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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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 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

2、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二、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

3、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万元(100020050%)15%。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三、灵活处理征税或不征税收入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端技术项目,弥补国内产品、技术空白,国家对于部分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扶持资金,资助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

5、总额中减除。政策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用于研究开发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加计扣除优惠,分析纳入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哪种受益更大。例如,企业取得政府扶持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支出,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管理,在增加收入400万元的同时,相应地增加扣除400万元,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0万元(1000400400)。但是

6、,由于4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申请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减为800万元(100040040040050%)。相比之下,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更有利于该企业。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

7、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8、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如果,要设立分厂或者机构。可以先调查选址,有的省市有政策比如,陕西铜川:女性就业比例达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六、也可以跟政府合作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税项扣除优惠七、房地产

9、税收优惠政策一、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不征相关税收:(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d、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10、等经核准报废的。(3)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6)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征税行为。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免征相关税收:(1)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

11、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互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纳税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八、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二、1

12、、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page2、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营业税(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

13、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3)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建设工程教育网&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三)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14、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2)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其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3)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

15、)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

16、纳入专户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

17、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九、 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

18、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

19、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十、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十一、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

22、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上述

23、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

24、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

25、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6、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在企业兼并中,

27、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

28、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十二、 房产税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企事业单位

29、、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十三、 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

30、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上述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31、八条 上述所称的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上述所称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十四、 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

32、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上述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城镇职工按

33、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

34、130号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上述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

35、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

36、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37、函20041036号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个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38、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十五、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39、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十六、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1、廉租房 营业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40、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 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

41、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

42、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43、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 经济适用房 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公共租赁住房 营业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

44、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

45、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房产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46、0 88号 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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