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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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理工教2013194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理工大学2013年4月16日南京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 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第一章 课程考核组织管理 第一条 考核分类1.课程考核含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到课与听

2、课、作业提交与完成、质疑与提问、实践环节、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方式和成绩的评定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框架内,由主讲教师自行制定;课程期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主要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论文、口试等方式。2.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基础课考核形式需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可随意更改。如若更改,需经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集体讨论,并在课程开课前报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考核形式的更改。 第二条 考试安排1.每门课程一般结束后两周内安排课程期终考核。必修考试课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校园网上公布考试日程。选修课一般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主讲教

3、师应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学院统一安排,具体考试时间与地点由教师通知学生。2.必修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做调整,特殊原因要调整考试时间的,需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命题1.试卷命题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命题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组织命题。2.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中,应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3.命题教师应同时准备好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卷,给出参考

4、答案和详细的评分标准,经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4.试卷命题完毕后,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第四条 试卷印刷与保管1.试卷印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保密车间进行,不得交由其他印刷点印刷。付印前,送题教师应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开具考卷印领单,凭此单到保密车间印刷与领取试卷。2.试卷从保密车间领取后,各学院应集中、妥善保管试卷。第五条 阅卷1.主讲教师应妥善保管好试卷,并及时评阅。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中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随意扣分、加分;统考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教师应统一使用红笔阅卷;扣分点应以红笔划出

5、,并在右端以减号注明扣分;大题应填写得分。2.阅卷过程中,个别调整分数时,阅卷教师应在调整处签字;整体调分时,应经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校考试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将调整理由、标准、幅度写入试卷分析。第六条 学生考试管理 1.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教师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凡未经请假(含事后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2.学生参加学校批准的大型活动、竞赛或因病、重大变故等可以申请缓考。3.学生申请缓考,应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年级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备案。本人因病不能

6、办理者,可由年级辅导员或班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4.考试过程中因突发性疾病而无法继续考试的,应在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医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旷考计。5.课程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第二章 考场规则第七条 监考教师职责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教室。2.学生进入考场后,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全部集中放置;安排学生座位,要求前后对齐;宣读考场规则。3.根据考生的身份证或校园卡与考生名单核对身份,无身份证或校园卡、与考生名单不符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4.开考前5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5.考

7、试开始时,要求考生先填写班级、学号、姓名及任课教师,然后答题。6.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监考教师要逐一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的学号及姓名。7.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务必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不得擅离职守,手机一律关闭,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对监考不认真负责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8.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应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收回试卷,在主、监考日报表上记录学生姓名和情节,附上旁证材料,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以上材料一并上交校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9.考试结束前五分钟,主考应提示考生“

8、还有五分钟”做好交卷准备。10.考试宣布结束后,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及时收回试卷、草稿纸,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核实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11.监考教师需认真填写主、监考日报表并及时交到考点办公室。第八条 考试纪律1.考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并按规定的位置就座。未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定为考试违纪。2.考生将携带的身份证或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左前方,无身份证或校园卡者不得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定为考试作弊。3.开考后20分钟,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成绩按旷考计。4.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文具、计算器及教师指定的物品外,禁

9、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已带者必须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如未按指定地点存放,定为考试违纪。5.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后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如监考教师没有接到报告,并在考试中发现桌面、抽屉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定为考试作弊。6.考生领到试卷后首先应核对试卷类型、份数、页码及印刷是否清楚等,并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前擅自拆开、拆散试卷及答题纸的,定为考试违纪。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

10、记信息的定为考试违纪。7.考场内保持肃静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不得抽烟和随地乱扔纸屑。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定为考试违纪。8.考生必须自主答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定为考试违纪。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与他人讨论考题或与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者及手机等通讯设备;身体上抄写或夹带、传递、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物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定为考试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协助他人抄袭定为考试作弊。

11、9.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擅自进出考场的,定为考试违纪。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故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查看资料的,定为考试作弊。10.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应整理好答卷、试卷及草稿纸,并将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正面向下放在原座位,经监考教师收卷、清点份数、宣布离场后,方可离开。如将答卷、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定为考试违纪。如考生提前交卷,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如有拖延迟交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成绩按零分计。第

12、三章 成绩记载与考核第九条 成绩提交1.考试前一周,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无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考前报学生所在学院,并通知本人,该门课程成绩按“无资格”计。2.课程成绩的记载,可根据课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进制记载。3.主讲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提交成绩。提交成绩的同时,应在网上填写考试(查)成绩分析表,分析中应包括命题情况、学风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分布情况以及对授课班级的整体分析。4.成绩提交后,主讲教师应将手工填写的成绩单、网上打印的成绩单、考试(查)成绩分析表以及学生试卷

13、、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册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5.成绩提交后一周内,学院安排对录入成绩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后,教师及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学生成绩更正表,学院审批后,到教务处进行更改。6.对学生提出的成绩异议,由学院组织核查,如有错误在一周内进行纠正。第十条 成绩记载1.学生课程成绩以历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评奖、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一律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2.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成绩最高按75分或“中等”计。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缓考”的,可参加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首次课程考试成绩为“无资格”、“旷考”、“作弊”的学生没有补考资格。3.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核查,逾期不予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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