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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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2.1 一般要求22.2 规划52.3 杂散电流防护6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72.5 应急设施83 限界94 车辆1341 一般规定1342 车体及内装1343 牵引和制动1344 车载设备和设施1445 安全与应急155 土建工程1751 一般规定1752 线路工程1753 轨道与路基工程1854 车站建筑1955 结构工程205. 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216 机电设备系统2361 供电系统2362 通信系统2463 信号系统25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2765 给水、排水系统29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3067

2、综合监控系统3168 自动售检票系统32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32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336. 11乘客信息系统346. 12 公共安全设施347 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367.1 建筑防火367.2 消防设施36附:起草说明391 总 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和预可行性研究、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非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国家对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必须严格遵守。1.0.4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

3、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5 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6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时,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勘察、可研和预可研、测量、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要求2.1.1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以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使用。2.1.2 城市轨道交通钢

4、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 正线运营线路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 为实现客流、服务水平和效率目标,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和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并确定编组。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并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远期系统设计运能(对/h)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且

5、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符合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2 当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速度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4列车通过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或其他特殊地段应规定限速。5列车故障或事故状态下,在正线上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大于30km/h35km/h。2.1.7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的视觉障碍,必须设置地面边界防护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2.1.8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

6、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设计。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2.1.11 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接触到的设备,其所有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和有漏电保护措施。2.1.12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内部空气环境、照度、室内环境污染物等进行控制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消防安全能力,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

7、援的条件。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网络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2.1.17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应列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设计。2.1.18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应采取稳妥可靠的通过人员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人口稠密区域项目施工时应根据安全、环保与防灾要求设置施工

8、围蔽、降噪、防火与疏散等措施。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满足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保护要求。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对工程风险的警情必须及时报送和处置。2.1.21 应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测方案: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4轨道交通过河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2

9、.1.22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1新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者打井。3挖沙、疏浚河道。4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的活动。2.1.2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公共安全保护区,以及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禁入区域及防范设施。公共安全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防。 2.1.24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2.1.25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1 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2 验收合格。2.1.26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护,确

10、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2.1.27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1.28既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设计、技术环境变化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29 轨道交通项目应明确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及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结合等相关要求,且车站出入口路段应能满足客流出入和道路功能要求。2.1.30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协调与其他线路的关系,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2.1.31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2.2 规划2.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

11、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本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远期和远景年的规划范围,并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为运输能力设计的弹性余量分析。2.2.3 选择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2.5万人次/h;选择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线路远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应大于1万人次/h。2.2.4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2.2.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集约型公共

12、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 其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新建及改扩建车站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车位或设施。2.2.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2.2.7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应满足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求。2.2.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统筹规划市域轨道线网,提出远景线网框架方案。2.2.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根据建设和运营的要求,确定规划线路、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规划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区,明确主变电所和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用地控制要求。2.2.10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

13、、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它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2.2.11 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入城市电力设施规划。2.2.1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并应与服务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发车首站不应出现乘客满载率超过70%的列车。2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3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客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和设施不得超出规划用地及范围。2.2.13 系统制式选择应综合分析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互连互通、

14、资源共享等要素,高峰小时最大断面车厢站席密度不大于6人/m2。2.2.1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300m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车站统筹规划。2.2.15 线路区间、车站、出入口、风亭、车辆基地和其它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定控制范围。2.3 杂散电流防护2.3.1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作为回流导体的系统工程,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2.3.2 杂散电流防护应列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性比较论证与评估。2.3.

15、3 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得影响、减小和降低杂散电流防护的措施的性能及要求。2.3.4 走行轨回流网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及大地保持绝缘,应采取措施限制杂散电流向轨道交通外部扩散。2.3.5 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于0.01/km。2.3.6 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小于0.5V。2 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平均值应取0.1V,或1小时内10%峰值的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

16、平均值应取0.2V。3 防护措施应确保沿线结构钢筋处于1.5V0.5V保护电位的范围内。2.3.7 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得直接接触地下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2.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城市与区域环境保护、能源发展等相关规划, 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选确定节能环保的系统制式、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2.4.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对各功能用地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主变电所、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的线网共享方案。2.4.3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进行线位选择

17、、敷设方式、客流、地质、地形条件的综合优化节能设计。2.4.4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降低、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对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和规避措施。2.4.5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合理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2.4.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4.7 机电设备应选用紧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2.4.8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采取防治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空间、位置和工程措施

18、。2.4.9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2.4.10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耗(度/车公里)和乘客人公里能耗(度/人公里)。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亿元)能耗指标。2.4.11 车辆基地与停车场含油废水必须进行厂区内污水处理,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2.5 应急设施2.5.1 城市轨道交通应针对国家对制定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设施疏散通道安排,包括,规定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专

19、用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等物质环境和条件。2.5.2 城市轨道交通机构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2.5.3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设施应具备下列功能或能力:1应急情况下的乘客安全滞留空间和疏散能力,区间线路轨道中心或道岔区旁侧乘客紧急疏散通道或安全滞留的空间。2出入口改为疏散方式(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3 应急疏散场地、疏散通道、疏散指挥岗位位置;4通讯指挥系统和事件响应机构通信5疏散信息、救援标志、疏散照明设置;6面向社会的授权信息发布和媒体协调响应。3 限界3.0.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

20、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3.0.2 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得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列车(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列车(车辆)与列车(车辆)、列车(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3.0.3 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含施工误差的断面尺寸不得侵入建筑限界。3.0.4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符合表3.0.4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的规定。表3.0.4 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 速度等级车辆类型100km/h及以下120km/h140km/h 160km/h密闭性车体/小于0.35小于0.29 非密闭性

21、车体不大于0.5不大于0.4不大于0.27/3.0.5 城市轨道交通当非顶部授电并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上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1规定;当车辆存在低于运行面以下部分时,且无安装设备,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2规定:表3.0.5-1 建筑限界上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车型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市域快轨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最小安全间隙200mm300mm200mm表3.0.5-2 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类别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市域快轨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最小安全间隙/

22、100mm100mm100mm3.0.6 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双线区间,当两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6规定:表3.0.6 两线无建(构)筑物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类别地铁、轻轨、直线电机车辆、有轨电车、跨座式单轨、中低速磁浮、AGT自动导向市域快轨140km/h160km/h安全间隙100mm150mm200mm2 对单线地下区间,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市域快轨不应小于2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3对高架区间,建(构)

23、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当采用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接触工作或切除应满足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之间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4 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5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在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市域快轨不应小于200mm。6 车辆基地建筑限界在作业区域应扩展设备装拆、设备舱开启与关闭等占用空间包络范围。3.0.7 车站计算站台长度范围内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曲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相比直线站台

24、不应大于80mm。表3.0.7 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车型停站进出站端速度100km/h以上速度等级的车辆越行水平间隙(mm)地铁不大于70km/h不大于相邻区间速度80km/h100km/h120km/h滑动门塞拉门滑动门塞拉门不大于70不大于100不大于70不大于100停站不大于100越行不大于100轻轨不大于60km/h/不大于70直线电机车辆不大于65km/h/不大于100市域快轨不大于70km/h不大于相邻区间速度停站不大于100,越行不大于100跨座式单轨不大于60km/h/不大于80有轨电车不大于35km/h/不大于100中低速磁浮不大于60km/h/

25、不大于70AGT自动导向不大于35km/h/不大于50(含橡胶条)3.0.8 在任何工况下,车站站台面的高度均不得高于车辆客室地板面的高度,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表3.0.8 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类别工况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mm)地铁空车静止不大于50轻轨空车静止不大于50直线电机车辆空车静止不大于50市域快轨空车静止不大于50跨座式单轨空车静止不大于50有轨电车空车静止不大于50中低速磁浮悬浮静止不大于30AGT自动导向空车静止不大于503.0.9 直线车站的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应符合表3.0.9的规定。表3.

26、0.9 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车型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mm)停站越行地铁不大于130140轻轨不大于130/直线电机车辆不大于130/市域快轨不大于130150跨座式单轨不大于130/有轨电车不大于130/中低速磁浮不大于110/AGT自动导向不大于110/3.0.10 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应在设备限界外侧设置,纵向疏散平台边沿距设备限界的水平横向间隙应不大于30mm,直线地段和曲线地段纵向疏散平台高度应统一,应按曲线地段任何状态下不高于车厢地板面确定。建筑限界应包容通道所必需的净空尺寸。3.0.11 车辆基地库内检修高平台及安全栅栏距车辆轮廓之间的水平横向间隙

27、应限定在80mm120mm,低平台应采用车站站台限界。3.0.12 线路上运行的其它车辆均不应超出所运行线路的车辆限界。4 车辆41 一般规定4.1.1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4.1.2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选择和设计车辆耐振、减振、抗冲击能力,减小振动对车辆及环境的有害影响。4.1.3应采取降噪隔噪工程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并降低噪声对环境及乘客的有害影响。42 车体及内装4.2.1 运营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4

28、.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空不低于2.1m。 4.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5 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43 牵引和制动4.3.1 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4.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

29、溜车。4.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下列功能:1 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2 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4.3.4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但可通过隔离功能使列车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4.3.5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及救援的能力:1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2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3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拖拽)一列无动力的超员载荷工况的列车起动并运行至最近车站的能力。4.3.6 当牵引指令与制动指令同时有

30、效时,列车应施加制动或紧急制动。4.3.7 有人驾驶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4.3.8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的供电要求。44 车载设备和设施4.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用于无人驾驶的车辆需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4.4.2 车辆内

31、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4.4.3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定员载荷计)。2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3/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 m3/h。3 列车应设紧急通风装置。4 采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不应对乘客造成伤害。 5 对于有人驾驶的列车,冬季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4。4.4.4 车辆至少应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

32、指示标志。4.4.5 车辆应具备下列通信设施和功能:1 广播报站和应急广播服务。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4 在无人驾驶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5 紧急通信优先。45 安全与应急4.5.1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中断时,启用应急照明,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 m处不低于30 lx的要求。4.5.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4.5.3列车应具有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1自动火灾报警装置。2自动防护(ATP)或自动驾

33、驶(ATO)以及可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3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4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5 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6司机室前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设有显示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7鸣笛装置。4.5.4车辆上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要求:1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2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3无人驾驶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4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等各种安全和危险设备的警告标志。5 土建工程51 一般规定5.1.1土建工程应提供满足轨道交通预期

34、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乘降疏导和安全疏散、车辆与机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以及抗灾减灾等基本要求的建筑、结构、线路、路基等建筑物和设施。5.1.2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地形环境、荷载特性、施工工艺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环境影响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5.1.3 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结构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不小于50年。5.1.4 当高架区间上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时,应满足相关工程的限界要求,并预留一定的余量;当高架区间上跨通航水域时,其

35、桥下净空应根据航道等级确定,并满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5.1.5 当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时,轨道和结构工程应采取限制泄漏电流产生及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5.1.6 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时,应满足其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52 线路工程5.2.1 线路选线应根据功能定位、预测客流量和线路性质确定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5.2.2 线路工程选线应规避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段,应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等要求。5.2.3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当不可避免与道

36、路采取平面交叉时,应经过交通组织和通过能力校核计算,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5.2.4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含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当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不选择在车站时,应经过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5.2.5 正线线路的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设置应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应与设计的列车运行速度相适应,并应满足运营和救援的要求。5.2.6 线路的辅助线路设置应满足运营及救援的要求。5.2.7 当采用全自动驾驶运行模式时,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等应实现全自动驾驶运行。53 轨道与路

37、基工程 5.3.1 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结合其他措施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5.3.2 钢轮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轨底坡、硬度应与车轮踏面相匹配,并应保证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安全强度、支撑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5.3.3 钢轮钢轨系统正线曲线段轨道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超高,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且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向稳定要求。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允许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5.3.4 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钢轮钢轨系统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牵出线等轨道终端车挡应能承

38、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5.3.5 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道岔型号选择应与列车通过运行速度相适应。5.3.6 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的不应低于C40。5.3.7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的纵向电阻;2 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3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应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使回流走行轨在分断点处彼此隔离。5.3.8 当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5.3.9 高架线路跨

39、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地段及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5.3.10 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5.3.11 路基工程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砟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2 无砟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不均匀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54 车站建筑5.4.1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使用要求,并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车站布置应紧凑、便于管理,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

40、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安全的候车、乘车环境。5.4.2线路之间乘客换乘平均步行时间不应大于3min或200m。5.4.3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井)、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边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4.4 除有轨电车系统外,车站站台和乘降区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岛式站台车站的乘降区(侧站台)不应小于2.5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8m;2 侧式站台车站,平行于线路方向设置楼扶梯时站台乘降区(侧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5m,垂直于侧站台设置楼扶梯时乘降区(侧站

41、台)宽度不应小于3.5m。5.4.5 当采用有轨电车系统时,岛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m,侧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3m。5.4.6 车站楼梯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桥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4m;2 单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3 双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2.4m;4 消防专用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站台至轨行区的工作梯(兼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1m,区间风井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8m。5.4.7 车站付费区与非付区之间的隔离栅栏上应设开向疏散方向的栅栏门,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过能力应满足站台疏散至站厅的乘客不滞留在付费区。5.4.8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检票口应至少设置

42、一处无障碍专用检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5.4.9 车站自站台边缘起向内2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当车站不设站台屏蔽门时,站台边缘还应设置安全带和醒目的安全线。5.4.10 跨座式单轨系统车站站台应设站台门,高架车站及区间轨行区底部应封闭。5.4.11 地下车站的风亭(井)的设置应能防止气流短路,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5.4.12 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等标志标识,区间隧道应设疏散标志。55 结构工程5.5.1 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使用功能及施工工艺等要求,并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的影响。5.5.2 结构工程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

43、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满足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5.5.3 当地下区间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应按规划航道的要求和预测冲淤深度控制区间隧道埋深;当出现结构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5.5.4 当高架结构的墩柱有可能受机动车、船舶等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措施。5.5.5 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5.5.6 结构工程应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结构安全。5.5.7 地下结构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

44、和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应保证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和正常使用要求。5.5.8 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区间隧道、联络通道、风井等附属结构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高架结构桥面应设柔性防水层,并应设置顺畅的排水系统。5.5.9 对有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地下结构,应在规定的设防部位按批准的人防抗力等级进行结构验算,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满足平战转换要求;当与既有线路连通或上跨、下穿既有线路时,尚应保证不降低各自的防护能力。5. 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5.6.1 车辆基地用地应满足设计远期运营需求,并不得占用规划绿地、林地和非建设用地。

45、5.6.2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且具备良好的出入段条件。5.6.3每条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置一处车辆段,当车辆段服务范围超过20km时还应增设停车场。5.6.4车辆基地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5.6.5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5.6.6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基地布局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其场坪高程应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6 机电设备系统61 供电系统6.1.1 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线网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自动售检票、屏蔽门、消防用电设备,与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有关的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6.1.2 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6.1.3 供电系统注入公共电网系统的谐波含量值,不应超过允许范围。6.1.4 供电系统应具有电力远程监控功能。6.1.5 各变电所的两路进线电源中,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6.1.6 地面变电所应避开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等影响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场所。 6.1.7 当变电所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的2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通道出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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