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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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精品文档】第 44 页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第四章 会计计量第一节 计量属性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 第五章 会计记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会计账户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五节 记账规则 第六节 计息规则 第七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第八节 会计印章 第六章

2、会计电算化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编报规则 第二节 财务报表 第三节 报表附注 第四节 会计决算 第五节 会计调整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第三节 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九章 会计监督 第一节 会计内部控制 第二节 会计监督体系 第三节 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需要,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含

3、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机构),以上各级机构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基础,制定相关会计规范和具体办法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为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等职能。

4、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交易和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及内部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主体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其派出机构、管辖的基层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

5、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其中,会计年度末是指公历12月31日;会计中期期末通常指公历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等。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

6、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依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余额在收方,并应与有关实物、单证、登记簿相互一致。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相关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7、,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信息披露附注中予以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重要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

8、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县级以上机构应依法设置会计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章程聘任会计部门负责人,配备专业会计管理人员,履行对管辖机构的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省联社会计部门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会计制度、规范及相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督促会计目标的实现,组织和指导全省的会计工作。省联社地(市)级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管理辖内县级联社的会计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同级理(董)事会授予的职责,负责全辖的会计管理与核算,检查和指导基层机构的会计工作。第十八条 各基层机构,应

9、当按照本制度和内部操作规范及指南,对其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正确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对基层机构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上挂一级,统一领导,负责其会计的组织、管理、核算、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会计检查和辅导报告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辅导员,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会计业务的辅导、制度执行的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使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

10、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及账务合并、拆分等,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批;会计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全面地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做好账务结转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职责及权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相关办法,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

11、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除法律和本制度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有权参与本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对违反国家政策、内部制度,进行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的业务事项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工作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直系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熟悉会

12、计业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二十七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九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结算、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委派的会计人员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

13、审计制度。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交接手续,由会计部门负责人监交;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监交。监交人员对会计交接工作负责,如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预

14、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等。第三十四条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本外币库存现金、在途现金、自助设备占款,以及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类款项。第三十五条 存放同业

15、款项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外的其他同业机构(含存放在农信银中心)的款项,以及存放系统内(包括省联社、地市机构、县级联社,下同)的各种款项,包括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类保证金款项。第三十六条 贵金属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自营贵金属买卖和购入或出*售贵金属所持有的黄金、白银等。第三十七条 拆出资金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拆借给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拆借给农信银中心的款项)、以及系统内机构之间的拆出资金。第三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以交易为目的,为了近期内出*售所持有的短期债券等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分类后,

16、不得重分类为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第三十九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其公允价值变动为正值(期末为借方余额)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合同等,并将其相关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第四十一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投资和资金利息。应收利息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第四十二条 发放贷款和垫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以及信用卡透

17、支、贸易融资、贴现资产、垫款等。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不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其他债权等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券投资,初始确认分类后,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第四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券等。初始确认分类后,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

18、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相关股权时予以确认。第四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是出租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在取得或转换时予以确认。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提供金融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具、器具等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合作金融机

19、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电子化软件(含自行开发)、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满足资本化条件时予以确认。第四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计算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其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其发生当期,按相关规定的确认原则予以确认。第五十条 其他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益、委托及

20、代理资产业务等,以及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轧差为借方余额的资产等。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垫款等,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或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予以确认。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即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

21、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其他债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五十四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出方)将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将收取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收款方;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3、有义务将收取的

22、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六条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以固定资产、在

23、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互惠转让,包括支付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即差额补价。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差额)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不含)的,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时义务。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负债主要包

24、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等。第六十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第六十一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含省联社、地市机构、县级联社,下同)机构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类业务资金、清算资金及其他性质的款项。第六十二条 拆入资金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拆入的款项)、以及系统内机构之间拆入的资金。第六十三

25、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短期债券等金融负债,包括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六十四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变动为负值(期末为贷方余额)的衍生金融工具,同样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外汇买卖等。第六十五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债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第六十六条 吸收存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银行卡存款、财政性存款、应解汇款、保证金存款等。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即

26、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为负债。第六十八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除外。 第六十九条 应交税费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应缴代扣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第七十条 应付利息

27、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往来、拆入资金、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应付利息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第七十一条 预计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潜在义务和现时义务,主要有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义务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

28、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七十二条 应付债券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应付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即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第七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计算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其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应支付税金的义务时予以确认。第七十四条 其他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上述各项负债以外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待结算财政款项、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等,以及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轧差为贷方余额

29、的负债。第七十五条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也就是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即终止确认该负债或其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第七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第七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库存股、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第七十八条 实收资本(股本金)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实收资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入账后

30、予以确认。第七十九条 资本公积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第八十条 盈余公积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第八十一条 库存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机构股份金额。第八十二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之后计提的,用于防范风险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31、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第八十三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终会计决算时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第八十四条 收入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日常活动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业务经营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济利益流入的结果会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八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

32、为提供金融业务、服务及让渡资金使用权等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收入,即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第八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类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贸易融资、垫款等业务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拆出资金、转贴现、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第八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银行卡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委托业务、账户管理费收入、其他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第八十

33、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抵债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第九十条 汇兑损益,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收入或损失,包括外汇买卖损益、外币折算汇兑损益等。第九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第九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对各项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支付的损失,包括各类债券投

34、资的收益(或损失)、投资买卖差价、股利收入、其他。第九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日确认其各项营业收入。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第九十四条 费用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济利益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九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35、即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第九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发行债券等而产生的利息支出。第九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是指与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借入中央银行款、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转(再)贴现等产生的利息支出。第九十八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包括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结算业务手续费支出、外汇业务手续费支出、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委托业务手续费支出、收贷手续

36、费支出等。第九十九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理(董)事会费、会费、税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开办费、管理费、物业费、职工工资、短期合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股份支付、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派遣人

37、员劳务费、劳动保护费、取暖及降温费、租赁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其他等。第一百条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抵债资产保管费用、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及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维修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租赁资产折旧及摊销、租赁资产维修费、其他等。第一百零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第一百零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计提的各类资产坏账损失、减值损失、跌价损失。第一百零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

38、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和费用。 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第一百零四条 利润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第一百零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第一百零六条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的净额。第一百零七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第一百零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资产盘盈及

39、清理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盘盈利得、政1府补助、捐赠利得,以及抵债资产处置收入、出纳长款、久悬未取款项转入、罚没款收入、管理费收入、系统运行维护费收入等。第一百零九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抵债资产处置损失、非常损失、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结算赔款、罚没款及滞纳金、久悬未取款项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案件损失、其他等。第一百一十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得税费用,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从当期利润总额中应当扣除和上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

40、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计计量 第一节 计量属性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在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其金额。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又称实际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所支付的现金或者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

41、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处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

42、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坚持审慎使用的原则,同时满足存在活跃市场和可靠计量的条件。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第一百一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其他资产等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的计息资产应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上述有关资产应按照资产减值规定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资产减值即按照资产的可

43、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实际利率法,是指按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资产或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交易或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贵金属,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第一百一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

44、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一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第一百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取得的方式确认其初始成本,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亦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只能采用一种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第一百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固定资产还应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款抵减、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确定,并定期复核。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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