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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欺诈论文证券欺诈论文证券欺诈行为违犯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毁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欺诈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证券欺诈论文篇1浅谈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的治理与防备【论文摘要】证券市场由于市场体系、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宏大的利益驱动,虚假证券咨询泛滥成灾。赋予证监会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给予受害者诉讼索赔的法律支持,加强投资者是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的三个必备条件。【论文关键词】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监管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商务的迅猛,很多证券公司建立了本人的网站,通过其网络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大量信息,包括大

2、盘走势、个股信息、实时新闻、研究报告,甚至个股推荐、投资组合等。同时,个人投资者也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沟通看法。鉴于互联网无时空限制的特点,信息的流通愈加迅速,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对于投资者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在现今中国,欺诈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现象。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证券市场,更是欺诈的沃土。非法机构和个人借助互联网将诈骗黑手伸向弱势的投资者,十分是个人投资者。2007年轰动一时的带头大哥案后,各种互联网诈骗仍然层出不穷。在各大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中时常能够见到某某公司或投资公司的文字链接广告,用一些极具煽动性的词汇,如天天提供一只涨停股、明天上涨的三只大牛股,引诱投资者为获

3、取所谓内部消息、专家建议缴纳不菲的费用。在中国证监会的网上留言版块经常能够看到投资者的咨询投诉。由于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违法行为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身份核实难、取证难的特点,一时之间迅速蔓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现行的互联网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通常具有下面几个特点:一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二是主要通过博客、即时通信社群、虚假的公司网页或拷贝其他知名证券公司的网页,然后在各大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刊登广告,设置链接,以诱惑性的语言诱

4、使投资者受骗;三是通常以荐股为名收取费用,如咨询费、会员费,或要求利益分成;四是时间比拟短,通常在获得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快速转移资金,在网上消失无踪,网页无法打开,所有的通讯方式如、手机等也不再有人接听。1.互联网非法证券咨询猖獗的原因新中国的证券市场泛滥成灾的互联网诈骗活动的背后,是不健全的市场、法律体系以及宏大的利益驱动。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过中建立起来的。由于非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中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了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差、个人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及缺乏自己保护能力。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互联网虚假证券咨询活动提供了生存和发展

5、的空间。在证券市场中,由于种种原因,信息的发布与获得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的差异;二是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均等。由于信息的获取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格,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收益,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使投资者努力试图通过其他特殊途径获取所需信息,以弥补这一差异。投资者的这种不成熟心理,使各种内幕消息、小道消息、所谓的专家推荐满天飞,进而为互联网虚假证券咨询提供了温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盲从心态也是骗子频频得手的原因,再精明的投资者也难以抵御利益的诱惑。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导致问题丛生的原因之一,且立法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中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只要1997年

6、公布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部分内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未跟上,其可操作性差,远远跟不上证券行业发展的速度。在实践中,作为履行证券市场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经常根据各种新出现的情况发布通知,来引导和规范证券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然而人民法院对于这些非法律级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和应用不多,造成立法与司法的断层。除此之外,(证券法)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还存在兼容性的问题,致使(证券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同。甚至于,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角色在法律中也未明确下来,只是模糊地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此外,立法的不完善还体如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方面。我国实体法关于证券

7、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民法通则)、国务院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较为零散,未构成统一的体系,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稳定性;程序法方面,过窄的受理案件范围和不合理的诉讼形式使本来力度不够的民事责任更难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不仅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背离,也无情地切断了投资者的救济之路。完善监管与加强防备的建议笔者建议先从立法方面着手,统一各项法规、行政规章和准规章,明确诈骗主体、广告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协助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明确

8、有关证券公司未履行及时澄清义务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立法方式明确法院受案范围,取消受理前提条件,将取证责任倒置,鼓励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本人的利益;将证监会确立为主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机关,由其牵头,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处理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事务,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赋予其相关的行政立法权,以便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不仅仅是在证监会的网站上设置专栏,对投资者进行被动教育,能够主动出击,加大教育面,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服务、网站和各类证券软件的首页必须明显标志警示内容

9、,警告投资者不要盲目听信网络广告链接的内容,仅接受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所列名单内的机构提供的服务。从执法层面,证监会应牵头调查有关网络欺诈案件,其他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以避免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使市场监管无漏洞可钻。而作为投资者,本身也要加强有关证券、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防备意识,保护本身权益。一是摒弃投机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不轻信内部消息、高额回报等不切实际的保证,二是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包括知名网站上的广告链接,很多网络媒体并没有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去严格审核广告发布者的资质证实,应从证监会等权威机构确认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资质,最好选择正规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进行委托交易;

10、三是对于要求支付所谓会员费、咨询费的公司提高警觉,十分有要求将款项打入个人账号的多是非法服务提供者;四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报警、取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本人。注释:邵文.中美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之比拟J.2020年管理论丛和教育研究专刊,中国电力教育,2020: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仅受理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胡颖颖.证券欺诈侵权纠纷中的个体利益保护.甘肃,2020-4:35.中国证监会虽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

11、,但其并非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立法权,故将其所发的各种文件视为准规章.证券欺诈论文篇2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摘要: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人员利用知悉的信息施行的违法行为。它违犯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毁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因而,应当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入手对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遏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和欺诈交易行为,是证券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时机市场。投资者如能把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

12、,获取利益的时机就会很大。反之,获利的时机就小。对证券投资者来讲,他们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凭着对各种公开信息的理解、辨别、判定作出投资选择并承当获利或损失的风险。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身份的便利,凭借把握的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证券信息获取实际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这会导致其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实践证实,证券内幕交易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构成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时有发生。怎样利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将我国的证券业导向健康发展之路,是经济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一、防备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性1

13、.防备内幕交易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与其他市场一样,证券市场要求所有的介入者必须遵守一样的游戏规则,内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从中获利,等同于与外部投资人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本质上剥夺了普通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介入公平竞争的时机,毁坏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严重违犯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基本原则。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防备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2.防备内幕交易能够拓展融资渠道根据证券守恒定律,内幕交易会损害特定投资者利益。但是,内幕交易特定受害人确实定是随机、不能事先预知的,即介入证券交易的所有投资者都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牺牲品,并且这种风险不能通过投资组合来完全躲避,这种情

14、况下,那些不愿意承当内幕交易风险的投资者就会选择退出市场,投资者所把握的社会闲散游资也将随之撤离,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也将无法发挥。因而,防备内幕交易行为是保障证券市场发挥筹资功能,扩展融资渠道的必然要求。3.防备内幕交易能够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内幕交易使得股票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偏离,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不能正确引导资金向优秀公司流动,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固然在内幕交易的遮掩下,市场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表现活跃与繁荣,但却深藏陷阱。如美国1929年股市崩盘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其中内幕交易应该讲是功不可没。因而,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有必

15、要防备内幕交易行为。二、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推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遭到损失的,就能够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固然这一规定只是适用于虚假陈述类的证券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于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断定,但这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证券损害赔偿中的重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实务中运用的认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内幕

16、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进而避开信赖关系、主观心态等在证券内幕交易中几乎无法完成的证实,不失为加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可行措施。2.举证责任倒置在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放弃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放宽起诉人资格限制,赋予内幕交易相对人较为广泛诉权的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允许被告举证进行抗辩。只要行为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相对人在行为人买卖期间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因而遭到损失的,就能够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假如内幕交易人有相反证据证实其证券违法行为与相对人交易时的股票价格没

17、有联络,则内幕交易行为与相对人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排挤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假如被告确属无辜,完全能够提出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被告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三、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1.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在于加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硬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其不仅是投资者做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也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详细的,应当做到下面两点:1.1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或披露。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使得证券市场始终遭到政府政策和消息的左右,而这些政策和消息就构成了

18、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幕消息不仅源于上市公司,而且出自政府部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特殊现象。而在我国所具有的关系社会里,一些与政策制定者靠得近、有特殊背景的机构或个人在政府政策信息的获得上占有着先天的有利地位。因而,从外表上看,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是信息和资本的结合,而本质上其是权利与关系、权利与金钱的结合物。1.2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关联交易中隐含着道德风险,而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主体都会具有利己动机,因此在关联交易经过中,内部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原则向公司支付对价,进而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也正由

19、于这种风险以及人们对其公司性的疑虑,所以有史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为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尝试与努力。由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专业经营领域并非很了解,对公司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影响更不了解,即使知道了关联交易信息也不能理解其对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不能实现信息披露之目的,因而,公司负有向投资者讲明关联交易及其影响的义务,监管部门也应完善这方面的监管制度。2.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第一,保证基本的执法气力。(证券法)受权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因而,各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如今都由证监会委派。固然目前证监会已经拥有1812名工作人员,面对上市公司总数已超过1

20、600家的庞大的证券市场,觋有的证券执法气力显然不能知足需要。应当进一步扩大执法队伍,以适应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第二,加强市场执法手段。固然证监会已经获得国务院受权,能够查询法人的银行账户,但其在查询个人银行账户时碰到了法律障碍。目前的法律尚未受权证监会能够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这样,关键性执法手段的欠缺就大大制约了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因而应当授予证监会必需的执法手段,以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四、结语内幕交易危害甚巨。依法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确立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在差价法和获利法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证券内幕交易的

21、损害赔偿数额;通过强化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法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禁止制度,是解决证券内幕交易问题,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参考文献:1刘新荣,王丽辉.证券内幕交易有关法律问题讨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5,(4).2李丽,樊明达.论证券内幕交易罪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3井涛.内幕交易规制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证券欺诈论文证券欺诈行为违犯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毁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欺诈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证券欺诈论文篇1浅谈网络虚假证券咨询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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