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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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五章内部银行的管理 第六章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 第七章存货的管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九章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第十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二章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十三章税务的管理 第十四章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十六章罚则 第十七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增值,根据会计

2、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财务管理应遵循“资金合理配置、收支积极平衡、成本效益最优、收益风险均衡、分级分权管理,利益关系协调”的原则。 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集

3、团所有,预算控制、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总部实施资产经营,为公司的投资中心、目标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负责公司的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总部经费管理和盈利分配管理;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制定;负责成员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财会主管人员的配备;负责对所属成员单位的考核和审计。 集团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商品经营,为公司的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按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负责营运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管理,实行预算分级归口管理,完成集团总部下达的经营目标、利润指标或成本费用指标,确保营运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

4、节,必须健全各级财会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所有者财务管理,对全体股东负责;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会计师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领导下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并设置财务部负责日常财会管理。各成员单位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设置财务部(科)负责日常的财会管理,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成员单位应配备分管财会工作的副职。 第八条董事长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签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公司下列财务事项作出决议: 1、决定公司的经

5、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变动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项目投资和风险投资; 6、批准公司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出租、抵押事项; 7、批准公司净资产1%以下的慈善性捐赠; 8、批准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核销; 9、批准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计划; 10、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出售行为。 (三)组织检查上述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重大财务收支审批权: 1

6、、批准公司净资产20%以下的资产出租、抵押事项; 2、批准公司100万元以下的慈善性捐赠; 3、决定公司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出售行为。 (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六)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批准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财会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负责贯彻执行; (四)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 (五)定期组织集团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

7、,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一)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法律、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集团财产;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执行; (三)定期检查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审核公司财务决算;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 (六)参与集团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对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参与会签; (七)对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财会主管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反馈、检

8、查和分析; (二)制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并实施财务监督; (三)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四)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决策和合同签定前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监督评审; (五)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期可行性调研和负责投资收益的稽核; (六)负责筹集资金、分配资金、合理调度资金和内部银行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公司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组织招聘和聘任、培训、考核、交流和奖惩等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二)负责本单位营运资金的管理,合理

9、使用资金; (三)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 (四)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置提出建议方案; (五)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及时上缴利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财会专业人员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的管理体制,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全面负责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组织招聘和聘任,负责调动和交流,专业职务的晋升,下岗的审核,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财会人员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集团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公

10、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领退、使用、消耗、修理、转移及毁损等所有环节,均应按统一标准的单据进行填制、审批、传递、汇集和存档,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的财产、物资均应按下述各章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购置、领用、维修和转移,盘盈、盘亏与毁损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资产的清查盘点按以下规定进行,要求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一)现金日结日清; (二)银行存款按月编制余额调节表,未达帐项处理不隔月; (三)应收及预付帐款按月与客户核对; (四)库存商品按月进行盘点; (五)库存物资按季进行实地盘存; (六)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

11、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七)经管资产的人员调离时,应进行实地盘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预算一年编制一次,各成员单位应按公司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年度经营与财务计划的指标分解到最基层的单元或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完成。 第十八条集团所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重点和专项的分析,每季度书面上报季度财务分析,集团公司按季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全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 第十九集团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内部稽核岗位,稽核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核帐簿和会计报表,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

12、二十条资本金即股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各方按协议或章程规定认缴的资金。集团公司的股本,若需要增加或减少,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资本金,在设立时由发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相关部门参与新公司资本金的商定,并按对外投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资本金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公司派出董事向集团公司提出报告,按投资权限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经营期间,投资各方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有关公司章程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第二十二条公司银行借款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

13、大会通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进行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和资金成本的分析,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债务结构,拟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每月编制现金流量表和信贷计划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子公司向银行组织借款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控制在以下,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派驻的董事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批准。 分公司不得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若确因业务需要单设帐户的,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其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只能用于往来结算,不能办理贷款事项,其在开户银行的存款纳入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借款由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

14、理和核算。向银行借款应遵守银行借款的规定,接受银行的监督。借款到期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其它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货款、其他应付款等)是在结算过程中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它是公司资金的一项来源,应充分加以利用,但不得借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发行债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并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并与受托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行债务合同。恪守信用,按期兑付本息。 第二十六条信用担保视为或有负债,

15、各成员单位均不得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集团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集团公司为取得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批准,与资产实力相当、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建立等额互惠担保的关系,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交财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管与跟踪还贷情况。 第四章内部银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内部银行制度,公司财务部承担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能,公司总经理兼任内部银行行长,总会计师兼任副行长,财务部经理为结算中心主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分公司和部门在内部银行分别开设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实行全额信贷、存贷分户、存

16、款计息、贷款付息的资金有偿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与各分公司或经营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一年商定一次周转贷款的定额,报内部银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定额内借款按同期银行贷款标准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分公司和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临时贷款的,应填报“内部银行临时贷款申请表”,详细列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和还款保证,经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内部银行审批。内部银行临时贷款审批的权限为结算中心 主任(财务部经理) 100万元,副行长(总会计师)200万元,行长(总经理)2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内部银行的临时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实行先还后借的办法。如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归还的,必须提前三天办

17、理展期手续,一笔临时贷款只能获准一次展期,未办理或未获准展期的逾期贷款,内部银行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内部银行应对各开户单位进行信用排队,积累资料作为控制临时贷款发放的依据,凡出现三次逾期加收罚息情况的单位,内部银行停止其六个月的临时贷款资格。 第三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视同借款管理,适用上述各有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各开户单位的所有款项收支全部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内部银行与各开户单位均设置“内行借款”、“内行存款”科目核算。各开户单位应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制定货币资金支付的管理权限,报内部银行备案(起到预留银行印鉴的作用),内部银行根据各开户单位的存款余额,审核货币资金收支

18、的手续是否完备,然后办理收支事项。 第三十五条内部银行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各开户单位用款,并按日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结出各开户单位存款余额,每月、每季分别编制现金流量表,合理调度资金的使用。各开户单位应配合内部银行做好资金收支预测工作,单一客户50万元以上的大额用款,须提前三天通知内部银行。 第五章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范围或各自承担职能的不同,制定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权限(公司管理权限详见附表),各级财务部门严格按权限规定审核办理款项的收付。 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只能用于:职工工

19、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个人的劳务报酬、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三十八条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担任,坚持“钱帐分管”的原则。现金出纳应对收支款项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付事项,对手续不完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现金收付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经办人应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九条现金日记帐应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结日清,帐款相符。超定额库存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库存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条现金保管人员和备用金的领用者如发生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报财务部门备

20、案。公司财务部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和备用金的盘点,必要时可以进行临时抽查。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不准办理与经营无关的业务,不准出租、出借帐户。 第四十二条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均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形式借贷给他人,公司闲置资金的经营由公司财务部通过金融机构办理。 第四十三条日常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必须认真审核用途、经办人员和领导审批三要素,根据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凭证办理收付,并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及时、准确地登记银行日记帐。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达到帐帐 相符,未达帐款做到隔月帐当月清。对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应拒绝办理,并

21、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十四条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空白转帐支票办理业务时,应在转帐支票上填明签发日期和用款限额,办好领用登记手续。支票有效期为十天,领用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连同有关凭证、验收入库单证等向财务部门报帐核销。 第四十五条转帐支票及其他票据实行专人保管,银行印鉴分别存放。转帐支票等票据建立购买、领用、签发、注销登记手续。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应与原存根联粘在一起,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转帐支票等票据的管理、登记情况由财务部经理或稽核人员按月进行核对清查,并作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应由专人设立台帐进行使用情况和清理的登记,由财务

22、部经理或稽核人员按月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因业务经营需要,申领单位信用卡,由公司或成员单位财务部与申领部门签订申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报主管财务的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办理,财务部指定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及时与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第四十八条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办理预付货款时,必须提交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生效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供货或劳务提供方式和违约责任等都应有确切的约定,然后经成员单位行政负责人签批后方能支付。单一客户超过500万元的预付款项,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利用商业信用采用赊销或委托代销方式经营时,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

23、查和评价,建立客户资信档案,了解客户对货款的的承受能力,并报行政负责人批准。赊销后应随时掌握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定期对客户资信等级排队,及时调整销售方式。 第五十条往来帐户应按对方单位分户逐笔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并定期核对,确保明细帐与总帐一致,我方帐与对方帐一致。 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之间以及所属单位相互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双方均应及时等额入帐。所有往来帐款均由业务发生方填具“转帐通知单”连同相关凭证交付对方转帐。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联系处理,不得拒绝入帐,确保帐帐相符。内部往来一律由借方余额单位按月寄发对帐单,各单位核对后必须于月底前回复。 第五十二条建立应收帐款

24、和其他应收款的报告制度,各级财会人员应隔月向各级负责人填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各级领导应按照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清理。各成员单位每季应将帐龄在三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明细抄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提出清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如因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公司无法收回到期应收款项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与债务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方案应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以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的,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根据投资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债务重组方案的相关协议、资料等应交财务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坏帐采用

25、备抵法核算,对明确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由经办人员提出报告,详细说明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及为减少损失所做的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填制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经成员单位财 理复审,递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六条存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集团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经管、经营范围内存货的核算与管理,为防范风险,存货必须实行财产保险。 第五十七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在销售、领用、消耗时,按先进先出法核算成本。由于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和市价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回收的部分,期末

26、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原则,按照分类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但对积压时间较长的存货按照单个存货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十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价在100-2000元之间的生产性用具或其它非生产性用具。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记帐。 第五十九条存货应设一级总帐、二级类目帐、三级数量金额明细帐和四级实物保管帐(卡)进行核算和管理,会计人员负责并监督有关人员做到月结月清,帐帐、帐卡、帐物核对相符。 第六十条存货购进实行采购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签发支票。存货购进后应填制收货单交仓库保管员或实物负责人进行验收,提

27、货和领用填制提货单位或领料单,保管员凭单发货,存货在内部转移或发出委托销售、改制、加工均应填制相应单据,做好原始记录。商品收发的全部凭证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确定格式。保管员、实物负责人或各环节的经办人应按规定的凭证收发商品,及时登记帐卡,加强实物的保管和养护,并对自己经管的存货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存货采购审批权限和各项存货的合理储存额度,按季进行存货结构、周转天数和保本保利的分析。 第六十二条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盘存的期限按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盘点时,各存货管理部门都应指定非存货保管或使用人员作为监盘人参与存货盘点,盘点后编制存

28、货盘点清册,由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名,共同对盘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盘点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六十三条存货盘盈、盘亏、损毁和报废,应查明原因,并填报处理申请表,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处理。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门市库存商品短缺在核定差错率范围内的由商场经理批准调整帐务;超出差错率部份,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由责任人按进价赔偿。 (二)仓库库存商品及材料凡发生短缺的由保管人按进价赔偿。 (三)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发生短缺由部门和使用人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四)存货由于销小存大、市场价格变化、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技术进步等各种原因造成削价,应填报有关审批单据,写清原因,

29、明确责任人,由业务、财务或物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各成员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进行处理,凡一次性处理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应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各成员单位存货削价清册应按年汇总报公司存查。 (五)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在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详细填制流动资产盘亏、报废明细表,经成员单位财 理复审,递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30、管理。固定资产由集团财务部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组织核算,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子公司财务部组织核算。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均应实行财产保险。 第六十五条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计价,即购入建造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接收投资、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六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百货业参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酒店旅游业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其他行业分别参照有关行业的财务制度。凡属共同受益不能单独归属于某一行业的房屋、设备等,按商品流通企业

31、财务制度确定其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集团财务部编制目录,报主管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原值的3%。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提取,计入当月成本,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计提折旧,各受益单位承担。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应编制年度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对资金的来源、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购建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购建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子公司投资购建的生产性项目金额超过净资产的应附可行性报告报子公司财务

32、部审核、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通过可行性分析、按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批准投资建设、经立项审批的处于前期准备和施工期间的各项工程,房屋、建筑物的整体装修也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条在建工程按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分别管理。 出包工程应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好招、投标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参与招、投标、预算审核、工程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非招标工程和自营工程应由承建方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工程预算,该预算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签订工程合同或动工。总会计师参与重大合同的会签。 第七十一条在建工程自购的材料、物资、设备应建立采购审批制度和实物保管制度。 大宗材

33、料及机器设备的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在产品的价格、质量、性能比较后,确定供货单位、签订购货合同。单一品种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购货合同经分管总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因盲目采购或经济合同不严密造成工程物资不适用或浪费的,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经济责任。 工程物资应建立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核算,工程部门应指定专人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单据做好工程物资的入库验收、领发、保管、盘存、帐簿登记工作,按月与会计核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七十二条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月报送形象进度表和工程价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部复核、报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一次性支付工

34、程款超过500万元须经总经理批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以下原则掌握:工程竣工后,应保留10-20%的工程款;待工程全面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应保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确无质量问题后,全部付清。 第七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月编制资金投放预算报公司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审核和调度资金,实际付款时,按工程价款支付审批规定支付。 第七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文件所规定内容建成具备使用和投资条件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与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交接验收时,必须做好文字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财务部门同时做好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和计提折旧的

35、工作。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清册,连同可行性报告、项目评价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及土地使用证、红线图、房产证等文件、资料、证件,造具清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存档,妥善管理,长期保管。 第七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的工期、质量或功能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时,应扣付工程款或要求赔偿,如预留的工程质量保险金不足抵扣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 第七十六条工程决算的审计归口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应在开工时便确定审计单位,以便审计单位跟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经有资质的单位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余款和调整固定资产与已提折旧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在建工程发生的报废或毁损净损

36、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 第七十八条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按年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使用部门将下年度拟购置的固定资产品名、规格、数量、预算、新增或更新原因(更新应说明原财产的处置方法)等书面报给集团物业管理部门,由物业管理部和集团财务部调研并根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平衡后,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原程序补办计划追加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七十九条固定资产采用三级核算、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的总帐、分类帐、明细帐,并设固定资产卡片,物业管理部门设卡,分级分户管理,使用部门设保管帐,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帐帐一致、帐卡一致

37、、卡物一致。 第八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入、售出、调入、调出、租入、租出、内部转移,均需报经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失窃、报废,均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上报物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报废的财产,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对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明细表,经成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复审,递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二条固定资产每年组织清查一次,盘亏、失窃的固定资产,责任明确的由个人、责任不明确的由部门集体按净值赔偿,凡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由使用部门承担,计入成本。 第

38、八十三条固定资产贬值出售,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技术人员现场察看后,核定价格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处理;1000万元以上的出售,必须报董事会审批。对公司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必须报董事长审批;占公司净资产20%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修理,每年由使用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由财务部汇总后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如遇经营场所的整体装修,其费用较大,可按受益年份进行分摊。 第八章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第八十

39、五条无形资产是指集团或成员单位所拥有的没有物质实体的,可使企业长期获得超额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八十六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外部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评估计价。 企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改组、变卖、投资和接受投资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才能确定其价值。 第八十七条公司接受投入或自行购入无形资产,必须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总经理

40、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八条无形资产增加时,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根据有关法律和经济合同取得权证,财务部门在收到权证后,办理付款和入帐手续,有关档案资料要立卷存档,长期保存。 第八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有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受益年限和经营年限孰短的原则平均摊销,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不超过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第九十条公司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九十一条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新设立分、子公司的开办费由分、子公司财务部报集团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后确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 第九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列入长期待摊的费用应报集团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后确定。长期待摊费用按以下规定摊销:(一)固定资产装修、装璜的支出,按受益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支出,在改建时应按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办法审批,其全部支出按受益期和租赁期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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