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商事审判纪要解读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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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最高法院民二庭周伦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一、金融市场概述1.金融活动本质:2.金融行业的本业银行业:伦敦城的金匠保管(安全、方便).票据存贷款备付金财产从客户所有到银行所有证券业:经纪人/手续费收入/梧桐树协定broker:倒爷、掮客保险业:劳合社风险保障与大数法则投资信托业:以专业服务谋求收入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隔锅饭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小案例:1.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5%2.商业银行能否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商业银行,出资认购,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委贷,信托公司,贷款,房

2、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二、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1.监管竞争背景下的金融创新(1)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2)自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调整与银信合作(3)证券公司资管新政(4)保险公司资管新政(5)逐底竞争还是朝顶竞争2.作为竞争后果的风险局部显现股市异常波动:透明度、流动性保底承诺的兑不起:稳定性(风险错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3.金融乱象的表现:信贷类融资市场: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十大乱象: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

3、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资本市场:场外配资、股权质押、债券违约、“二康事件”、私募跑路失联草根金融市场:P2P等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4、监管治理: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目标: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机构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的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行为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

4、护等。资管新规:在处置风险的过程中防范操作风险总目标:打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攻坚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三、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一)类型化的法律方法1、前提:复杂金融交易模式的简化(1)钱从哪里来?投资者身份(2)怎么弄来的?中介(各种金融机构)/产品(各类计划/方式(公募、私募)(3)到哪里去了?(实际用资人、企业或者金融机构)(4)怎么去的?(是否通过中介/委托、信托、通道)(5)变成什么了?(资产形态/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杂交形态、信托产品),资金融通的基本类型,。,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个人/企业/银行/金融机构,银行理财资管产品(券商、信托、保险等)金融同

5、业网络平台,同业通道,直接/间接融资,权益投资/债权投资/中间形态(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对赌条款)/明股实债,实际用资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还本付息/投资回报,资产端,资金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金融市场弱者保护与适当性的问题1、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2、规范意旨:意思自治的本质:自主决定基础上的自己责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2、举证责

6、任分配:3、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理性人能够理解、特定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4、发行人和销售商的连带责任5、免责抗辩事由:能够自主决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间接融资:银行贷款或类信贷直接融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标与非标);明股实债中间形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赌条款);信托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区分标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含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交易结构简化:优先劣后+明股实债+让与担保,优先级,劣后级,项目公司,目标项目,信托计划,在建工程等抵押担保,第三方增信,增资或股权转让+到期回购,未

7、必出资,现金认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类型化实例之一:优先与劣后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1)是否为借款关系,不做表态。(2)劣后是否应当为优先级保底/刚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8、座谈会纪要解读(二),类型化实例之二: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89.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

9、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10、,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

11、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提示:存疑推定为保证?,多重回购业务叠加,发起银行A,信托、券商、基金、保险,实际用资人,资产管理产品受益权转让,受托银行B认购受益权,接盘银行C,接盘银行D,抽屉协议担保,委托,设立,买入返售,到期还款,回购,回购,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2.类型化的意义(1)典型合同的补充功能;(2)典型合同的矫正功能;(3)对非典型合同的类推功能(二)体系化:1.基本含义及其努力方向:2.条文举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86.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

12、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问题提示: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否包含利息损失的赔偿?,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则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

13、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票据权利认定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14、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小案例:甲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票贩子办理贴现手续,银行违规予以办理,票贩子得款后仅将部分款项交给甲企业,卷款跑路,银行能否向甲企业主张票据权利、甲企业能否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提示: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票据法上找不到答案的问题,一定要记得回到民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三)区分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纪要条文103.【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

15、中的票据权利】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

16、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问题提示(1)虚伪表示行为的数量(2)隐匿行为的效力(3)虚伪表示行为人与隐匿性为行为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三)效力判断:司法与监管的合力及分工问题1.立法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17、效。2.强制规定与公众秩序的识别问题纪要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3.监管政策:“全面从严监管”与“慢撒气、软着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合目的性原则和比例原则93.【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风

18、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事务类信托或通道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一方当事人主张信托目的违法违规,应确认无效的诉讼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应当主要依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处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刚兑或保底承诺无效的后果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

20、况进行处理:(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全国法院

21、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刚兑或保底承诺无效的后果9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四)诉讼经济:纠纷的一次性处理1.诉讼经济原则的含义一笔生意,一个诉讼程序处理完毕。2.纪要条文10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在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作为直贴行,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共

22、同开展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等实际用资人不能归还票款的情况下,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出资银行以实际用资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实际用资人归还本息、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出资银行仅以整个交易链条的部分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实际用资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其他金融机构

23、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作为考量因素,相应减轻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在确定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时,可以参照其收取的“通道费”“过桥费”等费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加以确定。,代表人诉讼,77.【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审判方式的创新和努力,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充实化、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二),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债券纠纷的风险化解证券欺诈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区分: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事件分析法与损失赔偿计算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方法,汇报完毕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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