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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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 近几年平安生产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建筑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如何改善建筑企业平安生产现状日益显得重要,须要加强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学问,那么你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学问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我整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学问的内容,供应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爱!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学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管理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

2、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与平安生产考核,履行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详细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

3、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平安生产考核,并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平安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与平安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肯定平安生产工作经验,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 第七条 平安生产考核包括平安生产学问考核和管理实力考核。 平安生产学问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管理基本理

4、论等。 平安生产管理实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觉和消退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的实力。 第八条 对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持续。准予证书持续的,证书有效期持续3年。

5、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惩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与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持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

6、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平安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供应的平安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平安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担当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实力。

7、发觉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平安职责,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平安生产费用有效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监控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刚好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刚好报告并开呈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

8、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平安管理档案。 其次十条 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平安检查,现场监督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刚好处理。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 其次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安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档案。

9、 其次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支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化培训和履行职责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与,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帮助与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其次十五条 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觉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其次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惩罚等状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供应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赐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

11、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其次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照实将考核状况记入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平

12、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支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根据生

13、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根据管理权限赐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

1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15、9月1日起施行。看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学问的人还看了: 1.建筑行业管理心得体会3篇 2.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学问 3.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学问竞赛填空题及答案 25题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5.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6.施工平安心得体会3篇 7.建筑平安生产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8.公司学问产权管理规定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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