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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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学问点详解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训练、法律培训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特地职业的方式,来懂得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所打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爱护、巩固和进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体会的方式熟悉法的产生、进展和变化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

2、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打算的;法的特点: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国家强制性、 程序性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评判、训练、猜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爱护有利于肯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爱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判定: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定: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章、原就、 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分:判定的取向不

3、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定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意客观性);判定方法不同(注意法律的抱负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验才能鉴别或判定结论的真伪;相反);判定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区分法的价值判定与事实判定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判角度和讨论范畴;平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章 -是指法律中关于权益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详细后果的规定;法律规章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章的规律结构;假定、 处理、 法律后果法律规章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章的表现形式;不是全部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

4、规章,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种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1、按法律规章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章、义务性规章 2、按是否答应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依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益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章3、按法律规章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章、相对确定性规章4、按法律规章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章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章法律原就-在肯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章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固的法律原理和准就;

5、法律原就的种类:1.基本原就 -表达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就,内容比详细原就更抽象、更稳固,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详细原就-是基本原就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详细化,详细原就的适用必需以基本原就为指导,而基本原就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详细原就才能在不同领域中猎取表达;2.从原就的普遍性和稳固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就-从肯定形状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就的公理;政策性原就-是国家在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肯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就的政治决策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点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

6、原就与法律规章的区分(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 适用范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分)1、内容上,规章的规定是明确详细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减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 自由裁量”原就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 2、在适用范畴上,规章由于内容详细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就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掩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3、在适用方式上,规章是以“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应用于个案中;原就的适用不是,由于不同的法律原就是具有不同的“ 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就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4、在作用上,规章具有比原就强度在的显示

7、性特点,即相对于原就,法官更不简单偏离规章作出裁决;原就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行少的部分;法的渊源 -法的来源;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法的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依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就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就、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

8、规范性文件依据肯定要求进行分类、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整理或加工, 使之统一、 完-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名师归纳总结 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肯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次序、 涉及问题第 2 页,共 5 页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最常见的形式)-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部门法典 -是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

9、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就 动身、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的一般分类:1.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律规范,故又称“ 制定法” 或“ 立法”;不成文法 -指由国家机关 以肯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 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 国际法 3.依据法律规定内容的 不同:实体法 -规定的权益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 全部权、全权、政治权益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

10、、刑法、行政法等;-主法;程序法 -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 己权益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益和义务是派生的;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一般法 -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5、依据适用范畴的不同:一般法 效;-在效力范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特殊法 -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特殊优于 一般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 是依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就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 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

11、体的“ 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 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 行政、 民商、 刑法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 范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显现多个并存);讨论法 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猜测等

12、;(当代中国)公法-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社会法-介于二者 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 / 行政法 /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 / 环境法 / 刑法 / 诉讼法 /军事法宪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区域自治、特殊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义务训练、残疾人保证、未成年人爱护、妇女权益保证法等)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治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复议、 国家公务员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药品治

13、理、治安治理、邮政、海关、集会浒示威、铁路等特别行政法)、民法(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就)商法(调整公平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经济治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法的效力: 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企业治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

14、和效力范畴;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就:-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1.一般制定机关的位置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 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 后法优于前法”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 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就者除外;法的效力范

15、畴 -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 /时间 / 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法的空间效力: 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头生效(公布日、规定详细时间、公布后肯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 -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分情形: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 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 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大事和行为的问题(“ 法律不溯及既往”

16、 原就,以及“ 有利追溯” 原就)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 爱护主义、 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爱护主义为补充原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的特点: 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种

17、类:表达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1、调整性 /爱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 / 因违法行为而产生、复原被破坏的权益秩序; 2、纵向(隶属)/横向(平权)法律关系:不公平主体间权力听从关系 /平权主体间权益义务关系;3、单向(单务)/ 双向(双务)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依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次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形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作用)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肯定权益的享有者和肯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四自二主

18、性:自主性 / 自觉性 / 自为性 / 自律性,某种 主导的 /主动的位置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需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 具有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权益(义务)才能-能够参与肯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肯定权益和承担肯定义务的法 律资格,是主体实际取得权益、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权益才能:主体自诞生 /成立到 死亡 /解散时都能享有权益的才能或资格;特殊权益才能: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益的 才能或资格,要受到年龄或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行为才能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才能(公民的 意识才能在法律上的反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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