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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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从化市民乐中学 陈国龙一、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n 从两个文件说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n 学生保护中的权利冲突 “范跑跑”事件与“杨不管”事件:如何界定对学生的保护义务?n 学生管理中的权利冲突“雷梦佳事件”:如何区分正当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一)、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n 中小学生的法律身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n 学校“保护义务

2、”的性质 流行观点:监护(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监护权的转移) 立法:教育、管理和保护(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n 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 安全教育 规范管理(三)、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 宏观照看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不擅离岗位;不让学生独处(辅导室、谈话室) 。 在课间活动期间,对学生活动提供巡视照看;建立巡查制度;值日教师履行职责。 放学之后,学校对学生无特定照看义务; 对于特定危险,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及时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正常人”标准)(四)、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

3、护义务”n 学校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五)n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4、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一)、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n 目的正当:符合教育目的:“以教育为目的” 出于善意: (二)、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n 手段必要行为与目的相关 符合最小侵害原则(三)、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n 依据充分:法律法规、校规、班规 校规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对学生有法定约束力;教育法第28 、43条 校规应该让学生及其家长知悉,且规则必须明确; 法无明文规定时

5、,学校可自行制定相关校规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校规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学生管理合法化:原则与要求n 程序正当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顺序、步骤、时限) 基本要求:告知/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 “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案 四、学校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与措施 完善校

6、规,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尤其是学生行为规范制度; 制定违纪学生管教/惩戒流程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吸收学生及其家长参与校规和班规制定,体现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性; 执行规定时,应前后一贯,且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学生; 执行惩戒时,应给予学生若干程序保障;惩戒愈严厉,程序应愈正式; 重视管教/惩戒学生之后的辅导; 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完善学生救济渠道;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事故的发生; 健全与家长的沟通机制,与家长配合管教学生。结束语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学校制度,在规范学生在校行为、维护学校秩序、达成教育目标的同时给予学生权利以必要的尊重与保护,这是学校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教育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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