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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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收政策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由财政部、国

2、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

3、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

4、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年调整)。目录是执行相关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的主要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条目总数为条,其中调整的条目共涉及个,约占条目总数的。其中新增条,删除合并条,税号调整条,设备名称调整条,技术规格调整条。3.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的规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一、关于分享税

5、收的征收缴库(一)分享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和罚款,下同),应按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在相关省进行分配,由相关省负责缴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征缴。分配的税款如超过限缴期限缴纳,相关省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加收滞纳金。(二)征缴职责。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属于非注册地的营业税由非注册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征缴,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征缴(注册地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缴的,则非注册地企业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征缴;注册地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缴的,则非注册地企业所得税也由地方税务局征缴)。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非注册地办理营

6、业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由该省的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非注册地某一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该省应当唯一。(三)缴库流程。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在计算完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注册地和非注册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需向注册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直接在注册地,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国库缴纳;需向非注册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跨省合资铁路企业以汇款方式汇入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国库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

7、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在当日或次日向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转回的缴款书收据联后及时交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在非注册地税收分享入库情

8、况,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及时将缴款书收据联转交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四)科目使用和预算级次。开具缴款书缴纳营业税时,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预算科目填列“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60%,地方40%”。营业税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填列“1010320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列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预算级次填列“中央60%,地方40

9、%”。收款国库填列与税务机关相对应的国库。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对应国库在办理跨省分享税收征缴、入库以及对账等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执行,确保税收资金安全。二、关于分享税收的退库按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应退还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的税款,由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总退税金额,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退税申请书、完税凭证等有关退税材料复印件及时转交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分配比例由注册地、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根据注册地审批的退税总金额审核当地应退税金额并办理退库。注册地、非注册地

10、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后附退库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依据,提交当地对应的国库,原则上应向国库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注册地国库经审核无误后,将退税款项直接汇给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账户,并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收入退还书相应联次;非注册地国库经审核无误后,将退税款项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入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账户,并向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收入退还书相应联次。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非注册地国库反馈的收入退还书相应联次后,及时将收入退还书第四联转交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把各地开具的收入退还书第四联统一交跨省合资铁路企业。三、关于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享税收的知情权(一)跨省

11、合资铁路企业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登记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分享税收的纳税期限、申报和缴纳期限等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副本转交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享税收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副本抄送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三)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进行税务检查时,凡涉及查补(退)税款和罚款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副本及时转交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四)审计和财政等外部门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进行审计检查时,凡涉及查补(退)税款和罚款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

12、审计、财政处理决定书副本及时转交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五)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需了解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分享税收有关情况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四、关于税收会统核算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和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各地税款分配比例和分享税收,根据相应的原始凭证,分别核算各自的税款应征、入库、欠缴和退税等情况。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要内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

14、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5.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一)最惠国税率: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

15、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二)暂定税率: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三)协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

16、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730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0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1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96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7.对原产于秘鲁的7085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

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四)特惠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

18、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五)普通税率:普通税率维持不变。出口关税调整(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7)。税则税目调整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3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38个。6.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对(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

19、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

20、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7.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该公告明确,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硝基复合肥,

21、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8.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2012年11月30日发布。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22、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序号税号产品名称原产地标准116041110烟熏三文鱼从原产于已与内地在2012年前签署优惠贸易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冷冻三文鱼制造烟熏三文鱼,主要工序包括解冻、开边、腌制、风干、冷烟熏、切片及真空包装。239019090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1)税号改变标准,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内地或香港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者(

23、2)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339071010聚甲醛(1)税号改变标准;或者(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439071090其他聚甲醛(1)税号改变标准;或者(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585182100单喇叭音箱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685182200多喇叭音箱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794054090投影机灯组从裸灯及灯架配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附件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序号税号产品名称原产地标准185071000铅酸蓄电池,用于启动活塞式发动机税号

24、改变标准285072000其他铅酸蓄电池税号改变标准9.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主要内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25、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

26、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

27、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

28、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

29、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二)协议转让股票;(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九、财政、税务、

30、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10.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

31、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支持民营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通知明确了享

32、受免税的条件和申报程序。1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

33、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

34、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12.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该公告

35、明确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划分原则。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

36、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

37、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1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

38、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

39、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第十一条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 第十二条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

40、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四条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五条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六条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七条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

41、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八条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九条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第二十一条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

42、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

43、,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党组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44、第二十六条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标注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二十七条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

45、,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要求即刻办理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特急”适用于2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4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6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 第二十八条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发文机关标志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

46、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第二十九条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 1.税总党组发公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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