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法律地位研究—基于国际经验和本土实践-左云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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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法律地位研 究 基于国际经验和本土实践 学 位 类型: 学术 型 论 文 作者: 左云 倩 学 号:20141291024 培 养 学院 : 法学 院 专 业 名称 : 国际 法 学 指 导 教师 : 刘刚 仿 副教 授 2016 年 5 月 _ Study on the Legal Status of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Local Practice _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 人 郑 重 声 明 : 所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

2、是 本 人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 独 立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 除 文 中 已 经 注 明 引 用 的 内 容 外 , 本 论 文 不 含 任 何 其 他 个 人 或 集 体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作 品 成 果 。 对 本 文 所 涉 及 的 研 究 工 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个 人 和 集 体 , 均 已 在 文 中 以 明 确 方 式 标 明 。 本 人 完 全 意 识 到 本 声 明 的 法 律 责 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_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

3、保存、使用学 位论文的 规 定 , 同 意 如 下 各 项 内 容 :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印 刷 本 和 电 子 版 本 ; 学 校 有 权 保 存 学 位 论 文 的 印 刷 本 和 电 子 版 , 并 采 用 影 印 、 缩 印 、 扫 描 、 数 字 化 或 其 它 手 段 保 存 论 文 ; 学 校 有 权 提 供 目 录 检 索 以 及 提 供 本 学 位 论 文 全 文 或 部 分 的 阅 览 服 务 ; 学 校 有 权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送 交 论 文;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

4、用学位论文, 或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内 容 编 入 相 关 数 据 库 供 检 索 ; 保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_I 摘 要 本 文 通 过 梳理 国 有 资 产治 理 监 管 体系 的 脉 络 ,通 过 分 析 运营 国 有 资 本的 国 际 经 验 和 本土 实 践 来 论证 我 国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的 法 律 地位 。 本 文 分为 以 下 六 个 部 分 , 第一 章 对 本 文的 研 究 背 景和 意 义 、 国内 外 理 论 界的 研 究 现 状、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研 究方

5、法 和 论 文主 要 内 容 进行 介 绍 ; 第二 章 讨 论 我国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现 状 和 存 在问 题 ; 第 三章 介 绍 其 他国 家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的 实 践 经 验 ; 第 四 章明 确 指 出 我国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应当 是 国 有 控股 型 营 利 法人 公 司 ; 第五章会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七章得出研究结论。 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的 出现 是 国 有 企业 改 革 和 国有 资 产 监 督管 理 体 制 变革 的 成 果 , 尤 其是 在 十 八 届四 中 全 会 之后 , 在 国

6、家进 行 新 一 轮的 国 有 企 业改 革 浪 潮 中 ,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又 作 为 一 种新 形 式 被 提上 日 程 , 且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作 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 还承担着调整国有经济产业结构,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和 增 强 国 有经 济 影 响 力带 动 力 的 使命 , 因 此 其在 整 个 国 民经 济 中 占 据着 重 要 地 位, 但是目前学界从整体上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本身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全面。 本 文 通 过 研究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的法 律 性 质 ,以 及 它 与 相关 主 体 的 法 律关系, 来界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法律

7、地位,希望为后来的研究者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授权经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公司治理 _II Abstract By reviewing the history of state-owned assets and i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this thesis is focused on demonstrating the legal status of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l

8、ocal practice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meaning of this thesi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search status, research methods employed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thesis;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the legal s

9、tatus of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the third chapter introduces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of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the fourth chapt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should be a State-holding and profit legal person; the fifth chapter make

10、suggestions regarding the problems introduced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thesis; the sixth chapter draws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is the outcome of the reform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 e

11、specially after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entral Committee, in the new wave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form,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as a new type of organization,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and as a product of the reform of State-Ow

12、ned Enterprises, it will assume the obligation of adjusting the state-owned economic industrial structure,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enhancing the power and influence of the state-owned economy. But currently, the research regarding it is not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

13、ve. This thesis will try to 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through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and its legal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relevant entities, which could help spur future research. Keywords: Authorized Management, Sta

14、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Corporate Governance _III 目录 第1 章 引言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研究意义 . 2 1.3 研究现状 . 3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5 第2 章 我国国有 资本运营 公司的法 律地位现 状及问题 . 6 2.1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法律地位现状 . 6 2.2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存在的问题 . 7 第3 章 其他国家 国有资本 运营公司 法律地位 研究 . 10 3.1 非营利法人 . 10 3.2 营利法人 . 11 3.2.1 国有 独资公司形式 . 11 3

15、.2.2 国有 控股公司形式 . 12 第4 章 控股型营 利法人- 国有资本 运营公司 的法律定 位 . 15 4.1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营利法人 . 15 4.2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 17 4.3 我国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当采取控股型营利法人的模式 . 19 第5 章 我国国有 资本运营 公司的完 善建议 . 22 5.1 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人地位,政企分离 . 22 5.2 优化股权结构,发展混合所有制 . 22 5.3 完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 23 5.4 明 确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的 收 益 、 损 失 处

16、置 ,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的监督 . 24 5.5 建立国资委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制度 . 25 第6 章 结论 . 26 参考文献 . 27 致谢 . 30 个人简历 在读期 间发表的 学术论文 与研究成 果 . 31 _ 1 第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 景 从 1992 年 , 我 国 开 始试 点 由 国 家授 予 制 度 健全 、 经 营 状况 良 好 的 大型 国 有 企 业 经 营管 理 国 有 资产 , 经 过 二十 四 年 的 不断 探 索 实 践和 发 展 , 国有 资 产 授 权经营制度的雏形逐渐形成。其中 1992 年 9 月发布

17、的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的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实 施 办 法 ”) 的 第 3-5 条 明确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授权方, 将 企 业 集 团中 紧 密 层 企业 的 国 有 资产 统 一 授 权给 核 心 企 业进 行 管 理 ,使 得 紧 密 企 业 和 核 心企 业 之 间 建立 产 权 联 系, 紧 密 层 的企 业 成 为 核心 企 业 的 控股 子 公 司 和 全 资 子 公司 , 发 挥 国有 企 业 的 整体 优 势 。 该项 工 作 主 要由 国 家 国 有资 产 管 理 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地

18、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的综合部门负责实施。1999 年 召 开 的 十 五届 四 中 通 过了 中 共 中央 关 于 国 有企 业 改 革 和发 展 若 干 重大 问 题 的 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 ,首次从中央政策的 角度上,正式将授权经营 作 为 国 有 资产 管 理 的 一项 原 则 , 从此 , 授 权 经营 作 为 一 种国 有 资 产 管理 的 常 态 形式确定下来。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有企 业 国 有 资产 法 是 第一 部 将 国 有资 产 经 营 管理 及 监 督 ( 包 括国 家 出 资 企业 , 国 家 出资 企 业 管 理者 的 选 择 ,有 关 国

19、有 资产 出 资 人 权 益 的 重 大事 项 , 包 括企 业 改 制 、国 有 资 产 转让 等 众 多 问题 ) 进 行 正式 法 律 化 的 立 法 文 件。 该 法 明 确规 定 : 地 方政 府 按 照 国务 院 规 定 设立 的 地 方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以 下 简称 “ 国 资 委” ) , 依 据授 权 代 表 本级 政 府 对 国家 资 产 履 行出资人责任。2015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 指 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该 指导意见 进一步指出,中央和 地 方 在 进 行国 有 企 业 改革 过 程

20、中 ,要 将 重 点 放在 规 范 国 有企 业 的 现 代企 业 制 度 上 来 , 同 时要 加 强 有 关国 有 企 业 配套 的 法 律 法规 的 颁 布 和相 关 政 策 的完 善 , 为 我国之后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1 。 有资料显示,截止 2014 年,在中国企业 500 强中民营企业占到 40% ,国有 企业占 60% ,虽然国有企业在中国整个国有经济中的所占分量较大,涉及的产 业 相 对 于 民营 企 业 也 相对 齐 全 , 但是 国 有 企 业的 经 营 效 益相 对 于 民 营企 业 明 显 处于劣势地位。在所调查的三百多家国有企业

21、中,40 多家国有企业账面亏损严1刘纪鹏,黄习文: 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 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年第 1 期,第 15 页。 _ 2 重,合计亏损额达到 700 亿之多,而且,在这 40 多家 国有企业中有 10 家央 企 亏损达到近 400 亿元 。反观民营企业,属于 500 强的 将近 200 家 民营企业中仅 有一家处于亏损状态,且其亏损额较 2013 年 大幅降低,2014 年亏损额从 2013 年的 1.8 亿 元减少为人民币约 5000 万元 2 。根据这项调查的统计报告,相对于民 营 企 业 , 国有 企 业 总 体上 经 营 效 益低 下 , 并 没有 达 到 理

22、 想的 经 营 效 果, 深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还是 因 为 国 有企 业 的 产 权不 清 , 对 国有 企 业 的 监督 不 到 位 ,以 及 经 营 者 的 决 策 者 无 法 有 效 对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运 营 等 问 题 3 。 如 果 我 们 不 能 有 效 解 决 国 有 资 产 的 运营 效 益 和 国有 资 本 运 营公 司 的 法 律地 位 问 题 ,会 对 我 国 社会 主 义 市 场经济制度,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可 以 看 出 ,国 家 出 台 的一 系 列 文 件从 理 论 上 、制 度 上 、 以及 法 律 上 为我 国 的 国 有 资

23、产授 权 经 营 体系 进 行 了 积极 探 索 , 虽然 目 前 实 践中 , 还 存 在着 着 指 导 理 论 不 够 成熟 等 问 题 ,但 是 这 些 文件 都 在 一 步步 对 国 有 资产 授 权 经 营的 各 级 主 体 及 其 职 责进 行 不 断 细化 , 基 本 建立 了 授 权 经营 的 体 系 结构 和 法 律 框架 。 目 前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新建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仍然存在着政企不 分 , 国 有 资产 产 权 不 清的 局 面 , 因此 , 我 们 加快 研 究 并 确定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出 资 人 的 法律 地 位 , 只有 这 样 才

24、能起 到 隔 断 政府 对 国 有 企业 运 营 的 过多 干 预 , 保持过于企业发展的市场活力。 1.2 研究意 义 我国国有企业最早出现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当时正值新中国成立,国 家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工业发展落后的局面,开始在中央层面设置各类工业部 门 , 例 如 电力 部 门 、 石油 化 工 部 门等 , 以 便 能够 尽 快 集 中力 量 促 进 各个 工 业 行 业 的 快 速 发展 。 此 时 国有 企 业 的 主要 目 标 是 促进 我 国 的 工业 化 建 设 ,因 此 , 石 油 化 工 部 门等 中 央 部 委不 仅 要 作 为行 政 机 构 对对 应 行 业

25、 的发 展 起 到 宏观 调 控 的 职 责 , 同 时也 要 作 为 出资 人 对 国 有企 业 进 行 具体 的 生 产 管理 。 但 是 随着 我 国 发 展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需 要 , 以 及各 方 对 政 府转 变 职 能 的强 烈 愿 望 ,部 分 部 委 被撤销,其对应的企业就相应改制为如今的国有企业。例如:1980 年设置的石 油工业部门分离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两家公司; 1988 年,石油工业部被彻底撤销,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同一年,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相继成立。 2刘智慧,王洪亮著: 国有股权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26、0014 年 12 月版,第 22-29 页。 3王学东著: 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重构论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4 年 11 月版,第 40-42 页。 _ 3 相 对 于 我 国国 有 企 业 的较 长 历 史 ,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相 对就 是 一 个 “新 生 儿 ” , 而 且, 自 新 时 期的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成立 之 后 , 学术 界 对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 司 的 性 质和 法 律 地 位的 争 议 就 一直 甚 嚣 尘 上。 有 部 分 学者 认 为 , 在国 资 委 成 立 之 后 , 无需 再 在 国 资委 和 国 有 企业 之 间 再 建立

27、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不管 是 作 为 与国 资 委 的 平级 机 构 成 为行 政 机 关 ,还 是 作 为 与国 有 企 业 相 同 的 一 般企 业 , 其 最终 都 会 受 到国 家 机 器 的滥 用 , 而 且会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增 加 行 政 负 担 ,拖 慢 原 本 就收 效 甚 微 的国 有 企 业 改革 步 伐 。 但同 时 , 也 有部 分 学 者 提 出 , 在 国资 委 与 国 有企 业 之 间 要设 立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 并 且 还 要逐 渐 降 低 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而仅保留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

28、中的国有企 业 , 由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对 该 部 分重 要 行 业 中的 国 有 资 产进 行 整 合 ,发 挥 国 有 资产的数量优势,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 同 时 值 得 我们 注 意 的 是, 进 入 到 20 世 纪 之 后, 国 际 上 各个 国 家 也 都在 积 极 寻 求 国 有资 产 监 督 和管 理 的 新 模式 , 一 些 国家 已 经 在 理论 和 实 践 中总 结 了 一 套 较 为 成 熟的 监 管 体 系。 例 如 在 新加 坡 , 淡 马锡 公 司 作 为一 个 国 有 独资 公 司 , 其 旗 下 的 产业 多 是 新

29、加坡 的 核 心 企业 , 淡 马 锡公 司 作 为 新加 坡 政 府 进行 国 有 企 业 战 略 调 整的 有 效 工 具, 不 仅 没 有享 受 政 府 的特 殊 优 惠 政策 , 而 且 公司 本 身 要 加 入 到 激 烈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中 4 。 同 时 , 淡 马 锡 公 司 内 部 高 效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也 使得 其 在 管 理自 身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时 , 能 够 高效 、 科 学 地做 出 适 应 市 场 的 重 大决 策 , 公 司的 整 体 运 营状 况 既 符 合新 加 坡 国 家的 大 局 政 策, 又 能 通

30、过资本运作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瞩目的成绩 5 。 国 际 上 探 索国 有 企 业 治理 实 践 的 成功 经 验 , 以及 目 前 国 内理 论 界 对 国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的 法 律 地 位的 争 论 都 表明 , 如 果 我们 能 够 通 过理 论 研 究 分析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的 法 律 地 位从 而 使 其 发挥 应 有 的 功效 , 就 会 有助 于 探 索 一套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国企 改 革 新 制度 , 同 时 也为 解 决 目 前国 企 改 革 实践 中 所 出 现的 问 题 扫 清障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6 。 1.3 研究现 状

31、我 国 国 有 资产 监 管 中 存在 的 众 多 问题 主 要 是 因为 目 前 现 有的 国 有 资 产监 督 和 管 理 体 制存 在 缺 陷 ,比 如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的 地 位 和 性质 定 位 不 准确 , 国 资4白万纲著: 淡马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研究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 年 5 月版,第 39 页。 5刘国华: 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0 期,第 12 页。 6柳学信: 国有资本的公司化运营及其监管体系催生 ,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年第 3 期, 第 8 页。 _ 4 委 对 国 有 企业 的 干 涉 过多 ,

32、 各 级 国资 委 之 间 的利 益 冲 突 等。 对 于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 司 本 身 的存 在 必 要 性以 及 性 质 ,国 内 众 多 学者 的 观 点 不一 , 总 结 下来 主 要 包 括 : 第 一 、朱 登 山 教 授在 中 国 企业 前 沿 问 题报 告 中 提出 : 如 果 国务 院 负 责 对 国 有 企 业进 行 人 事 上的 任 免 , 对其 经 营 效 益进 行 管 理 ,甚 至 根 据 国有 企 业 的 经 营 效 益 对其 进 行 奖 励和 惩 罚 , 就会 导 致 国 务院 干 涉 到 国有 企 业 作 为市 场 经 济 主体的独立性,对企业进行业务和

33、人事上过多干涉很难避免把企业管死的后 果 , 因 此 我 们 不 必 要 再 在 这 种 管 理 不 力 的 情 况 下 再 设 立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7 。 第 二 、 有 学者 也 提 出 ,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的 建立 能 够 使 得政 府 的 行 政和 社 会 管 理 的 职 能 更加 明 晰 , 迫使 行 政 机 构从 国 有 企 业的 直 接 管 理者 的 角 色 中退 出 , 将 国 有 企 业 的自 主 决 策 权重 新 回 归 原位 ;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也 可 以 获 得一 定 的 国 家 政 策 扶 植, 在 作 为 授权 范 围 内 国

34、有 企 业 的 出资 人 的 同 时, 保 证 国 有企 业 发 展 的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8 。 第 三 、 也 有 部 分 学 者 提 出 ,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应 当 彻 底 切 断 与 行 政 机构 的 联 系 ,摒 弃 其 对 国有 企 业 的 监督 和 管 理 职能 , 其 本 身作 为 一 个 独 立 法 人 应当 与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上 的 一 般 营利 法 人 一 致, 不 承 担 任何 的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应 仅作 为 国 有 企业 的 股 东 ,对 所 授 权 范围 内 的 国 有企业承担出资人的权利

35、和义务 9 。 国 外 的 国 有资 产 监 督 管理 研 究 与 我国 有 很 大 的区 别 , 西 方学 者 主 张 国有 资 产 的 经 营 权与 国 有 资 产的 所 有 权 应当 分 离 , 有些 国 家 提 出应 当 采 用 政府 行 业 模 式 , 国 家 对国 有 资 产 基本 上 采 取 中央 和 地 方 两级 管 理 , 并且 规 定 地 方的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服 从于 中 央 。 但是 我 们 应 当注 意 , 如 果仅 仅 借 鉴 西方 的 研 究 成果 移 植 于 中 国 的 国 有企 业 改 革 ,可 能 会 造 成与 我 国 现 有政 治 、 经 济环 境

36、 不 兼 容的 局 面 , 也 无 法 切 实解 决 目 前 国有 资 本 运 营的 制 度 缺 陷和 不 足 。 因此 , 我 们 必须 在 认 真 研 究 和 借 鉴国 外 制 度 的同 时 , 针 对我 国 国 有 企业 目 前 存 在的 弊 端 , 以及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的 迫切 要 求 进 行制 度 创 新 ,例 如 我 国 属于 社 会 主 义国 家 , 应 当更 加 注 重 对 民 众 对 社会 公 众 的 利益 诉 求 , 所以 在 国 有 资产 监 督 和 管理 中 要 更 加注 重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司 在 运 营 国有 资 本 获 得的 收 益 的 分配

37、问 题 , 要将 国 有 资 本发 展 的 经 济 成 果 按 比例 真 正 有 效得 转 变 为 人民 群 众 的 切实 福 利 。 我国 的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 研 究 还 存在 着 很 大 的创 新 空 间 ,我 们 要 立 足现 实 , 根 据国 有 资 本 发展 的 特 殊7朱登山著: 中国企业前沿问题报告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 8 月版, 第 19 页。 8陈小洪、张文魁、李兆熙等: 关于国 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载中国经济时报2002 年第 4 期,第 3 页。 9蔡庆华: 浅谈地方国资公司的经营功能和市场定位 ,载吉林大学学报2012 年第 4 期

38、,第 3 页。 _ 5 需求,创造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 1.4 研究的 主要内容 本 文 通 过 梳理 国 有 资 产治 理 监 管 体系 的 脉 络 ,通 过 分 析 运营 国 有 资 本的 国 际 经 验 和 本土 实 践 来 论证 我 国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的 法 律 地位 。 本 文 分为 以 下 六 个 部 分 , 第一 章 对 本 文的 研 究 背 景和 意 义 、 国内 外 理 论 界的 研 究 现 状、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研 究方 法 和 论 文主 要 内 容 进行 介 绍 ; 第二 章 讨 论 我国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现 状 和

39、存 在问 题 ; 第 三章 介 绍 其 他国 家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的 实 践 经 验 ; 第 四 章明 确 指 出 我国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应当 是 国 有 控股 型 营 利 法人 公 司 ; 第五章会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七章得出研究结论。 _ 6 第2 章 我 国 国有 资 本运 营 公司 的 法律 地 位现 状 及问 题 2.1 我国国 有资本运 营公司 的 法律地位 现状 虽 然 我 国 国有 资 产 授 权经 营 组 织 形式 在 各 地 方虽 有 不 同 ,但 是 全 国 各省 市 的 地 方 授 权经 营 模 式 的差 异 并 不 大, 也

40、就 是 说: 各 个 地 方基 本 都 遵 循着 “ 国 资 委- 国 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国 有 企 业 ” 三 层 架 构 体 系 的 国 有 资 本 管 理 运 营 模 式 。 为 了 使 得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在 政 府 和企 业 之 间 建立 “ 隔 离 带” , 缓 冲 国资 委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控制 力 和 影 响力 , 使 得 作为 行 政 机 构的 国 资 委 不能 直 接 利 用行 政 权 力 干 预 企 业 的经 营 , 因 此, 目 前 我 国的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的法 律 性 质 均是 一 个 营 利法人。 国 有 资 本 运营

41、 公 司 作 为一 个 营 利 法人 , 是 属 于上 层 的 国 资委 与 其 授 权范 围 内 的 国 有 企业 之 间 的 中间 环 节 , 而这 三 者 之 间其 实 本 质 上属 于 信 托 关系 。 其 中 国 资 委 是 信托 关 系 中 的委 托 人 , 国有 资 本 经 营公 司 是 受 托人 ,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 作 为 受 托人 能 够 以 自己 的 名 义 进行 民 事 法 律行 为 , 其 法律 后 果 由 国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自 己承 担 。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作 为 受 托人 有 义 务 对授 权 范 围 内的 国 有 资 产 进

42、行 运 营, 并 且 在 保证 本 身 所 需运 营 资 本 之后 要 将 国 有资 产 的 收 益转 移 给 国 资 委 , 且 不管 是 国 资 委、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还 是 国 有 企业 , 三 者 都以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国 有资 产 对 外 承担 有 限 责 任。 但 这 种 关系 又 不 完 全等 同 于 信 托关 系 , 信 托 关 系 中 的信 托 财 产 的所 有 权 与 收益 权 相 分 离, 在 英 美 法系 中 , 这 种所 有 权 和 收 益 权 分 离的 关 系 表 现为 双 重 所 有权 。 由 于 大陆 法 系 秉 承一 物 一 权 主义

43、, 信 托 财 产 的 双 重所 有 权 制 度就 会 与 该 原则 产 生 直 接的 冲 突 , 因此 , 大 陆 法系 国 家 在 借 鉴 普 通 法系 的 信 托 制度 时 , 运 用立 法 技 术 创设 了 受 益 人对 信 托 财 产的 收 益 权 和 受 托 人 对信 托 财 产 的所 有 权 , 因此 , 这 种 制度 创 设 也 使得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对法人财产拥有较高的独立性 10 。 与 其 他 国 家( 例 如 : 美国 、 加 拿 大) 采 取 的 国有 控 股 形 式的 国 有 资 本运 营 公 司 不 同 ,我 国 的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均

44、是 由 国务 院 单 独 出资 , 由 国 家作 为 唯 一 股 东 的 国 有独 资 公 司 。这 种 独 资 形式 的 国 有 资本 运 营 公 司能 够 保 证 国 家对国有 资 本 运 营 公司 的 授 权 的国 有 资 产 享有 充 分 的 控制 权 和 决 策权 , 国 家 能够 通 过 人 事 任 免 、 董事 会 决 策 、监 事 会 的 组成 , 以 及 公司 高 管 的 任免 等 方 面 影响 国 有 资10袁东明,陶平生: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运行与治理机制 ,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5 年第 6 期,第 23 页。 _ 7 本 运 营 公 司的 经 营 决 策及 发

45、 展 方 向。 但 是 , 我们 也 应 当 注意 到 , 这 种由 国 有 资 本 作 为 唯 一股 东 的 股 权结 构 , 使 得国 有 资 本 运营 公 司 本 身无 法 引 入 优质 非 国 有 资 本 , 使 得公 司 本 身 的融 资 能 力 低下 。 而 且 ,实 践 中 国 有资 本 运 营 公司 仍 然 存 在 着 对 下 属国 有 企 业 采取 行 政 手 段管 理 方 式 的同 样 问 题 ,包 括 高 度 控制 所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国有 企 业 的 对外 投 资 、 利润 分 配 , 其思 维 方 式 、工 作 方 式 、内 部 机 构 设置、以及人员配置方面仍是行 政机构式 。即使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的规 定应当拥有独立的法人 财 产 , 对 法人 财 产 享 有收 益 、 处 分和 占 有 权 能, 但 是 实 践中 , 由 于 国有 资 本 运 营 公 司 作 为一 种 国 家 进行 国 有 企 业改 革 的 新 产物 , 政 府 、授 权 范 围 内的 国 有 企 业 , 以 及 国有 资 本 运 营公 司 管 理 者本 身 对 其 性质 以 及 运 营公 司 的 经 验不 足 , 导 致公司对其财产缺乏必要的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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