式 不 足 的 突 显 , 对 污 染 治 理 理 念 的 变 化 产 生 了 促 进 作 用 , 对 科 技 的 发 展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性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 而 排 污 企 业 为 了 获 取 利 润 投 入

36、 到 排 污 技 术 研发的资金非常有限 。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排 污 技 术 研 究 的 资 金 投 入 , 仅 依 靠 政 府 是 不 够 的 , 还 需 要 其 它 资 本 的 投 入 。 并 且, 从 “ 浙 江 松 阳 工 业 园 区 的 第 三 方 治 污 ” 案 例 中 , 可 以 看 出 排 污 企 业 从 经 济 效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 要 求 以 更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更 好 的 治 污 效 果 。 2环 境 污 染 第三方 治 理 企 业 作 为 一 个 专 门 从 事 污 染 治 理 的 企 业 ,可以集中资本 和 组 织 专 业 人 才 , 降 低 治 污 成 本 , 提 高 治 污 效 率 , 能够弥补 “ 三 同 时 制 度 ” 的 不 足 。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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