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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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税收征收管理。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地方税收宣传、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2、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即: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3、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

2、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办公地址:新都区新加坡文化街129号咨询电话:(028)83950878投诉电话:(028)8396256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7号)二、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10.15)3、中华人民共

3、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施行时间:1993.12.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时间:1993.12.2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80.9.10)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28)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9、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施行时间:1951.8.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4、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7.1.1)11、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87.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5.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7.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6.10.1)1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3.5.2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10.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 施行时间:1988.10.1)1

5、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7.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11.1)20、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88.1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施行时间:1994.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施行时间:1994.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6、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施行时间:1994.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5.1.2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1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施行时间:1997.10.1)31、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8.5.1)3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6.7.1)3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

7、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1.1)34、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4.1.1)35、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1.9.30)36、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施行时间:1997.7.7)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4项)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

8、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9、,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人

10、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35项)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

11、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

14、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

15、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偷税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7、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4、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18、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5、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抗税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

19、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8、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9、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种类:罚款。

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逃避、拒绝或者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

21、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21、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种类: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

2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

24、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5、有关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6、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

25、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8、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26、“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的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0、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31、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

28、空白发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3、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29、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行政强制(共2项)1、税收保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

30、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

31、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强制执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

32、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33、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34、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

35、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1、税款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

36、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4、征收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5、征收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法律依据:(1)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

38、”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2)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6、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依据:(1)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三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2)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

39、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财政等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法律依据:(1)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3)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X3%”(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8、奖励检举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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