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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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

2、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管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

3、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

4、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成长性,分别确定授予和行权的业绩指标。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

5、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1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2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

6、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3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1上

7、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3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

8、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二)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对实行股票期权(或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

9、外,还应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即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为赠与股票价值与按照期权定价方式核定的赠与部分预期收益之和。(三)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境内、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期权(或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或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权(或解锁),尚未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

10、时,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期权(或股权)不再行使。(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

11、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

12、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六)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权(或解锁)等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

13、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参照本通知的意见执行。二八年六月附件1: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确定参考意见附件2: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原则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附件1: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确定参考意见1定价基准日:距离实际授予日最近,原则上应为最终上报方案前的一周以内。2无风险利率:可采取国债、银行拆借、存款及债券利率,但所选利率期限应与股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一致。3股价波动率、预期分红收益率:应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可采取本公司

14、、同行公司历史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与该公司可比较的时期内的历史数据。计算区间应与股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相当。4预期期限:预期期限 = 0.5(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总有效期限)。5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评估基准日之前30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孰高值。附件2: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原则1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的调整。若在行权前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增值权)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

15、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2)缩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2股票期权(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若在行权前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以低于股票面值。具体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2)缩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缩股比例(3)派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派息额(4)配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配股价格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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