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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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三亚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31.5 预案衔接4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52.1应急组织机构52.2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112.3 现场应急工作组123、风险防控144、应急响应154.1 信息收集和研判154.2预警164.3信息报告与通报204.4事态研判234.5 应急监测244.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44.7 应急处置264.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84.9 响应终止285 后期工作295.1 后期防控295.2 事件调查295.3 损害评估305.4 善

2、后处置306 应急保障306.1 通讯与信息保障306.2 应急队伍保障306.3 应急资源保障316.4 经费保障326.5 技术保障326.6 其他保障337 附则337.1 名词术语337.2 预案解释权属357.3 应急演练及修订357.4 预案实施日期36附件1:应急响应专章附件2:三亚市水源地分布图附件3: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附件4:应急组织机构图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6: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附件7:应急专家组通讯录附件8:废物处置单位通讯录附件9:应急物资清单附件10:各类污染源及其排放污染物概述附件11:不同超标项目处理技术推荐附件12: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

3、批表(样本)附件13: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样本)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三亚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三亚市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本次预案编制是在2009年发布的三亚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2009年发布三亚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时,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全部划定,故该

4、版应急预案不包括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且在2017年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了修编。故为了更好的应对三亚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在三亚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结合各水源地实际情况,编制了三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2016年9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2月2

5、8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6)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8)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1号)(10)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2016年1月21日);(11

6、)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2)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6月);(13)三亚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修编稿)(2012年10月);(14)三亚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6月);(15)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7月18日);(16)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7月26日);(17)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输和发布流程规定(2018年7月27日)。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等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1.4 工作

7、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构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2)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根据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用好现有专业应急救援

8、力量,实现“一专多能”。(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1.5 预案衔接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全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在海南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三亚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衔接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

9、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三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三亚市交通(公路水路铁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进行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影响到正常取水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通知市水务局便于其根据事件情况判定是否需要启动三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跨行政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省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组织机构三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成。市政府成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10、以下简称“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专项工作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工作组成员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本预案中所述各职能部门若发生职能部门名称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应以最新的职能部门名称、职能内容为准。必要时可对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2.1.1总指挥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

11、急工作;(2)建立和完善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三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指挥和协调全市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4)决定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5)决定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6)确定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的重大事项。2.1.2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4)负责组建水源突发环

12、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在响应期间组织专家开展工作;应急工作职责:(1)负责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与处置工作;(2)负责甄别事件级别;(3)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4)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5)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等确定有关单位,并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6)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7)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8)负责起草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报告;(9)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机构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10)组织开展善后和污染危害调查评估工作。 2.1.3专项工作组(主要成

13、员单位)职责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事件发生时,专项工作组具体组成单位可由副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各部门职责如下:(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对受灾困

14、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市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工作。(2)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水源地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负责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授权指导区

15、政府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年度应急演练、培训。(3)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等;负责对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协调安排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

16、综合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具体执法工作。(6)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7)市林业局:参与林业林区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部门和联系铁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督等工作;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

17、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人群健康危害评估;协助环保等相关部门查明危害因素;负责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对于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时间应急处置的场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12)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参与工业企业等突发事件导致

18、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14)市财政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保障及管理工作。(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信息;负责全市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16)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能源物资筹备、补充协调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及能源物资应急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

19、。(17)各区人民政府: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开展事件先期处置,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市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动员本辖市的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18)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协同应急指挥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紧急供水工作2.2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已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为由副总指挥确定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

20、组、善后处置组、应急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具体各应急工作小组职责如下:(一)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可由市水务、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建议。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对于市生态环境局无检测能力的项目可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请求支援。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助监测工作。(二)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牵头,可由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局以

21、及事发地区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三)供水保障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停水措施,由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应急停水期间净水供应。(四)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建牵头,可由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建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畅通;市财政局负责应

22、急运行经费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涉及的交通运输事宜。(五)应急专家组:由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就地决策以及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六)综合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

23、和舆情应对等工作,收集分析媒体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市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七)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八)应急宣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广播电视台等组成,负责做好事件

24、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九)事件调查组:由市政府牵头,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3、风险防控为预防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切实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水源地应建立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完善预警监控断面建设。从风险源、连接水体及取水口、供水单位等环节加强应急防控能力建设。市生态生态环境局应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引用水源地固定源排查,掌握、更新环境风险源分布及其达标排放情况;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和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

25、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鉴于我市大多饮用水源地非点源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情况,各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在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帮助指导下对水源地内居民等进行水源地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4、应急响应4.1 信息收集和研判4.1.1 信息收集(1)信息收集责任单位信息收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水源地管理机构为主体,市应急管理局、

26、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等共同参与。(2)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

27、故信息;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1.2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报告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4.2 预警4.2.1预警分级依据集中式地表水饮

28、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3)的要求,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将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1)橙色预警: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同时采取预警行动。(2)红色预警:当发生突发事件后,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

29、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同时启动应急措施。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经初步判断其级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成立技术咨询专家组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采取措施。4.2.2预警启动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分别如下:(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通过

30、监测及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应启动橙色预警。(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4.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4.2.3.1预警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制作相关预警信息,填写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1)橙色预警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预警信息所属行业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授权职能机构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1、2)红色预警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再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局报请,省应急管理局报请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对外发布。对于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4.2.3.2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

32、,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再次发布。4.2.4预警行动各区人民政府、水源地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采取如下预警行动。(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

33、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4.2.5预警解除当应急处置后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后果得到有效控制,不会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可以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4.3 信息报告与通报4.3.1信息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接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

34、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热线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如一级保护区内)、特殊时期,或已对水源造成污染,有关企业、经营者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报告。(一)市(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第一时间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企业。(二)市(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12369)报告。(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12369)接到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市水源

35、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甄别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并上报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同时通报事发地市(区)政府。在确认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级),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在立即上报。4.3.2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局(遇水上运输事故、道路运输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公安局(道路运输事故导致的)、应急管

36、理局(工业企业生产事故、遇火灾爆炸等)、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4.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信息报告和通报的内容及形式要求不同,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各阶段通报具体内容如下:(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37、、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可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上报。(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送内容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4.4 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

38、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分析。事态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务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 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根据事态分析结果制定、动态调整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等应急处置工作方案。4.5 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应急监测任务主要由三亚市环境监测站承担,三亚市环境监测站无法监测的项目应请求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支援监测。必要时根据情况可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市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协调开展受污染水域环境的实时应急

39、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4.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1)污染源排查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向明确负责协助开展溯源分析的相关部门,并报与应急指挥中心,由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

40、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

41、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洗选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2)切断污染源当本预案应用范围内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以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的影响。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类型可采取如下措施: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

42、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对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三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要求进行处置。4.7 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不同情景下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不同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物排

43、查与处置,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危险废物处置等。4.7.1 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情景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下:(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实施。一般可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

44、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临时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可建设的地址报于应急指挥中心。(4)环境风向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水、固废等应根据物质性质分类进一步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消防废水或一般废水抽拉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45、一般固废运至三亚市垃圾焚烧厂。4.7.2 供水安全保障预警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知以涉事水源地为供水水源的供水单位,同时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供水单位应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4.7.3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调度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物资储备及补充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共同

46、负责。预警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后,根据预警信息及不同情景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调集相应的物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根据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调整物资储备量。同时应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等进行维护、更新。4.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负责进行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方式可采取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电子显示屏、短信、电台等方式,发布内容应针对舆情情况至少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4.9 响应终止当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应急指挥中

47、心批准并终止应急响应。(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5 后期工作5.1 后期防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应继续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及污染场地特性等开展后期污染监测、污染物清除治理等污染防控工作,以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同时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5.2 事件调查根据有关规定,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分析评估预防、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于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相关公职人员可移交市监察委员会。5.3 损害评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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